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据不足怎么处理
1、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证据不足的,不应受理立案申请。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被害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机关立案侦查。经过机关侦查后,涉嫌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若未构成犯罪的,可由机关等行政部门处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后,由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追偿。3、对于已经立案,由于缺乏罪证,被害人撤回自诉或被驳回自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人民应当受理。4、人民裁定驳回自诉或被害人提出撤诉,经准许后,整个诉讼就结束了。如果被害人对人民裁定驳回自诉不服的,被害人有权提出上诉。5、事实上,即便受理也审理了刑事自诉案件,但如果证据不足的,也会依法判决无罪的。
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什么意思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指对于无正当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拒绝审理而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经人民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或者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