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起诉离婚,在开庭审理前,一般会组织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调解。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会制作调解书。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