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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损坏公司物品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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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东惊的眼服装公司 员工损坏公司物品赔偿制度

东惊的眼行字【201602】001

1、当员工因工作需要而使用或保管公司资产时,应自觉爱护使其免受损坏或丢失; 2、如资产在员工使用、保管期间遭到损坏或丢失,员工将要严格按照下述规定进行相应赔偿;

3、在员工使用公司资产期间,不得私自将其转借他人,如因转借导致丢失、损坏,赔偿义务仍由借用、保管人承担。

4、对于公司资产损坏的赔偿分为两种情况: a. 自然损耗引起的,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 b. 非法操作引起的,维修费用由员工全部承担; 5、对于资产丢失与损坏的赔偿规定如下: 物品使用未满1年赔偿原价90%

物品使用满1年未满2年赔偿原价80%

物品使用满2年未满3年赔偿原价70% 物品使用满3年未满4年赔偿原价60% 物品使用满4年未满5年赔偿原价50% 物品使用满5年未满6年赔偿原价40% 物品使用满6年或6年以上赔偿原价30%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请相关人员认真保管好公司资产,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公司相应赔偿。

行政部 2016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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