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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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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可申请宅基地:

1.因地质灾害搬迁、新村建设等按照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2.经村委会同意,确因交通不便、饮水困难等原因申请村内易地搬迁的。

3.国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的。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合格的,经村内民主程序同意后,在村内张榜公示七天。

3.村内公示无异议的,持村委会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向街镇提出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4.街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出具《农村住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农村宅基地四至范围确认表。

5.填写四邻签字协议书。

6.街镇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报送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

7.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分别进行现场勘查。

8.经会审合格的,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分别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住房拆旧建新,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向街镇提交以下材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并交验原件。

4.四邻签字协议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街镇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区规划局。经区规划局现场踏勘、会审,符合规定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每个季度审批一次。未予审批的,街镇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未予审批的理由。

申请《房屋所有权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街镇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4.《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5.房屋测绘图纸。

6.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二)街镇审核资料齐全的,报送区房管局。

(三)房管局受理后,将登记申请事项在本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房管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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