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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冲刺卷二:死刑复核程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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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冲刺卷二:死刑复核程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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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冲刺卷二:行政执行

2013司考冲刺卷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2013司考冲刺卷二:行政复议的决定 2013司考冲刺卷二:行政诉讼期限

1、中院一审,不上诉、不抗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在上诉抗诉期满三日内报高院符合,高院同意的报最高院核准;不同意的可以提审也可以发回重申;最高院审查,同意的核准死刑,不同意的发回高院重申;高院接到后可以自审也可以发回中院重审

2、高院一审,不上诉、不抗诉案件,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最高人民核准

3、中院一审,高院二审终审裁定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高院报最高院核准;最高院不核准的,既可以发回中院重审,也可以发回高院重审

4、死刑核准案件,一案一报,未经核准,裁判不生效

5、一人数罪中只要有一个死刑,或者是共犯中只要有一人死刑,全案报送核准 6、复核必须组成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组成 7、死刑复核不开庭审理

8、最高人民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判,不予核准的裁判,不予核准的,同时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9、原审事实认定正确,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10、判处死刑并无不当,但是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使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的,可以在纠正后予以核准(二审是必须纠正后判决),也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且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法律 敎育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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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且撤销原判,发回重申(二审可以查清后改判)

12、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是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且撤销原判,发回重申;原审可以不另组合议庭(除此之后必须另组合议庭,死刑停止执行中除外,由原合议庭审查,必要时才另组合议庭)

13、原审理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且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14、数罪并罚案件,一人被判两个以上死刑,认为其中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全案不予核准,并且撤销原判,发回重申;认为其中部分事实认定正确,但是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核准其他正确的死刑

15、共同犯罪案件中,两个以上被判处死刑,其中部分共犯人事实认定不定,证据不足,全案不予核准,并且撤销原判,发回重申;部分被告人事实认定正确但是不应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且核准其他死刑

16、最高院发回二审重审的,二审可以直接改判(另组合议庭),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准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纠正原审程序错误的,应当开庭审理

17、发回一审人民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另组合议庭)

18、最高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引用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并说明理由

19、一个死刑案件中,认为原判过重,不应判处死刑的,应当不予核准,并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死缓复核中高院可以直接改判)

20、高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不上诉,不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就生效(不必复核)

21、高院二审维持一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裁定已经做出,立即生效,无需复核

22、高院二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正确,但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直接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不自行查清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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