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编码:CMBC-HT-363(公司2011)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
编号:公贴现字第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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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各方当事人
甲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各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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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编码:CMBC-HT-363(公司2011)
商业汇票贴现条款
本商业汇票贴现条款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章 贴现额度及期限
第一条 贴现额度金额为大写
小
写 ,币种 。以上贴现额度是指: □ 综合授信项下的乙方授予 的用于贴现业务的可循环额度,额度有效期与综合授信条款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一致;如已签署《联保授信额度合同》,则额度有效期、类别与编号为 的《联保授信额度合同》之约定相一致。
□ 非综合授信项下乙方授予 的用于贴现业务的可
循环额度,额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对以上可循环额度,申请贴现的汇票累计票面余额在额度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该额度,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在额度有效期内及额度限额内,经乙方审核同意,甲方可以再次申请使用已被完全清偿的额度。额度有效期届满时,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取消。甲方必须在上述额度有效期内申请使用额度,每笔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的截止日。若额度有效期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
□ 乙方授予 的不定额贴现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甲方可随时申请贴现。额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必须在上述额度有效期内申请使用额度,每笔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的截止日。若额度有效期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
□ 乙方授予甲方的单次贴现业务额度,不可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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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商业汇票贴现时,应提交《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如甲方使用乙方授予其他受信人的贴现额度申请贴现,还应同时提交由该其他受信人签署的《商票贴现额度占用确认函》。
第二章 贴现账户
第三条 甲方的贴现账户
户名: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第四条 甲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一营业机构开立贴现账户,该账户用于甲方接受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贴现款以及甲方根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种应付款项,以及办理其他结算。
第五条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在甲方根据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应付款项时,乙方有权自行直接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无须获得甲方的同意也无须事先给予通知,但乙方应在扣划后通知甲方。扣收不足时甲方仍应清偿。
第三章 贴现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贴现的每张汇票应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 汇票的基础交易关系真实合法。
(二) 汇票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齐全、真实、合法、有效,并且清楚、明确;汇票背书连续、真实、合法,且没有记载禁止或贴现行为或乙方权利的“不得转让”、“不得背书”、“不得质押”或类似字样。
(三) 汇票已经被具有承兑资格和能力的承兑人合法有效地无条件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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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汇票尚未到期,并且贴现日与汇票到期日之间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五) 汇票未涉及公示催告程序、保全措施或其他诉讼/仲裁程序。 (六) 汇票上不存在对乙方行使票据权利、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构成禁止、或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甲方在此承诺并保证其向乙方提出的贴现申请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 甲方是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向乙方申请本合同项下的汇票贴现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其章程的规定,也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或合同。
(二) 甲方与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甲方已经基于该等交易而从其前手处合法取得汇票。
(三) 甲方为汇票的合法且正当的持票人,并有权作为贴现申请人向乙方申请汇票贴现。
(四) 甲方汇票贴现所得资金的用途正当合法。
(五) 甲方提交的所有贴现申请材料以及相关的陈述和说明都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
第四章 贴现申请
第 贴现申请
(一) 甲方申请贴现,应当逐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具体业务文件,该等具体业务文件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在具体业务项下合同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担保文件、乙方或其指定的经办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等。
(二) 甲方应在汇票上作成合法有效的背书,若甲方未作记载则视为授权乙方随时代为记载,并将汇票交付给乙方。
(三) 甲方应在交付汇票时或之前,向乙方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甲方与其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复印件,乙方有权要求核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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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与其前手之间的复印件,如有关的交易依照法律不存在或不必开具,则应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和乙方业务要求的其他交易凭证复印件,乙方有权要求核验原件。 3.乙方依法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五章 利率利息
第九条 贴现利率和贴现款
(一) 每次办理贴现时,所适用的贴现利率由双方商定并记载于贴现凭证,该凭证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贴现款金额=汇票票面金额—贴现利息金额 贴现利息金额=汇票票面金额×贴现利率×贴现期限 日利率=年利率÷360天
贴现期限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承兑人不在乙方所在城市的,贴现期限应为上述实际天数再加三天,如汇票到期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天数计入贴现期限。
贴现日是指贴现款付至甲方账户之日。实际贴现日与约定贴现日不一致时,以实际付至甲方账户之日为准。
(二) 若贴现利息由第三方支付,则该方应与乙方提前订立相关合同/协议或出具乙方认可的承诺,及时支付应付贴现利息,乙方收到足额贴现利息后将票面金额足额支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如不存在上述第三方付息安排或付息方未能按上述安排及时履行,则贴现利息由甲方支付,乙方将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三) 乙方对于甲方的申请,有权根据约定以及乙方届时实施的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和信贷审查要求,并结合具体业务的情况,对甲方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贴现。经审查认为可以办理贴现的,应按约定办理贴现手续,将贴现款支付至甲方的贴现账户,双方无须就每笔业务另签贴现协议。 (四) 为避免疑问,双方确认:乙方对汇票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汇票的表面真实性和形式要件审查,但是:即使在汇票或贴现申请表面上或事实上不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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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乙方仍同意办理贴现或已支付了贴现款,也不表明乙方放弃了在其后对该汇票或相关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抗辩的权利;乙方仍保留基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有权因甲方提交的汇票或贴现申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要求甲方承担补充、修正、赔偿等法律责任,并有权依法向其他相关当事人主张权利。
第六章 甲方的责任
第十条 甲方的责任
(一) 汇票贴现后乙方即有权根据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票据项下的权利,如果已贴现的商业汇票遭拒付,甲方将按约定向乙方承担支付责任。 (二) 若乙方收到商业汇票项下款项的时间超过约定的期限,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上浮 %的罚息利率计收。
(三) 汇票贴现后在汇票到期日前,若汇票涉及公示催告或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或发生承兑人解散、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重整、和解等情况,或乙方发现汇票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或甲方存在恶意欺诈等违约情形,或在汇票到期时遭拒绝付款,乙方对甲方行使票据追索权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下列金额及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票面金额。
2.汇票票面金额自贴现期限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罚息。
3.乙方为行使追索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4.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其它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商业汇票贴现条款附件
附件1: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附件2:商票贴现额度占用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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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贴现条款附件1
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致: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请根据我单位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 号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现申请办理下列汇票贴现手续。
汇票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汇票号码 票面金额 (元) 出票人 出票日期 承兑人 汇票到期日 备注
编号:
1 2 3 4 5 总计张数: 张;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 元整。
特此申请,请予审核办理。
贴现申请人(盖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若上述申请商业汇票贴现的利息由第三方支付,则此申请书构成该第三方向贵行做出的支付承诺,并及时支付应付贴现利息,贵行收到足额贴现利息后将票面金额足额支付至贴现账户。
第三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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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电 话:
第三方付息人(盖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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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本附则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章 担保
第一条 除本合同各业务条款分别约定的保证金质押等担保方式外,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尚有如下担保:
□保证,编号为 的《保证合同》。 □抵押,编号为 的《抵押合同》。 □质押,编号为 的《质押合同》。 □保证,编号为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抵押,编号为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质押,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其他:
第二章 承诺与保证
第二条 甲方承诺与保证
(一) 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及履行合同以及与合同相关的其他任何文件;代表签署、递交、接收和履行上述文件已获合法正式授权。
(二) 为了签署合同以及相关的其他任何文件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都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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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经营状况的文件均准确反映了截至出具报表之日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并且从该报表或文件出具之日起,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无任何重大不利变化。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均不会与现行章程和内部规章或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
(三) 申请合同项下各项具体业务品种的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甲方未遗漏和隐瞒任何重要的事实。
(四) 合同签署时,未发生也不存在任何针对甲方提起的、可能对其履行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在本合同项下欠付银行的所有债务被完全清偿之前,如发生任何针对甲方的重大诉讼或法律程序,或者发生任何可能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者发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甲方应在该等事件发生或得知该等事件可能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应按乙方的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作出相应的安排以保障乙方的权益。
(五) 甲方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在合同签署时,没有本附则第五条所列违约事件发生或正在持续,亦没有违反任何对合同或其资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定及其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契约性文件;并且,签署本合同或者本合同项下为一方的任何文件,或履行上述协议和文件项下的义务,不会导致对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项下违约。 (六) 应完全适当地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承诺、保证、义务与责任,且对知悉的有关乙方的财务信息、技术资料或信息、业务方面或经营方面的信息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文本等以及其他商业秘密依法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根据行政、司法机关的要求而提供或披露的除外。 (七) 保证相关事项取得所需的所有和/或其他部门的批准、授权、许可和同意,并确保该等批准、授权、许可和同意持续合法有效。
(八)甲方接受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融资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九)甲方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提交商务合同履行情况说明与有关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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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甲方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四项的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十一)甲方如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合并、分立、兼并、股权转让、承包、租赁、资产转让、联营、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和解/重整/破产,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乙方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前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十二)甲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取得书面同意。 (十三)甲方保证不会通过单笔或多笔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经乙方同意的除外。
(十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变更住所地、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十五)如甲方需要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十六)发生其他足以影响甲方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十七)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融资,不挪用于非本合同列明的用途。
第三章 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履行义务应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具体品种协议的约定,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的融资进行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对各有关具体业务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并要求甲方提供商务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凭证。对乙方的该等管理和检查,甲方应予配合。
(二)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报送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存贷款余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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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设有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或承诺,或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物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时,甲方保证立即按照乙方要求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乙方债权。
(四) 甲方或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订立担保合同并已生效及办妥担保合同约定的手续、抵押权或质权已设立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 (五)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应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
第四章 额度调整与债权加速到期
第四条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调整额度、停止支付甲方尚未使用的融资或要求甲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债权: (一) 甲方经营状况恶化或已经发生重大经营困难。 (二) 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三) 国家的相关发生重大调整。
(四) 甲方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单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对其他债务构成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宣告加速到期或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五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构成违约:
(一) 甲方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二) 担保人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或为甲方提供担保的任一其他担保人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其他担保文件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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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甲方的任何其它贷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它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或已进入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程序,乙方认为甲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已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四)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宣布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担保义务,或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而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新的担保的。
(五)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或担保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约定的义务。
(六)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重要材料,或者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授信额度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七) 甲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以及有其他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八) 甲方违反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甲方违约时,乙方除有权单方决定对其尚未使用的额度进行调整、或停止支付其尚未使用的融资、要求甲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债权外,乙方还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罚息、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支付补偿金以及赔偿损失等其他责任。
第七条 甲方以及担保人任何义务或责任到期应履行的,乙方有权随时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自行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同时也有权对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机构占有或保管的属于甲方享有所有权、处分权或收益权的财产或权益进行处置,并以处置所得款项用于清偿,而无需对此等变现、出售、转让或处置所造成的甲方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 除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条款另有规定外,乙方行使权利获得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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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赔偿金和补偿金;(3)违约金;(4)复利和罚息;(5)逾期利息;(6)利息;(7)本金;(8)其他应付款项。
乙方有权单方变更上述清偿顺序。
第六章 通知送达
第九条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2)如为在同一城市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条 甲方变更信息而未按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乙方按照本合同记载的该方信息所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无论最终是否为该方所收悉,一经发出即应被视为已依约有效送达。此外该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条 关于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提起诉讼。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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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合同各方当事人”、“具体业务条款”和“附则”三部分条款共同构成本合同的完整条款。
具体业务条款至少包含以下一项条款:“综合授信条款”、“流动资金贷款条款”、“银行承兑条款”、“商业汇票贴现条款”、“开立保函条款”、“法人账户透支条款”、“保理融资额度条款”及各自附件。本合同正文与具体业务条款附件不一致时,以附件为准。
第九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合同条文中前面带“□”的内容为可选择的内容。对于选定的内容,应在该项内容前的“□”内划“√”;对于未选定的内容,应在该项内容前的“□”内划“×”。
本合同中需填写和选择的信息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要素表》中加以集约,甲乙双方可不在本合同中填写或勾选。要素表的格式需经乙方认可。选择使用要素表的,要素表即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合同名称及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对条款的内容或解释构成任何或影响。
第十六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十七条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按照中国法律、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相关信息和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合法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查询和使用;当甲方发生合同项下的违约时,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甲方的违约信息,并为催收欠款之目的将有关的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7 / 28
第十 除本合同已约定的具体授信品种外,乙方还授予甲方其他授信品种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署具体授信品种的有关协议,该协议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全额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减少注
册资金。
□2、甲方全额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分红。 □3、甲方全额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先行偿还股东或关联方的任何借款。
□4、甲方依据乙方的要求在 前完成增资至 万元。
□5、甲方依据乙方的要求在乙方所开立的账户日均存款不低于 万元。
□6、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商业汇票贴现额度大写为
小写为 ,币种为 。
甲方签署的《商票贴现额度占用确认函》中确认的第三方可以使用该额度。
□7、甲方允许附则附件中列明的全资或控股企业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授信
额度,并由该等企业与乙方另行签订相关融资合同;该等企业未履行融资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应予履行。
□8、鉴于乙方已授予 授信额度,且签订
编
号为 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甲方作为该合同附则附件中列明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业务均占用该公司的授信额度。
□9、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1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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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附则附件:《受信人(甲方)同意使用其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司名单》 (此页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签字页)
甲方(盖章) :
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年
乙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月 日
文本编码:CMBC-HT-363(公司2011)
附则
本附则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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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担保
第一条 除本合同各业务条款分别约定的保证金质押等担保方式外,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尚有如下担保:
□保证,编号为 的《保证合同》。 □抵押,编号为 的《抵押合同》。 □质押,编号为 的《质押合同》。 □保证,编号为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抵押,编号为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质押,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其他:
第二章 承诺与保证
第二条 甲方承诺与保证
(一) 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及履行合同以及与合同相关的其他任何文件;代表签署、递交、接收和履行上述文件已获合法正式授权。
(二) 为了签署合同以及相关的其他任何文件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都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经营状况的文件均准确反映了截至出具报表之日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并且从该报表或文件出具之日起,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无任何重大不利变化。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均不会与现行章程和内部规章或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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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请合同项下各项具体业务品种的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甲方未遗漏和隐瞒任何重要的事实。
(四) 合同签署时,未发生也不存在任何针对甲方提起的、可能对其履行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在本合同项下欠付银行的所有债务被完全清偿之前,如发生任何针对甲方的重大诉讼或法律程序,或者发生任何可能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者发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甲方应在该等事件发生或得知该等事件可能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应按乙方的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作出相应的安排以保障乙方的权益。
(五) 甲方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在合同签署时,没有本附则第五条所列违约事件发生或正在持续,亦没有违反任何对合同或其资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定及其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契约性文件;并且,签署本合同或者本合同项下为一方的任何文件,或履行上述协议和文件项下的义务,不会导致对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项下违约。 (六) 应完全适当地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承诺、保证、义务与责任,且对知悉的有关乙方的财务信息、技术资料或信息、业务方面或经营方面的信息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文本等以及其他商业秘密依法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根据行政、司法机关的要求而提供或披露的除外。 (七) 保证相关事项取得所需的所有和/或其他部门的批准、授权、许可和同意,并确保该等批准、授权、许可和同意持续合法有效。
(八)甲方接受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融资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九)甲方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提交商务合同履行情况说明与有关凭证等。 (十)甲方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四项的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十一)甲方如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合并、分立、兼并、股权转让、承包、租赁、资产转让、联营、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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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破产,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乙方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前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十二)甲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取得书面同意。 (十三)甲方保证不会通过单笔或多笔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经乙方同意的除外。
(十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变更住所地、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十五)如甲方需要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十六)发生其他足以影响甲方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十七)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融资,不挪用于非本合同列明的用途。
第三章 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履行义务应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具体品种协议的约定,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的融资进行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对各有关具体业务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并要求甲方提供商务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凭证。对乙方的该等管理和检查,甲方应予配合。
(二)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报送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存贷款余额等情况。
(三) 在设有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或承诺,或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物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时,甲方保证立即按照乙方要求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乙方债权。
(四) 甲方或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订立担保合同并已生效及办妥担保合同约定的手续、抵押权或质权已设立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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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应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
第四章 额度调整与债权加速到期
第四条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调整额度、停止支付甲方尚未使用的融资或要求甲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债权: (一) 甲方经营状况恶化或已经发生重大经营困难。 (二) 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三) 国家的相关发生重大调整。
(四) 甲方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单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对其他债务构成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宣告加速到期或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五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构成违约:
(一) 甲方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二) 担保人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或为甲方提供担保的任一其他担保人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其他担保文件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三) 甲方的任何其它贷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它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或已进入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程序,乙方认为甲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已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四)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宣布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担保义务,或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而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新的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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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或担保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约定的义务。
(六)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重要材料,或者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授信额度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七) 甲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以及有其他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八) 甲方违反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甲方违约时,乙方除有权单方决定对其尚未使用的额度进行调整、或停止支付其尚未使用的融资、要求甲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债权外,乙方还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罚息、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支付补偿金以及赔偿损失等其他责任。
第七条 甲方以及担保人任何义务或责任到期应履行的,乙方有权随时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自行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同时也有权对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机构占有或保管的属于甲方享有所有权、处分权或收益权的财产或权益进行处置,并以处置所得款项用于清偿,而无需对此等变现、出售、转让或处置所造成的甲方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 除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条款另有规定外,乙方行使权利获得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和补偿金;(3)违约金;(4)复利和罚息;(5)逾期利息;(6)利息;(7)本金;(8)其他应付款项。
乙方有权单方变更上述清偿顺序。
第六章 通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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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2)如为在同一城市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条 甲方变更信息而未按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乙方按照本合同记载的该方信息所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无论最终是否为该方所收悉,一经发出即应被视为已依约有效送达。此外该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条 关于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提起诉讼。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各方当事人”、“具体业务条款”和“附则”三部分条款共同构成本合同的完整条款。
具体业务条款至少包含以下一项条款:“综合授信条款”、“流动资金贷款条款”、“银行承兑条款”、“商业汇票贴现条款”、“开立保函条款”、“法人账户透支条款”、“保理融资额度条款”及各自附件。本合同正文与具体业务条款附件不一致时,以附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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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合同条文中前面带“□”的内容为可选择的内容。对于选定的内容,应在该项内容前的“□”内划“√”;对于未选定的内容,应在该项内容前的“□”内划“×”。
本合同中需填写和选择的信息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要素表》中加以集约,甲乙双方可不在本合同中填写或勾选。要素表的格式需经乙方认可。选择使用要素表的,要素表即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合同名称及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对条款的内容或解释构成任何或影响。
第十六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十七条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按照中国法律、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相关信息和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合法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查询和使用;当甲方发生合同项下的违约时,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甲方的违约信息,并为催收欠款之目的将有关的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第十 除本合同已约定的具体授信品种外,乙方还授予甲方其他授信品种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署具体授信品种的有关协议,该协议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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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全额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减少注
册资金。
□2、甲方全额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分红。 □3、甲方全额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先行偿还股东或关联方的任何借款。
□4、甲方依据乙方的要求在 前完成增资至 万元。
□5、甲方依据乙方的要求在乙方所开立的账户日均存款不低于 万元。
□6、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商业汇票贴现额度大写为
小写为 ,币种为 。
甲方签署的《商票贴现额度占用确认函》中确认的第三方可以使用该额度。
□7、甲方允许附则附件中列明的全资或控股企业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授信
额度,并由该等企业与乙方另行签订相关融资合同;该等企业未履行融资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应予履行。
□8、鉴于乙方已授予 授信额度,且签订
编
号为 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甲方作为该合同附则附件中列明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业务均占用该公司的授信额度。
□9、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10、其他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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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附则附件:《受信人(甲方)同意使用其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司名单》 (此页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签字页)
甲方(盖章) :
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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