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权利: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报酬请求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是公司的管理人员、法律赋予董事自由运用源于公司章程的权力。董事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的权利有:
(一)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权利
(四)又获得相应标准的报酬和津贴的权利(五)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签名权此项权利同时亦是义务,如在公司设立登记文件登上签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的义务有:
(一)勤勉义务
(1)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
(2)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的义务;
(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材料的义务。
(二)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以及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3)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以及将公司资金存入个人帐户;
(4)不得私自借货公司资金,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私自同公司订立合同;
(6)不得盗取公司的商业机会;
(7)应保守公司的秘密;
(8)遵守竞业禁止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_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_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