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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时,工作人员会询问离婚理由吗?说什么理由能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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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工作人员一般会询问离婚原因的。只要您表示夫妻已无感情,双方自愿离婚,一般就可以的。协议离婚需要夫妻针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双方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一般需要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其中,离婚协议要对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以及共同债务承担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另外,如果是协议离婚,因为存在离婚冷静期,所以现在需要夫妻一起到民政局申请,等冷静期结束后在一起去领取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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