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定的范围,实施的主体,组织形式,资金保障和服务结果不同。
在法律规范上存在明显差异并具体表现在:
1、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采购是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其中服务项目的采购属采购独有,如会议定点、加油、修车、保险、印刷等。招投标使用的是资金性质不同,其范围只有建设工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
2、实施的主体不同。遵照《采购法》的规定,依法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立一个采购中心管理内部的采购事务,是一个纯服务性机构,承担实施本级《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行政职能,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与招投标机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根据采购的特殊性,各省从实行采购制度一开始,就设立的采购中心。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其性质属于营利性企业,不是的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能。
3、组织形式有区别。采购是由财政部门、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专家、供应商、监察、审计机关六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实行“采”“管”分离,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而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4、资金保障不同。采购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采购资金作采购项目的保障,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弊端,维护了形象。而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
5、服务结果不同。采购中心作为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全部免费服务,同时对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这是招投标企业所无法做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