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现状研究
目
录
内容提要 ............................................................ 3 一、我国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现状 ................................. 4
(一)社会保障立法的基础与依据 ............................... 4 (二)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 4
1.社会保障立法整体滞后 ...................................... 5 2.社会保险适用对象混乱 ...................................... 5 3.社会福利立法单薄 .......................................... 6
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和制度的构建 ............................... 6
(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 ................................. 6
1.框架结构随意 .............................................. 6 2.使用概念混乱 .............................................. 6 3.人为干扰因素明显 .......................................... 7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 ...................................... 7
1.财政投入不够 ............................................... 7 2.社会保障面窄 ............................................... 8 3.社会保障经费严重不足 ....................................... 8
参考文献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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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构筑以和谐社会为目标、社会公平为原则、人道主义为本色的全面完整的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快
速发展服务。
关键字:和谐 社会保障 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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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但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并存在着许多问题。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仍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我国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现状
(一)社会保障立法的基础与依据
先进制度的建立,必须有先进理论的指导。西方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的先进理论及其思想,都产生过巨大作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一些思想家、经济学家通过对社会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研究,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一些方的指导。多年来,我国理论界也出现了不少先进的理论与思想,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就我国情况而言,站在执政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我们不但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也应树立科学的立法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是我们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社会保障”立法的指导思想。从安定团结,建立明理诚信、和谐社会的角度讲,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实事求是地从中国国情出发,“以民为本”,才能使全社会成员平等地享受社会发展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成果,才能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为建设民主、文明的社会服务。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已经写入,它代表了人民的心声,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些规定为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
(二)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社会保障法”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社会继续向前发展的重要制度之一;既是一个社会是否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社会全面发展的稳定器与调节器。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社会保障立法越是全面,社会成员的保障权利就越能实现,也必然进一步推动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因此社会保障法是一个国家、民族发展的基本制度之一。纵观世界上社会保障立法的历史,不难看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完善处处都表现为立法先行的特征;公民保障权利的实现也都是强制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果。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以1951年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为起点,从社会保险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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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建立了除失业保险以外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方面的保险制度。经几十年的发展,社会保障立法取得了不可忽视的成绩,在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方面我国颁布了有关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这些制度的实施,对调整社会保障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来说却显得远远不够。在社会保障立法进程中,我们认为以下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1.社会保障立法整体滞后
从国家立法整体上看,虽然我们仅用20多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近百年的道路,但现有法律、法规中没有一个是专门为调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这与社会保障法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社会保障法是的法律部门,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虽然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比较复杂,但更多的是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其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对等,在社会保险项目中公民应当缴纳一部分社会保险费和提供一定时期的劳动力以外,其他项目中承担着更多的义务,更大的责任。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包括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由于其背后没有“社会保障法”这一基本法的支撑,在实践中法制化程度比较低,导致了有些用人单位不为职工投保、挪用或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现象不断发生。行、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中,对违保障法的法律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因而导致了对违法者无法追究责任的后果。
2.社会保险适用对象混乱
(1)失业保险的适用《失业保险条例》不仅适用于企业失业职工,也适用于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却把国家公务员排除在该制度之外。近两年来,一些地区对毕业六个月以上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给予失业保险待遇,却与该条例中享受失业保险者必须缴费满一年的条件不一致。(2)工伤保险的适用。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对象是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非法用工主体打工的劳动者,却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部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公勤人员,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公勤人员。其次,到目前为止也没见到国家出台关于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干部工伤保险规定。再次,从事建筑行业的乡镇企业职工,其身份是农民还是职工?他们的工伤保险依据哪些规定处理。(3)生育保险的适用。生育保险的意义高于其它保险,但迄今为止,既无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也未形成全国性的制度。女性的生育价值无大小之分,但各地的标准却不一致,造成了女性生育保险待遇事实上的不平等。此外有相当多的女性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4)养老保险的适用。首先,国家机关公务员以及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干部,企业职工享受不同的养老保险待遇,并且泾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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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明显低于国家机关公务员以及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干部。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几乎是企业职工的两倍。其次,同样是享受国家财政养老的人员待遇却不一样,公务员一年的工龄可以享受一元人民币的待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干部却享受不到,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也不相同。在医疗保险的适用上,国家公务员,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干部,企业职工享受的待遇差别也很大。以上社会保险,虽然适用对象有所差别,却能享受。但城镇非正规就业者(如家政服务人员),事实上什么保险待遇也享受不到。
3.社会福利立法单薄
除了对部分特殊社会主体(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员)国家颁布有法律法规以外,就全体公民而言的社会福利,只是散见于其他法律规范之中,基本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
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和制度的构建
(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
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但是缺少基本法律的支撑,框架体系缺乏总体思考,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随意性很强。
1.框架结构随意
自1993至2004年9月,我国分别出台了六种框架,但无论是表述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很大差异。
(1)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结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六大部分内容。 (2)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设定的社会保险框架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方面内容。
(3)1998年国家对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设计是社会保险(主要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方面内容,并发布了两个“确保”的。
(4)2002年党的十六大表述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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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也是五个方面,但内容上却大大超过了以往的提法。
(5)2003年3月全国会议对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强调的是三条保障线和两个确保,并提倡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条保障线是:失业保险、下岗生活费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两个确保是:确保下岗职工的生活费,确保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 (6)2004年9月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将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设置为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住房保障五方面内容。 2.使用概念混乱
从以上介绍看出,我国虽然没有颁布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的基本项目已成定势,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但是在使用以上概念时,内容有很大差异,或以点带面,或把社会保险视为社会保障,或把社会保障视为最低生活保障;有时甚至把社会保险中的某一个项目的内容视为社会保障,或者是以社会福利来代替社会保障。等等。
“用人单位”、“劳动者”在不同的法规中内容也不一样。在《劳动法》中两者都是社会保险的主体。在《安全生产法》中“用人单位”变成了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变成了从业人员。在《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变成了建设单位。等等。使用概念混乱,带来了执法上的混乱,在人们心目中降低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3.人为干扰因素明显
国家在社会保障上的规定很多,有的前后矛盾或相互矛盾,法律制度体系性不强,破碎感明显,甚至出现了某些社会保障项目随不同社会群体的呼声大小、部门势力的强弱、某个人影响力的大小而出现变化的怪现象。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 1.财政投入不够
根据2002年9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首次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总报告》披露:在我国10%的最高收入的富裕家庭占有了45%的居民全部资产总额。最低收入家庭的资产总额,仅占居民全部资产总额的14%。如此巨大的差距,虽然是市场自由运行的结果,但并非市场所能调整。这些现象不仅需要国家法律法规和的有利干预,更需要国家财政的扶持。但在社会保障的投资上,我们的财政投入一直比较少。欧洲一些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支持的力度比较大,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也比较高。我国用于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支出合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1996年为0 16%,1999年为0 51%,我国的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也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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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障面窄
我们尚未建立起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社会保障仅是对一部分特殊群体的待遇。4亿多城镇居民成了13亿多中国公民的特殊群体,可以享受到8亿多农村居民享受不到的社会保障待遇;1亿多城镇有职业者,又成了城镇居民的特殊主体,可以享受到其他公民享受不到的社会待遇。 到2001年底,尽管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超过1 4亿;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也有1亿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有0 94亿多,但是各类参加保险人数的平均值不及中国总人口的10%。
2003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达到1 55亿人,其中参保职工1 16亿人;全国参加失业保险者达到1 04亿人;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者达到1 09亿人,其中职工7975万人,退休人员2927万人;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达到3655万人;全国领取城市最低社会保障费的为247万人。到2004年6月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达到4996万人,覆盖面仍然有限。虽然截止2003年底我国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人数比2002年增加了一倍,但能领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者仅占城镇人口的5%左右。
3.社会保障经费严重不足
为解决社会保障经费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并成为有些国家的头号税种。此外,有的国家还开征了一些新税种。如英国对垄断行业开征了暴利税。我国目前只征收社会保险费,而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面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巨大缺口,国家应尽快建立征收社会保障税制度,以弥补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市场自由竞争过程中,我国某些行业取得了绝对垄断优势,如房地产、电力、电信、民航、铁路等。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成功做法,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对这些垄断行业开征新税种,同时还应尽快开征遗产赠与税,把这些作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一部分,从一定意义上体现社会公平。
综上所述,尽快构筑以社会安全为目标、社会公平为原则、人道主义为本色全面而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好地创建和谐社会,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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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社会保障学》 陈冬红、王敏著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新论 》叶振鹏、杨良初等著 中国文史出版社 3、《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杜俭、郑维桢主编 立信会计出版社
4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其支出》 苏明博士论文第八章 5、《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财政管理的若干思考》杨良初《经济研究参考》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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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