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在刑诉法中规定是: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4、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等。
一、指定监视居住一般在哪些场所
指定监视居住一般在以下场所: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或者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2、便于监视、管理;
3、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二、哪些地点可以作为监视居住的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可以作为监视居住的地点;无固定住处的,可以指定的居所作为监视居住的地点。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三、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适用指定的监视居住
以下特殊条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2、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或者机关批准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