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
享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
• 【公布日期】2009.02.01
• 【字 号】闽教高[2009]10号
• 【施行日期】2009.02.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的若干意见
(闽教高〔2009〕10号)
各高等学校、学院:
为总结经验,巩固成果,进一步推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不断提高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建设的效益,稳步推进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的建设,更好地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培养各类高素质的专门人才,经研究,确定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学院、福建工程学院、江夏学院(筹)和闽江学院等7所作为先行先试的高校。现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联合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根据我省重点支柱产业发展需要,在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与化工、现代农业、海洋与渔业、生物及医药、资源与环境等七大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特别是当前我省加快发展的集成电路产业、LED和太阳能光伏产业、动漫产业、物流产业等领域,鼓励支持新校区各校整合和优化配置教育资源,通过联合招生、联办专业、共建实验室等形式,联合培养相关专业研究生,联合开展工程类专业学位教育及联合培养各类本科层次专门人才。支持福州大学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面向各有关高校选拔相关专业学生接受微电子学、电路与系统等专业教育,攻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和工程硕士。
二、联合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海西建设急需的各类复合型人才。鼓励支持新校区各校联合创建人才培养改革创新实验区,打破学校界限和学科壁垒,推动不同学校、不同学科的交叉融合,培养既懂经营管理和外语,又有专业特长的复合型人才;鼓励支持新校区各校设立跨校互选的辅修专业和双专业、双学位,创造条件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
成第一专业学习任务的基础上,辅修和选修另一专业,培养跨学科、跨专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学分收费标准及办法将另行下达。
三、推进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新校区各校全面推行以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建立开放、灵活的学籍管理制度,推行新校区各校之间的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新校区应搭建课程共享平台,所有课程在师资和教室容量允许的情况下,都应逐步对外开放。学生在教学计划内进行的跨校选课按学分收费,费用不由学生另行支付,而是由学生所在学校进行校际结算。
四、实行教师互聘、开放名师讲座。鼓励支持新校区各校联合聘任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作为兼职教师。鼓励支持新校区各校之间实行教师互聘,互聘教师可按学期聘任,也可跨学年聘任,其教学工作量由派出高校认定,课时津贴由聘请学校发放。新校区各校可联合举办教学名师巡回讲座。新校区各校举办的名师和著名学者的报告或系列讲座,应向其它学校开放,允许学生跨校选听。新校区各校联合开展教学观摩,联合建立教学督导队伍,促进各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
五、开放实验室。新校区各校的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测试中心等应创造条件,逐步向其它高校开放,实现资源共建共享,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
六、开放图书馆。 充分发挥“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一卡通系统”的作用,在新校区逐步推行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一卡通”。建立电子图书共享平台,加强各校之间电子图书共享。对于各校普遍使用的数据库,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统一与数据库供应商谈判、集体采购,各校共同使用,避免资源重复建
设。实现新校区各校图书馆之间的开放阅览,允许师生向各校图书馆借阅图书资料。
七、建立教学资源共建共享的运行机制。成立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附件1),主要负责协调实施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工作;依托福州大学教务处,建立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平台,统一负责共享信息的汇总和发布。成立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附件2),负责协调实施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依托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建立图书文献信息协作平台,统一负责共享信息的汇总与发布。
八、积极推进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工作。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应结合各相关高校的实际,尽快组织制订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教师互聘、开放名师讲座、开放实验室和图书馆及接受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等具体方案,报我厅同意后由协作委员会统一对外发布。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具体负责实施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系统的建设工作,“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一卡通服务中心”和相关高校要积极支持并做好配合工作,真正实现各校图书馆借阅的“一卡通”。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特色专业、教学名师、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训基地、人才培养改革创新实验区等必须首批开放,并作为考核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
九、落实教学资源共建共享的保障机制。省财政安排建设教学资源共建共享系统平台及图书文献信息协作平台的专项资金,学校需要添加的设备由学校自行解决。在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高职服务海西改革与建设工程、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中,对教学资源共建共享的项目给予倾斜和重点支持。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
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学院等省重点建设的高校,应在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工作中充分发挥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新校区其它高校应结合实际、整合资源、发挥优势,积极参与,共同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附件:1、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2、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3、《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实施办法》(试行)
4、《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和双学位实施办法》(试行)
5、《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开放实验室实施办法》(试行)
6、《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二月一日
附件1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
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房贞政(福州大学副校长)
李 敏(福建师范大学副校长)
副主任:
练晓荣(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齐学群(省教育厅科技处)
王国才(省教育厅财务处)
庄伟廉(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委 员:
汤德平(福州大学教务处)
黄志高(福建师范大学教务处)
许能锋(福建医科大学教务处)
许克祥(福建中医学院教务处副)
刘国买(福建工程学院教务处)
黄高宪(闽江学院院长助理、教务处)
吴国平(江夏学院<筹>教务处负责人)
秘书处挂靠福州大学教务处,秘书长由汤德平兼任。
附件2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
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汪文顶(福建师范大学副校长)
房贞政(福州大学副校长)
副主任:
练晓荣(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齐学群(省教育厅科技处)
王国才(省教育厅财务处)
庄伟廉(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委 员:
张文德(福州大学图书馆馆长)
方宝川(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馆长)
江一平(福建医科大学图书馆馆长)
林丹红(福建中医学院图书馆馆长)
陈丽芳(福建工程学院图书馆馆长)
汪敬钦(闽江学院图书馆馆长)
詹仁锋(江夏学院<筹>图书馆负责人)
郭 毅(福建省高校图工委秘书长)
林锦贤(福州大学网络与信息中心主任)
程思岳(福建师范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
陈小华(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一卡通服务中心主任)
秘书处挂靠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秘书长由方宝川兼任。
附件3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工作要坚持思想、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为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机会,充分调动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 学生可进行跨校修读课程,实行学分互认。对计划内和计划外的学分,都需报学生所在学校批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课程包括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开设的讲座、选修课程、必修课程,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以及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等。
第四条 课程互选是指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任何一所高校都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开设课程供其他院校学生修读,任何一所高校的学生都可以根据本校的有关规定修读其他高校开设的课程。
第五条 学分互认是指学生除了学习本校课程外,还可以学习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其它高校的相关课程,所修得学分可以转换为本校学分。同时,本校学分也应为其它高校所承认。
第二章 课程准备
第六条 建立互选课程准入制度,不断提高课程质量。各高校所开课程应是优质课程、特色课程或能满足其他高校学生需要的课程,鼓励优先将本校国家级、省级、校级精品课程列入开课范围。
第七条 各高校要精心组织本校教师踊跃申报开课,并对开课资质进行认真审查,通过后将该课程的及有关信息(包括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和任课教师简介等)对外公布、方便学生选课,并进行认真组织审查。
第 各高校于开学三周前完成本学期开课汇总工作,形成课表,内容应包括每门开设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任课教师的姓名、职称,班级计划人数,上课时间及地点等。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各有关高校于每学期开学前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平台上发布将面向外校开放的课程及相关资料,供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的学生选读。
第十条 各有关高校教务处组织学生上网申报,并对学生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开课学校对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将同意接受的学生名单及课程等材料上网公布,并颁发听课证。学生主修学校教务处协助做好相关的告知和颁证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查询到自己所需的课程后,可凭学生证,由个人或集体到开课高校报名,无须经学校证明。报名确认后,领取听课证,凭证听课。
第四章 课程教学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后,达到班级最低计划人数即可开课,具体的班级计划人数由各高校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后,必须遵守开课高校制定的相关课堂教学纪律,按时听课、完成作业,并经考核及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对理论性课程一般要求采用考试形式。
第十五条 学生考核及格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及格者可向开课高校申请
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如需取得学分,必须重新安排学习。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由开课高校寄送成绩单给学生所在高校教务处。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教学纪律,特别是因故需要停、调课的,原则上应提前三天将有关信息公布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平台上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课程互选网上。
第五章 组织机制
第十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工作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各高校负责实施。各高校教务处指定主管该项工作的处领导一人、联系工作人员一人,建立经常性的沟通联络机制,及时协商解决课程互选过程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平台的各高校应于校园网主页上应设置课程互选专栏,发布各高校课程信息、管理规定和最新通知,逐步实现学生网上选课。
第二十条 所开课程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课程网站建设,鼓励将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课件、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上网开放,方便学生学习。提倡有条件的高校将本校数字化课程网络平台或精品课程网站面向其他高校学生开放,进一步推动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自行制订本校学生修读其它高校课程的具体办法,对学生选课所得学分如何认定和计算,由各高校自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4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学生修读辅修专业、
双专业和双学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优质教学资源的辐射和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大学新校区办学水平和效益,适应经济建设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培养具有较宽知识面,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办学”的原则,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应对外开放,相互开展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和双学位。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辅修专业、双专业和双学位含义如下:
辅修专业:指以本专业为主修,辅修跨学科的另一个专业,并取得规定课程的学分。
双专业:指取得本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同一门类学位跨学科的另一个本科专业,并取得规定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
双学位:指修读本专业取得相应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门类学位的专业所获得的学位,并取得规定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
第三条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对外开展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和双学位(以下简称“双专业”)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学分要求
第四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应选择本校的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供学生跨校修读。双专业的教学计划由各有关高校自行制订。
第五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双学位和双专业的毕业学分一般不低于60学分(含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30学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范围内各高校在学的全日制本科生。
2、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4、符合双专业所在学校对学生知识、能力的特殊要求。
5、主修专业与双专业的教学内容及要求大体相同的课程的门数不超过3门(由主修专业学校教务处根据双专业教学计划审核)。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各有关高校于每年5月前在共享平台发布将面向外校开设的双专业教学计划等有关材料。各有关高校组织学生上网申报,并负责对申报学生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双专业学校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将同意接受的学生名单上网公布,并将录取通知书送交学生主修学校,由主修学校教务处负责通知有关学生。
第五章 注册与选课
第 学生在接到双专业的录取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双专业所在学校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
第九条 修读学生每学期应按双专业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办法进行注册、选课,并领取听课证,凭听课证听课。
第六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条 跨校修读的双专业的课程一般应单独开班,并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并安排在双休日、晚上或寒暑假,以方便学生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须参加双专业规定课程的学习活动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若学生主修专业的已修课程要求与所修双专业的课程要求相同或高于双专业要求(不超过3门),学生在注册时可持主修学校教务处的成绩证明向双专业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免听手续,但须参加课程期未考试。
第十三条 考核不及格者可向开课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如需取得学分,必须重新安排学习。因病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持主修专业教务处书面证明于考试前向双专业教务处申请缓考。
第十四条 跨校修读双专业的修习终止年限以学生主修专业毕业为限跨校修读双专业的修习终止年限为学生主修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学生跨校修读双专业的成绩由双专业所在学校教务处负责记录,待学生全部修读完成后将学生成绩档案送一份交主修专业学校教务处、一份留存本校。
第十六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等原因要求终止双专业修读的,应向双专业所在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该校教务处出具其已修成绩证明并交学生主修学校教务处。主修学校
应根据本校规定予以学分认可。
第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双专业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籍管理制度和校纪校规,跨校学习期间出现的违纪行为,若只涉及到所学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管理,双专业学校可按本校规定直接进行处理。如需作出违纪处理决定的,由双专业学校将违纪行为书面送达学生主修学校,由主修学校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 证书授予
第十 跨校修读双专业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相应证书:
1、已获得主修专业第一学士学位证书,并系统修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者,经双学位所在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双学位所在学校颁发《××学校第二学位证书》。
2、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系统修完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由双专业所在学校颁发《××学校第二专业证书》。
3、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系统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由辅修专业所在学校颁发《××学校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
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5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开放实验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开放是高等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现代科技与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可以充分发挥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校际交流、资源共享。同时,拓宽学生知识面和视野、避免高校间实验室的重复建设,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实验室都应积极创造条件面向学生开放。
第二条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实验室的开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开放实验室的范围
第三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开放实验室是指依托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内各高校建立的、以服务高校实践教学为目标,对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教学实现开放、资源共享
的实验室。
第四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实验室共享本着循序渐进、分批分期、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建立的省级及以上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的相关实验室必须先行对外开放。其它有特色的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外开放,做到资源共享。
第三章 开放实验室的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 开放实验室可采取项目开放和设备开放二种形式。
项目开放:开放实验室提供设课的实验课程或实验项目,供学生自主选择。
设备开放:开放实验室提供实验室及实验仪器设备,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项目和实验方案,进行实验,开展课外研究性学习、小发明、小制作等科技活动。
第四章 开放实验室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开放实验室的申报。满足开放实验室基本条件的实验室由所属的高校负责推荐,经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确认后,成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开放实验室。
第七条 各高校开放实验室应适时在网上公布对本实验室对外开放的实验课程、实验项目和仪器设备以及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地点等,以供选择。
第 开放实验室的申请。开放实验申请分自由申请和集体申请两种形式。
自由申请: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实验项目等,提出申请意愿并经审批后,由学生所在高校统一向开放实验室的高校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实验的预约,开展实验活动。
集体申请:需方学校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参与实验的学生数、实验项目等,向开放实验室的高校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根据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需方学校组织学生统一到开放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
第九条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室实验的要求。需方学校负责组织、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备,服从管理。
1、参加开放实验项目的学生,应预先向实验室报名登记,确定实验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
2、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步骤等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等工作。
3、学生进入实验室后,先由实验室主管人员对开放人员进行所需仪器设备的使用培训和实验室管理、安全教育,然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预定时间内参加实验,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另约时间补做;对无故缺席实验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实验开放的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实行登记制度,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完成实验后,凭撰写的实验报告或完成的作品,经指导教师批改评阅后,可获取课程成绩和相应的学分。
第十三条 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实践教学任务安排、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并做好开放情况的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6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
资源共建共享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实现各高校之间相互协作、互利互惠、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建立全方位的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
第二条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共享系统建设
第三条 推进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享,实现优势互补,突破学校间的界线。师生可直接向新校区内各个共享高校图书馆借阅图书资料,真正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和服务共享。
第四条 统一新校区各图书馆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搭建共享的系统平台,实现管理模式的统一,业务模式的统一,系统维护服务的统一,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和共享服务机制。
第五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校园一卡通系统”由福建省高校科技开发服务中心新校区一卡通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六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馆共享系统由福建省教育厅投资建设,各校所需硬件设备由各校自行配套解决。
第三章 文献共享机制
第七条 凡持有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一卡通服务中心”发放的“一卡通”并在本校图书馆注册的持卡人,按照新校区各共享成员馆的规定,享受借阅、阅览服务。
第 “一卡通”持卡人可在本校以外共享成员馆借阅图书,本、专科在校生可借阅2册,研究生、教师可借阅4册,但在本校图书馆借阅图书的数量予以相应扣减。
第九条 图书的借阅范围、时间、图书是否允许续借、超期罚款的数量以及其它借阅规定,均根据所借阅图书的图书馆对本校师生读者的规则等同办理。
第十条 允许“一卡通”持卡人在共享成员馆按本校师生同等待遇使用电子资源、音像资源等其它资源。
第十一条 凡是读者丢失、损毁图书,由此给图书出借馆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借阅者本人负责,并按出借馆的标准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 办理离校手续时,要对本校“一卡通”持卡人在外校共享成员馆借阅情况的核查。读者必须到出借馆清还图书,在本校图书馆签发还清图书手续单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凡未还清共享成员馆图书就离校的,给图书出借馆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一卡通”持卡人所注册的图书馆负责,按出借馆的标准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四条 “一卡通”持卡人须妥善保管“一卡通”。一旦丢失,应及时到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一卡通服务中心挂失,服务中心应及时向各共享成员馆发出挂失信息,终止借阅。
第十五条 使用“区域联合目录查询系统”。满足各共享成员馆联合书目查询、聚类显示各馆馆藏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普遍使用的数据库资源,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统一与数据库供应商谈判,集团采购,分摊费用,共同拥有电子文献数据库使用权。
第十七条 由各馆推荐咨询馆员组成联合咨询馆员,通过电话、Email、面谈以及在线咨询等多种形式,重点面向联合体内读者提供联合参考咨询服务。
第十 联合开展主题书展、书评、新书通报、阅读辅导等读者阅读主题活动,联合开展学者讲座、文献利用培训、影视评介、书画展览等文化主题活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享,在福建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秘书处挂靠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负责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专业项目的需要,成立系统技术、区域流
通、资源建设、参考咨询等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由新校区各个共享成员馆专业馆员一人组成,专责相关专业共享事务的处理,并协助协作委员会对共建共享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协商解决图书文献信息资源联合共建共享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建立图书馆区域流通管理系统网站,满足读者联合书目查询、聚类显示各馆馆藏情况。读者可以登录网站查询本人借阅情况。
第二十三条 网站公告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馆区域流通管理系统的管理制度、读者指南、服务动态、最新通知,并及时发布各项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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