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双方应当履行《明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二、甲方同意将座落在府城大路街111号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该物业面积为18平方米。
三、租赁期限为贰年,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
四、租金按月结算,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乙方应在每月的3日向甲方缴付当月的租金。甲乙双方议定该物业贰年(每月租金为3000元)。
五、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须向甲方缴纳清租赁该物业应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应即时将押金(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本押金(保证金)不得在租金期内抵付租金。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本协议将场地及有关服务设施按时交付乙方使用,并按约定时间收取租金。
2、在乙方合同终止后,须经甲方对乙方交回租用该物业的各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并结算清各项费用,方可退场。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和水电费。 2、乙方须做好该物业的安全、防水、防盗、防潮工作,并积极配合例行消防安全检查,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存放化学用品、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该物业内进行非法行为。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该物业进行扩、加、改建。 4、租金期满乙方如需继续承租物业,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协商一致后,双方应另签订合同。
双方如需变更协议内容,须另行订立书面协议方位有效,如遇不可抗力或国家原因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而需要解除本协议,双方不追究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该物业的工商税收费、电费每度1元等由乙方支付。逾期未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该物业。
2、如有转让要经房东同意方可,转让佣金的(陆仟元整给房东)。
3、租赁期内,乙方不能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费用,除须补交租金,每逾期1天按月租金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的,甲方有权利收回该物业,押金(保证金)不退还。特殊情况另作安排。
4、乙方不得将承租的该物业作经济担保或抵押,没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场地转租,不得改变场地用途,否则甲方有权利收回
该物业,押金(保证金)不退还。
九、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立时,任何一方可依法向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提出诉讼解决。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有遇到国家拆迁,道路扩建所产生的损失赔偿问题与房东无关,铺主跟国家磋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