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佗养生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在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的承担者是

在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的承担者是

来源:华佗养生网

在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的承担者是自诉人;如果在证明案件时所存在的证据不齐全,那么也不会立案;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而不能调取证据的话,可以申请调查或者依职权调查。
刑事自诉案件举证规定责任肯定是会由自诉人来进行承担。
1、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承担。   
2、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人民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调取证据,人民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3、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4、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5、人民不承担证明责任,但人民负有调查、核实证据中的疑问的责任。   
6、司法机关对有关程序法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例如,机关没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金的,应当证明被取保候审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   
7、对于某些程序法事实,提出主张的诉讼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例如,被告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