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税务主管部门监制印制,财政部监制章和高速公路服务中心的通行费专用章收据,不属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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