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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立案后当事人不原谅能撤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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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满足撤案条件就可以撤案。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一、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撤诉,是指在人民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

二、诈骗罪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50%;

(3)诈骗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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