申请人:蔡,男,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组号,身份证号:;
申请人:李,女,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组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XX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镇路X号XX大楼三楼号,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刘,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X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告)蔡、李诉被告XX市工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市XX镇XX房地产开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XX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花园”物业的实际管理人和受益人,应与被告XX市工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市XX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起,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因此,被申请人XX市物业发展发展有限公司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市人民
申请人:蔡、李
20xx年X 月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