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崂山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协议
甲方:崂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
乙方向甲方提出入驻申请,甲方经审核后,同意乙方进驻崂山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并达成以下入驻协议:
一、创业场地:甲方为乙方提供创业场地益青科技创新园(株洲路153号)2号楼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入驻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为乙方提供经营办公、产品展示、会议洽谈场所及相关服务;
2、为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咨询指导;
3、为乙方员工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提供人才招聘等服务; 4、服务:协助乙方落实各项优惠扶持。 四、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崂山区的各项规定,在孵化基地内注册公司,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自觉遵守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履行入驻协议,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崂山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安全管理规定》;
2、乙方必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自主经营,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乙方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租或转借,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场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随意改动内部装修设施;
4、乙方必须接受物业管理,按时缴纳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空调使用费、网络通信费、物业管理费等应承担的费用;
5、乙方在入驻3个月内要根据租用营业面积每10平方米安排1名高校毕业生就业或见习;
6、乙方在入驻一年内要根据租用营业面积每年每平方米200元完成年终利税任务;
7、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企业退出孵化基地时,根据双方履约情况,甲方退还全额或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8、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统计数据,自觉接受甲方的考核和指导;
9、乙方应自觉维护孵化基地的整体形象,不得从事有损于孵化基地形象的活动和宣传。
五、有关费用
1、经营办公场所房租:根据《崂山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第一年“零房租”享受全额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50%房租补贴、第三年享受30%房租补贴;安排高校毕业生见习,青岛市生源毕业生在见习期风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由见习企业、毕业生户籍所在区(市)、市财政分别按50%、25%、25%的比例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2、在入驻期内每年每10平方米安排1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或见习任务的;若未能完成见习任务或税收任务,按照任务差额每平方米每天1元标准缴纳房租。
房租标准按孵化基地周边商务办公用房当年租金额均价上下浮动10%。
3、功能性场地、设备租赁费:乙方如需租用孵化基地的接待室和多功能厅及其内部的投影、音响设备等,须按双方约定价格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
六、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甲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办理退出或续约手续。
2、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主动提出终止协议的,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申请,甲方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
3、如果乙方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可以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间内迁出孵化基地,同时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
(1)乙方所租赁的创业场所使用率极低。
(2)乙方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工商、税务、环保等主管部门处罚。
(3)乙方屡次违反孵化基地管理规定,拒不改正。 (4)乙方拒不配合甲方报送有关统计数据,不按时参加孵化基地召开的会议及活动。
(5)乙方利用所租用的创业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6)甲方认为有必要终止入驻协议的其他条件。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壹式陆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工商、国税、地税、崂山区人事局各备案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附件
青岛一点红电影技术有限公司冯宝泉租赁青岛市崂山区人才服务中心房屋,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年终续签,特此附件。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