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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理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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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理筹划

——纳税人资格的筹划

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但实际并不完全如此。大家知道,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除受企业会计成本的影响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

[案例1]

厦门远见电子有限公司,当其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资格时,既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时从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哪种对企业有利呢?

[比较分析]

我们知道生产型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6%,商业型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4%,都不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可抵扣进项税率,现计算如下:

第一种情况: 进价100元 售价300元

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款为:300元×6%=18元

一般纳税人应交纳税款为:(300-100)×17%=34元

由此可见,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交税要多,税负要重。

第二种情况:进价100元 售价150元

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款为:150元×6%=9元

一般纳税人应交纳税款为:(150-100)×17%=8.50元

由此可见,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交税要少,税负要轻。

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原则上有两个:一个是定量标准,即销售额,看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所规定的限额标准;另一个是定性标准,即会计核算标准,以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为标准。

销售额标准。销售额标准是由财政部规定和调整的,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纳税。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销售额是指应税的销售额,即纳税人实现的用以计征的销售额。

会计核算标准。对于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则适用会计核算标准,即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谓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会计核算标准不易操作,因此,在征管中对会计核算标准作了严格: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适用会计核算标准;年销售额达不到50万元的小商业纳税人,不适用会计核算标准;年销售额达不到30万元的小工业纳税人,不适用会计核算标准。

那么,达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答案是一般纳税人,但在的计征方面,与小规模纳税人和会计核算健全的一般纳税人都不相同:适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但又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使用专用。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也有利于加强的征收管理。

除以上规定外,为了加强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又进一步充实了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经营场所标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税收征管标准,即以征收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作为认定标准,原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专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专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三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两种纳税人的纳税比较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弊端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两种纳税人各有利弊:从进项税额看,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只能进成本,这是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从销售看,由于是价外税,销方在销售时,除了向买方收取货款外,还要收取一笔款,其税额要高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税额。虽然收取的销项税额可以开出专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一些不需专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卖方来说,就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所以,有些时候,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情况会好些;从税负上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那么,企业如何选择纳税人对自己有利呢?这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筹划。

(1)增值率判别法

在适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关系,与应纳税额成正比关系。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增值率)×税率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或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7%-销售收入×17%(1-增值率)=销售收入×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6%

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的计算如下:

销售收入×17%×增值率=销售收入×6%

增值率=6%÷17%×100%=35.3%

于是,当增值率为35.3%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2)抵扣率判别法

上述增值率的测算较为复杂,在税务筹划中难以操作,因而,我们将上式中增值率的计算公式转化为: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1-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1-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

假设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X,则下式成立:

17%×(1-X)=6% 解得平衡点如下:X=.7%

这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为.7%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小于.7%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3)含税购售额比较法

假设Y为含的销售额,X为含的购货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

[Y÷(1+17%)-X÷(1+17%)]×17%=Y÷(1+6%)×6%

解得平衡点如下:X=61%

这就是说,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

货额大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这样,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税务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当然,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2]

联华物资批发有限公司,下设两个批发企业,预计2002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40万元和100万元,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预计占销项税额的30%。在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纳税人资格审核的时候涉及到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如何核算的问题。

[要求解答]

联华物资批发有限公司应怎样进行筹划。

[比较分析]

如果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实行非核算,而由联华物资批发有限公司统一核算,则年应税销售额为24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又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税率为17%,则企业的额为:

应纳=240×17%-240×30%×17%=28.56(万元)。

如果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的核算单位,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同时,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征收率又由6%降为4%,应分别核算缴纳,该企业应纳额为:

应纳=140×4%+100×4%=9.6(万元)。

显然,由于联华物资批发有限公司是商业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比例占销项税额的30%,即增值率高于23.5%,抵扣率又低于76.5%,所以,划小单位核算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6.71万元。经过如此筹划,最后该企业决定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进行核算。

是间接税,立法者预期其税负会转嫁给最终消费者,也就是企业可以把应纳的加到销售价格上去,让购买者负担税收,即纳税人不是负税人。因此,在可以完全转嫁出去的情况下,纳税人是可以不考虑其税负的。

[案例3]

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02年8月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购进不含税价格为10000万元的货物,加工成不含税价格为15000万元的产品,这个环节的全部成本费用是3000万元,当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产品时,把它为购进货物所支付的1700万元和销售产品要缴纳的850万元都加在产品的价格上,以1755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要求解答]

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的税负与利润

[计算分析]

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

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缴纳的销项税额=15000×17%-1700=850(万元)

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利润=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税金=175500-(10000+3000)-(1700+850)=2000(万元)

因此,艾瑞克(宁波)电气有限公司没有负担任何,保持其2000万元的利润。

[案例4]

博瑞玛(珠海)电脑销售有限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2002年9月购进不含税价格为10000万元的货物,加工成不含税价格为15000万元的产品,这个环节的全部成本费用是3000万元,当纳税人销售产品时,把它为购进货物所支付的1700万元和销售产品要缴纳的1002万元都加在产品的价格上,以17702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要求解答]

博瑞玛(珠海)电脑销售有限公司的税负与利润

[计算说明]

博瑞玛(珠海)电脑销售有限公司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

博瑞玛(珠海)电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缴纳的销项税额=16700×6%=1002(万元)

博瑞玛(珠海)电脑销售有限公司利润=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税金=17702-(1000+3000)-(1700+1002)=2000(万元)

因此,博瑞玛(珠海)电脑销售有限公司没有负担任何,保持其2000万元的利润。

在上面情况下,两个纳税人缴纳都转嫁了税收,它们的利润都不受影响。不过,我们注意到尽管博瑞玛(珠海)电脑销售有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提价转嫁税收,但它的售价要比一般纳税人的售价要高出152万元(17702万元-17550万元),很可能会使它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税收筹划要考虑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为了竞争,很可能自己来负担这152万元的,它的利润会因为税负而减少。

此外,我们知道税负转嫁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比如,市场供不应求、供应有充分弹性、需求没有弹性等。而如果市场供大于求,供应没有弹性、需求有充分弹性,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很难通过提高

价格把税负转嫁出去,这时纳税人本身将负担部分甚至全部税收。由于两类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和征税方法不同,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不同,这时候一个可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就可以通过选择来减少其税负。

——改变经营方式的筹划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能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97号]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

①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②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③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④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3)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案例]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甲产品及经销乙产品。

2002年美国客户每月对乙产品的需求量是100万件,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未自行生产,而是从光华电子厂购进后销售给新华外贸公司出口至国外客户。

乙产品的制造成本为9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是80万元(不含税价,且能全部取得17%的专用)。

光华电子厂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其当月利润是10万元,

进项税额=80万元×17%=13.6万元,

销项税额=100万元×17%=17万元,

应缴=17万元-13.6万元=3.4万元。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以11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售出,

当月进项税额=100万元×17%=17万元,

当月销项税额=110万×17%=18.7万元,

应缴1.7万元,利润10万元。

新华外贸公司以110万元不含税价(含税价128.7万元)购进,因该公司销售非自产货物无法开具税收缴款书,因此,新华外贸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

购进成本应是含税价128.7万元,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不缴税,不退税。乙产品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7%。

[要求解答]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的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在以下三个方案中选择一个税收负担最轻的方案。 方案一

[筹划思路]

改变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中间经销商的地位,而是由沃尔夫(珠海)电子有限公司为新华外贸公司向光华电子厂代购乙产品,按照规范的代购程序由光华电子厂直接卖给新华外贸公司,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为新华外贸公司代购货物应向其索取代理费。按该方案运作后,由于光华电子厂属生产型企业,其销售给新华外贸公司的自产货物,可开具“税收缴款书”,新华外贸公司凭该税收缴款书可办理出口退税。

[操作方法]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具体操作为:

(1)光华电子厂用80万元购料加工后,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开具专用销售给新华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给新华外贸公司税收缴款书,光华电子厂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应缴3.4万元。

(2)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向新华外贸公司收取28.7万元代购货物的代理费,应缴纳1.435万元的营业税(28.7万元×5%),利润为27.265万元。

(3)新华外贸公司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购入货物,同时支付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28.7万元代理费,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同时购货时应支付17万元的进项税,货物出口后能取得17万元的出口退税,因此,税负为0.按此方案,光华电子厂和新华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而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利润增至27.265万元,少缴1.7万元的。 方案二

[筹划思路]

变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为光华电子厂的供货商,由沃尔夫(珠海)电子有限公司购入乙产品的原材料,加上自己应得的利润后将原材料销售给光华电子厂,再由光华电子厂生产出成品后售给新华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税收缴款书,由新华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

[操作方法]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具体操作为:

(1)以8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材料,取得专用,以108.7万元(含税价127.179万元)销售给A加工厂,当月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8.479万元,应缴4.879万元,利润28.7万元。

(2)光华电子厂以108.7万元(含税价127.179万元)购进,以128.7万元(含税价150.579万元)销售给新华外贸公司,利润10万元,进项税额18.479万元。销项税额21.879万元,应缴3.4万元,税负及利润额未改变。

(3)新华外贸公司以128.7万元(含税价150.579万元)购进,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未变,购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21.879万元在货物出门后可全额退税。

因此,税负为0,未发生变化。按此方案,光华电子厂和新华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利润增至28.7万元,税负增加3.179万元。 方案三

[筹划思路]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光华电子厂应得利润10万元/月的额度整体租赁光华电子厂生产乙产品的设备(含人工费等),自购材料加工成成品后直接出口,使乙产品变成自产自销。按此种方式,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出口应享受生产企业的“免、抵、退”。

[计算说明]

由于购进80万元的材料相应取得13.6万元进项税,该产品以130万元报关出口后可退13.6万元,因此,税负是0,其成本是90万元(制造成本)+10万元(租赁费),销售价130万元,利润30万元。

[比较分析]

奥克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上三个方案中,由于经营方式的改变,解决了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整个环节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了,其中方案三最优。

——治污投资的筹划

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件根据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明确如下:

(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即征即退的:

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油及其他产品。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

①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②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

(3)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 附件:

享受税收优惠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

(二)混凝土空心砖;

(三)烧结页岩砖。

二、砌块

(一)混凝土小型砌块;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三)石膏砌块。

三、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

(一)GRC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

(二)纤维水泥板;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

(五)钢丝网架夹芯板;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

(七)金属面夹芯板;

(八)复合墙板。

一、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难JC/1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推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不少于2000万平方/年);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酪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案例]

上海蓝天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固定资产7亿多元,员工4000多人,主要生产橡胶轮胎,同时也生产各种橡胶管和橡胶汽配件。

上海蓝天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安陆市坪坝村,在生产橡胶制品的过程中,每天产生近30吨的废煤渣。为了妥善处理废煤渣,使其不造成污染,上海蓝天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尝试过多种办法:与村民协商用于乡村公路的铺设、维护和保养;与有关学校、企业联系用于简易球场、操场的修建等等,但效果并不理想。

因为废煤渣的排放未能达标,使周边乡村的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导致附近许多村民经常堵住厂区大门不让工人上班,工厂生产受到很大影响。此事曾惊动过各级领导,湖北省安陆市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也因污染问题受到环保部门的多次警告和罚款,最高一次罚款达10万元。

[筹划思路]

上海蓝天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要想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就必须治污。如何治污,成了上海蓝天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一个迫在眉睫的大问题。湖北省安陆市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管理部和财务部的建议,拟定了以下两个方案:

(1)把废煤渣的排放处理全权委托给坪坝村村委会,每年支付坪坝村村委会40万元的运输费用,以保证该集团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此举可缓解该集团同当地村民的紧张关系,但每年40万元的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2)将准备支付给坪坝村的40万元的煤渣运输费用改为投资兴建墙体材料厂,利用上海蓝天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每天排放的废煤渣生产“免烧空心砖”,这种砖有较好的销路。

此方案的好处有三:

一是符合国家的产业,能获得一定的节税利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和财税字(1996)20号明确规定:利用废煤渣等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鄂国税《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的通知》1999(155)号明确指出,凡属生产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

二是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企业发展的废煤渣所造成的工业污染问题;

三是部分解决了企业的就业压力,使一批待岗职工能重新就业。

[比较分析]

上海蓝天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对两个方案进行比较可以看出:

方案一是以传统的就治污而论治污的思维模式得出的。由这种模式形成的方案,一般不会有意识、有目的的去考虑企业的节税利益,而仅以是否解决排污为目的。此种方案并没彻底解决废渣问题。

方案二既考虑治污,又追求企业收益最大化。此方案的建议者懂得企业要想获得税收减免,就必须努力生产出符合税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上海蓝天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方案,并迅速建成投产,全部消化了废煤渣,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0多万元,因免征,该厂获得了10多万元的节税利益。

[操作方法]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顺利获得减免,上海蓝天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特别注意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墙体材料厂实行核算,计算销售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二是当工程项目完工投入生产时及时向当地经贸委提供了书面申报材料;

三是认真填写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同时提供了具体的文字分析材料。具体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竣工投产情况以及生产工艺、技术指标、技术标准情况和利用效率等,在文字材料中还附上了不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以及产品销售及效益的分析预测情况等;

最后,上海蓝天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的“免烧空心砖”经过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审定并获得该委员会颁发的认定证书,然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了免缴的申请报告。当地税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相关材料,办理了有关免税手续。

[特别提示]

通过以上程序,上海蓝天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兴办的墙体材料门顺利获得了减免的税收优惠,2002年1月,上海蓝天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得以顺利进行,墙体材料厂还有发展壮大的计划。

我国在快速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许多地方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做好资源的综合利用,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事关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治理污染肯定要花钱,要付出代价,但如何综合利用“三废”生产产品,使之符合国家的税收优惠,以达到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目的,是纳税人长期面临的课题。

——进项税抵扣的筹划

2002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12号]经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2002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且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鉴于期货交易支付货款的特殊性,现将一般纳税人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对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专用允许抵扣。

2000年7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规定,对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统一,规范1999年7月31日前库存商品棉的进项税额计算方法,现就有关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1)进项税额补提范围

2000年4月末库存的1999年7月31日以前收购,并按10%计算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

(2)补提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①对能够准确分清的可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可直接计算;对不能准确划分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分年度分等级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当年外购免税棉的收购成本占当年外购商品棉总成本的比例。

②应补提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提的进项税额=∑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库存数量×按不同年度国家确定的收购单价×3%。

(3)具体要求

①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可给予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范围,要做到账物对应核实。棉花经营企业补提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②为便于国家税务总局掌握进项税额的补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须于2000年7月31日前将抵扣情况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现代税制的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

[案例1]

维嘉特(天津)异型钢管有限公司2002年1月份购进应税DE103商品10000件,专用上记载:购进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DE103商品经生产加工后销售单价1200元(不含),实际每月销售量1000件(税率17%)。则每月销项税额均为20.4万元。

[要求解答]

维嘉特(天津)异型钢管有限公司2002年前10个月的纳税情况。

[比较分析]

由于维嘉特(天津)异型钢管有限公司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实际上1-8月份因销项税额163.2万元(20.4×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170万元,在此期间不纳。

9、10两个月分别缴纳13.6万元和20.4万元,共计34万元(20.4万元×10-170)。这样,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资金成本率2%,通货膨胀率3%,则34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现

值则为21.17万元。

显而易见,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特别提示]

对税负的延缓交纳,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

[案例2]

河北迁安浩益木材有限公司从黑龙江克东林业研究所调进一批原木,由于黑龙江克东林业研究所属事业机构,为非一般纳税人,因此不得开具专用,而且长期以来,黑龙江克东林业研究所调出木材只开具专用收据而无开具的习惯。

[分析说明]

河北迁安浩益木材有限公司收到该收据后,无法按正常的程序扣税,也不得按农产品收购凭证扣税。经与黑龙江克东林业研究所协商,黑龙江克东林业研究所同意向当地税务机关申领普通,并给河北迁安浩益木材有限公司开具了普通,黑龙江克东林业研究所由于其调出的原木属自产自销,因而无论开收据还是普通,均不需交纳。而对于河北迁安浩益木材有限公司来说,根据现行,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原木属农产品)可凭普通按10%抵扣进项税金,解决了进项税金的抵扣矛盾,合理降低了税收负担。

——让利促销的筹划

商业企业目前较常见的让利促销活动主要有打折、赠送,其中赠送又可分为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下面通过案例具体分析以上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承担的税负,以期对商业企业选择让利促销方式时做一参考。 [案例]

上海联华商厦2003年“五一”节为了吸引顾客、争夺市场,决定搞让利促销活动,其基本情况是: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专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一是商品7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

[要求解答]

上海联华商厦选择那种让利促销方式?

[比较分析]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未考虑):

(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①:

应缴额=70÷(1+17%)×17%-60÷(1+17%)×17%=1.45(元)。

②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③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④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①:

销售100元商品时应缴=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

应缴=30÷(1+17%)×17%-18÷(1+17%)×17%=1.747(元)。

合计应缴=5.81+1.74=7.55(元)。

②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30÷(1-20%)×20%=7.5(元)。

③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0(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28(元)。

税后利润=11.30-11.28=0.02(元)。

(3)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①:

应缴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②个人所得税: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元)。

③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11.28元。

税后利润=-3.31-11.28=-14.59(元)。

[分析指导]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当您在制订每一项经营决策时,不要忘记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应当注意到,在国税函[2000]57号文件未下发之前,方案二是最有利的;但该文件下发以后,则方案一最佳,由此可见,纳税筹划必须紧扣最新的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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