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刑罚应根据犯罪情节而定,较轻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满足条件,可宣告缓刑。量刑原则包括以事实为根据、考虑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主观恶性、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确保刑罚平衡。被告人可依法上诉对量刑提出异议。
法律分析
一、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既遂会判得重吗?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既遂,判得重不重需要根据犯罪情节分析,犯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三百七十条【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既遂可以判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但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
在我国,过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被判刑,任何犯罪行为的量刑都是有轻有重的,罪,刑相当也是确定量刑标准是最基本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也可依法提起上诉。
结语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既遂的刑罚轻重取决于犯罪情节。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满足一定条件可宣告缓刑,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量刑原则包括以事实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考虑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主观恶性、宽严相济、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对于量刑不满意,犯罪嫌疑人可依法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向武装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