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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信誉案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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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侵犯商业信誉的立案标准是: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或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其他法定情形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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