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丢了怎么办?纳税人发生丢失情况的,应立即报告税务机关,登报声明作废,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销售商、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销货方在整本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联无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2)整本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不得涂改、挖补、撕毁。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