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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毒品犯罪现状及对策

来源:华佗养生网
2016 年 11 月第 6 期【犯罪研究】

北京学院学报

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

November 2016

No.6

我国涉毒品犯罪现状及对策

于晓宇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038)

*

摘 要:当前我国涉毒品犯罪高发,覆及毒品犯罪的多个环节,对社会带来巨大隐患。涉毒品犯罪是“毒合流”而类型化的刑事案件。通过犯罪经济学理性选择理论的分析,可以得知毒品犯罪分子选择在毒品犯罪过程中持有并使用支,是从法律、现实角度“理性选择”的结果。针对此现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上管理,建立完善涉毒品犯罪侦查机制,同时也应当从规范层面遏制涉毒品犯罪的发生和发展。

关键词:毒品犯罪;支;理性选择;法律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16)06-0080-05受到国际国内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禁毒形势较为严峻,国家对禁毒工作的重视也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为应对当前日渐恶化的毒情态势,我国禁毒部门深入开展了一系列禁毒严打整治行动。其中,针对涉毒品犯罪高发的态势,禁毒部门加大了对涉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成功破获了一大批涉毒品犯罪案件,及时消除了社会治安隐患。然而,当前涉涉毒案件交织越来越紧密,“毒同流、以护毒”等现象日益突出,涉及毒品案件的范围越来越广,衍生较为严重的现实和潜在危害。应当深入剖析毒品犯罪“涉”的根本原因,才能从源头有效控制该犯罪发展的态势。

一、我国涉毒品犯罪案件现状

(一)从总体情况看,涉毒品犯罪高发,毒合流问题突出

随着毒品犯罪国际化、集团化的发展趋势,我

国毒品犯罪的涉比例有所上升。近两年,持续组织开展全国禁毒部门缉治爆的专项行动。根据《中国禁毒报告(2015)》显示的数据来看,2014年全国机关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52811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60475人,缴获各类支3支、子弹41871发。这是国家禁毒委员会在近些年来公布的《中国禁毒报告》中首次将破获毒品犯罪案件中缴获支、弹药总数作为常规数据予以公开,其重要程度可见一斑。《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中表述:2015年,全国破获涉毒品目标案件257起,缴获各类支466支、子弹3万发①,同比分别上升52%、40.4%和843.4%;涉毒品案件高发,贩毒人员实施武装贩毒、暴力抗法时有发生,给缉毒执法工作带来巨大风险。从现有公开的数据来看,我国涉毒品犯罪问题较为严重,毒合流问题较为突出。

(二)从案件类型看,涉问题覆盖毒品犯罪的各个环节,贩卖与持有相对较多

在毒品犯罪的任何一个环节涉及支,都可以

收稿日期:2016-09-16

作者简介:于晓宇(1991—),女,中国人民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侦查学、禁毒学。

*本文系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专项“毒品查缉和吸毒管控技术与装备研究”项目“禁毒基础

理论与标准、毒情监测和毒品预防教育评估技术”课题(项目编号:SQ2016YFSF0602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 此数据仅为涉毒品目标案件中缴获的支与子弹数量,因此不能与前面2014年数据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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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涉毒品犯罪案件。经细致筛选,笔者从

中国裁判文书网①上搜索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判决的涉毒品犯罪案件共273起②作为分析样本。经统计,涉问题覆盖毒品犯罪的各个环节,具体如图1。

由此可见,“”与毒品“数量大”联系紧密,毒品数量越大,涉比例越高。

(四)从现实危害看,涉毒品犯罪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毒品犯罪分子在犯罪时无论以何种目的持,对禁毒民警和社会稳定都构成严重威胁。禁毒局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有超过1100名禁毒民警牺牲,平均牺牲年龄41岁。[1] 2016年3月7日,云南省边防总队普洱支队江城大队侦查队队长杨军,在开展毒品查缉时,与4名持毒贩遭遇,在战斗中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2]涉毒品犯罪也同样危害着社会稳定,在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中多数人尿检呈阳性,致幻或抗拒执法使用支对社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2016年4月27日,南京秦淮警方在侦办容留吸毒案时,在吸毒人员屋内搜出了一把上了膛的土,内有5发子弹。[3]

在笔者统计的样本案件中,一些判决书里也表述了涉毒品犯罪对社会稳定构成的危害:《(2015)梅兴法刑初字第147号》中毒贩陈某在贩卖毒品的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2015)简阳刑初字第330号》中制毒罪犯成某承认射钉是他改造用来防身的。

二、涉毒品犯罪类型化之成因

近年来,新闻媒体对毒品犯罪大案、要案的报道增多了,影视剧里常常上演毒贩与的激烈战场景,这些最直观的感受让老百姓已经对涉毒品犯罪有所认识,似乎“毒”与“”本就是紧密相连的。目前,涉毒品犯罪案件已经因其独特的法律属性、犯罪属性与社会属性而类型化,得到了实战部门与理论学界的广泛关注。为何“毒”与“”能够如此嚣张地结合在一起?只有深入探讨其成因,才能发现这个问题的答案。

(一)毒品犯罪风险成本高,毒品犯罪分子基于理性选择而持

犯罪经济学当中的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犯罪人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犯罪是其主动地、理性地追

图1 涉问题覆盖毒品犯罪各个环节的数量

这些案件中有些犯罪涉及多个环节,因此数据之间有交叉。上表反映出涉问题最多的毒品犯罪环节是贩卖环节,其次是持有环节。我们知道,在认定具体毒品犯罪罪名的时候,如果证据不充分,无法被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等罪名的时候,则只能依靠搜到的毒品数量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也是持有毒品比贩卖毒品“安全”很多,却同样涉率高的原因。

(三)从毒品数量看,涉毒品犯罪案件中大多所涉毒品“数量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及2016年4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对上述273个涉毒品犯罪案件所涉及的毒品数量分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数量较少”三个类别进行统计。其中,毒品“数量大”案件有128件,毒品“数量较大”案件有80件,毒品“数量较少”案件有65件。所占比例如图2。

图2 以所涉毒品数量对涉毒品案件进行统计

① 2013年11月1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各级人民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

② 此为案件数,在取样期间内同一案件有多个判决文书的,只计算为1个案件。因为难以对犯罪分子持的目的准确认定,因此只要毒品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支的,都被计算在内。部分样本中的支经鉴定不是支而是型物,笔者认为犯罪分子持有型物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自己或威慑对方,与持支目的几乎相同,因此持有型物的毒品犯罪案件也被收入样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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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而犯罪风险作为犯罪成本的

一个重要部分,是每个犯罪人必须理性承担的,这极大地影响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甚至影响犯罪是否发生。犯罪风险可以用一个公式来表示:犯罪风险=惩罚×查处几率×惩罚的及时性。我国目前对毒品犯罪采用“零容忍”的刑事,一经发现,即被查处,且毒品犯罪的重刑适用率高,这意味着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需要承担超高的犯罪风险。为了规避或降低风险,大部分的毒品犯罪会形成共同犯罪或者集团化犯罪,通过分工与层级来分散犯罪成员所需承担的犯罪风险。持,使自己达到与机关势均力敌的水平,也是犯罪分子常用的分担风险的手段之一。

1. 毒品犯罪设有死刑,犯罪分子选择以武装力量抵抗

在现行《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122种罪名中,目前只有三个罪名仍规定有死刑: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直观比较下,尽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要求以暴力为手段,基本犯不要求包含致人重伤、死亡情节,不要求多人共同实施犯罪,支在该罪名中也不是犯罪的成立要件,但该罪名仍设有死刑,可见《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构成与刑罚规定非常严苛,甚至在贩卖毒品罪中,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也可构成该罪。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导与预测作用,且不说犯罪分子是否通晓法律相关规定,但一个理性的犯罪人一定在犯罪前就认识到了最基本的犯罪后果——是死是活。“既然抓到就是死,何不持反抗,那样或许还有生存的机会。”这就是大宗毒品犯罪分子的内心写照。为了降低毒品犯罪带来的死亡风险,犯罪分子主动持的必要性会加大,武装抵抗情节也会增多。

2. 毒品犯罪多用重刑,支带来的风险被毒品犯罪所吸收

2016年4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刑五庭副庭长马岩介绍了2015年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7384人,同比增长10.17%;重刑率为19.9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59个百分点。[4]这不是一个偶发现象,而是我国面对毒品犯罪一贯的立场与做法。早在199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关于十二省自治区审理毒 82

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中就把毒品犯罪作为“六害”之一而要求从重从快打击。与毒品犯罪所判的高刑罚相比,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的刑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无法在犯罪分子心理上再产生威慑作用,支是逃避抓捕的法宝而非加重刑罚的负担,毒品犯罪持更划算。换言之,支带来的刑罚风险被毒品犯罪的刑罚风险所吸收,犯罪分子认定持的收益要大于所带来的风险——“不过是多坐几年牢而已,为何不持以降低被查处的概率”。

3. “武装掩护”难以认定,并罚持犯罪处罚较轻

在上文统计的273个案件中,九成以上的犯罪都是毒品犯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数罪并罚,而以“武装掩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加重情节的案件几乎没有。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武装掩护”需要犯罪分子主观上“以掩护为目的”携带支、弹药或爆炸物。在司法实践中,这一主观目的难以认定,只好退而求其次,并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同样的涉毒品犯罪,若能够认定“武装掩护”,法定最低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加重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并罚持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样一个刑罚衡量上,犯罪分子找到了逃避刑罚处罚的漏洞:只要“不以掩护为目的”,毒品犯罪持无可惧。

4. 毒品犯罪分子面对或其他犯罪分子的威胁,需要支的“双重保护”

犯罪的风险不仅来自,也来源于其他犯罪分子。2014年12月24日,安徽滁州警方抓获了两名携带支的毒贩,两毒贩向警方承认,之所以私藏、携带支,是为了“防身”,担心交易毒品时“黑吃黑”。[5]无独有偶,2013年8月28日,江西景德镇警方查获了一起武装贩毒案,毒贩坦承,为确保自身安全,每次交易量较大时,他就会携带上好膛的手,主要是防止买家卖家“黑吃黑”,以及被抓捕时可以反抗。为确保犯罪的顺利进行,毒贩选择用支当保护伞。

以上四种理性选择的结果,为毒品犯罪分子持提供了理由,也为涉毒品犯罪高发、涉毒品犯罪类型化找到了原因。

(二)毒品犯罪因与其他犯罪相交叉而涉毒品犯罪涉并不完全是主动获取支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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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进行,还可能是因为“手头刚好有”。这就

关系到毒品犯罪与其他涉犯罪相交叉的情况,在此列举两种。

1. 毒品犯罪因与性质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相交叉而涉

性质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中常常交叉有毒品犯罪,因为这两类犯罪都需要大量资金,而毒品犯罪是犯罪组织获得金钱的快速途径。以毒养黑、以毒养恐,巨大的金钱利益也帮助性质组织和恐怖活动组织招募到大量的成员。两类犯罪多涉,这直接导致与之交叉的毒品犯罪涉问题突出。

2. 毒品犯罪因与走私犯罪相交叉而涉

在犯罪收益的比较选择中,毒品走私和军火走私并列成为世界上获利最大的两大犯罪。[6]巨大的利润使得许多人铤而走险去犯罪,甚至产生“牺牲我一人,幸福一大家”的扭曲价值观。与毒品同属于违禁品,在黑市交易中都有一席之地,犯罪分子往往因毒同源而将毒品和支一同走私,不但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广开财路,又能够以护毒,环环相扣。

三、涉毒品犯罪案件的对策

英国经济评论家邓宁格对资本追求利润的胆大疯狂有一段本质揭示: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它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7]而对于毒品犯罪来说,其利润何止是300%!我们无法禁绝毒品,但至少应该从各个层面减少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面对类型化的涉毒品犯罪,需要从根本上打破“毒+”的犯罪模式,有效遏止态势的发展。

笔者提出以下对策,皆是从犯罪经济学理性分析角度,基于“犯罪风险=惩罚×查处几率×惩罚的及时性”提出的增大涉毒品犯罪分子犯罪风险的方法。犯罪风险的增加会使得犯罪分子在理性选择时减少“选择犯罪”的概率,从而达到降低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一)加强网上制制弹的管理——加大弹查处几率

常规的管理在这里不予赘述,笔者在

统计上述273个案件中所涉支时发现六成左右都是仿制和改装,这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对管制支的管控较好,犯罪分子无法获得管制支,只好自己仿制或改装。当前,通过互联网介绍械知识、贩卖零部件、传播组装技术以及通过物流渠道运输等问题日益突出,利用互联网渠道制毒、制犯罪团伙勾连逐渐加强。机关须加强网上阵地的管控,彻清犯罪分子获取渠道的死角。

(二)建立涉毒品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增加涉毒品犯罪的查处几率和惩罚的及时性

目前我国禁毒部门正针对涉毒品犯罪问题持续开展缉治爆专项行动,与此同时,更应该针对涉毒品犯罪的特点与现状,整合有效的侦查资源,建立专门的侦查工作机制,以制度促侦查、遏犯罪。

1. 涉毒品犯罪专案侦查机制

涉毒品犯罪分子因拥有支的庇佑而与普通的毒品犯罪分子心态不同,这会直接导致其犯罪手段、防范措施等犯罪细节与其他毒品犯罪不同。侦查人员应该针对涉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之处对其展开专案侦查,总结出一套适合实战需要、及时打击犯罪的侦查思路,在双方武力势均力敌的情况下,用独到的侦查谋略赢取主动权。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就是增大涉毒品犯罪风险最好的方式。

2. 涉毒品犯罪案件串并案侦查机制

犯罪分子持后往往不会“只干一票”,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在支的保障下,犯罪分子会认为毒品犯罪可行性高而继续犯罪。原本因毒品认识了一些“毒友”,现在又因为支认识了一些“友”,犯罪互相交叉,形势更为复杂,因此开展串并案侦查是十分必要的,或许无法从毒品上判断两起案件之间的联系,但弹的同一性可以为案件侦查带来突破。

3. 多层次协作机制

涉案件的侦查需要一个稳固、长期、有效的多警种协作、区域协作这样多层次的机制。[8]毒品犯罪也是如此。涉毒品犯罪要结合涉犯罪与毒品犯罪跨区域、隐蔽性强、集团化等特点,在各地区、各警种间协同作战,在物证、行动等多方面开展协作,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特别是要加强国际间的协作,走私支与毒品常常交织在一起,各国间的良好协作为可以为抓捕罪犯提供强大的支持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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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毒品犯罪立法的完善——加大涉

毒品犯罪的惩罚力度

犯罪学鼻祖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谈到,“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逃避刑罚”。对涉毒品犯罪类型化的成因分析,让我们清晰认识到我国对毒品犯罪立法的局限性,若要根本解决毒合流的困境,完善立法是关键环节。

1. 严格控制毒品犯罪死刑率、重刑率

毒品犯罪的高死刑率和高重刑率,充分体现出了我国严厉打击处罚毒品犯罪的决心和意志,期望以此震慑犯罪分子,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然而,毒品犯罪的发展趋势并没有被遏制,反而连年攀升,这其中的原因不只是受国际毒品形势影响这么简单。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并威慑那些想要犯罪的人。死刑绝不是达到这一终极目标的最好方法。死刑往往只能给人一次短暂的精神震撼,而人身自由却可以使其煎熬在漫长的痛苦中。这也是近些年来各国刑法都在逐步减少死刑的原因。从应然角度上讲,死刑应当废除,从实然角度上讲,我国还不宜废除死刑,但应严格死刑的适用。[9]重刑也是如此,正如挪威学者克里斯蒂所形象地指出一样,“常识告诉我们,火炉不可碰,但并未告诉我们300度的火炉比200度的威吓大多少”[10]。一味的重刑只会使人在犯罪时因自暴自弃而变得更加极端。且不说重刑的威吓能否起到遏制犯罪之效,仅从为遏制犯罪而不惜刑罚成本投入而言,它也是不合理的选择。因此,我国在面对毒品犯罪问题上应严格控制死刑率和重刑率,宽缓刑罚的严厉性反而能够使一部分人放下支,减小对社会的危害。

2. 增加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等轻型毒品犯罪涉加重情节的规定

在对毒品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时,由于证据原因,大多只能依据现有毒品数量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单纯的吸毒人员在非法持有毒品时根本无需持,同时非法持有毒品和支的人一定另有所谋。如此,法律的不完善会放纵一大批该重罚而轻罚的罪犯。因此,笔者建议增加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等轻型毒品犯罪涉的加重情节的规定,增加对“毒结合”的刑罚处罚力度,从法律的角度将“”与“毒”拆分开,以控制毒合流的现象。我们难以禁绝 84

“毒”,也难以禁绝“”,但我们一定要防止“毒+”形成“1+1>2”的危害效应。

3. 完善针对毒品犯罪财产刑的规定

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的毒品犯罪刑罚手段较为单一,除了自由刑、生命刑的规定外,财产刑的规定不够细致,同时对非刑罚措施的规定也较为缺乏,这样就会在司法实践中造成重刑适用率高、财产刑作用发挥有限、非刑罚措施适用空间小等问题,不利于发挥社会综合治理手段在毒品犯罪问题上的有效作用。[11]毒品犯罪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性犯罪,是以获得利润为目的的犯罪,需要较为完善的财产刑来辅助主刑发挥刑罚的作用。没有金钱上合理的惩罚,就会助长毒品犯罪分子“牺牲我一人、幸福一大家”的歪曲想法,从而不能从诱因上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发生。目前,我国毒品犯罪刑罚缺乏区分度,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都按同一刑罚处罚,不甚公平,因此财产刑的细化在这里尤为重要,应出台司法解释加以确定,以形成轻重得当的刑罚结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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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南京日报.南京:瘾君子家中被捕已上膛[EB/OL]. (2016- 05-04)[2016-08-20].http://www.nncc626.com/2016-05/04/ c_1256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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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陈璇,李波阳.刍议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与反毒品犯罪 的理性选择[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1):109-112.[10] 安德鲁·温·赫希,邱兴隆.“新古典学派”、罪刑均衡与 刑罚的理论根据——对斯堪的纳维亚之争的思考[J].环 球法律评论,1986(2):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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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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