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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警衔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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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首先,实行警衔制度,是增强人民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的一种制度安排,实行警衔津贴是对人职业奉献的一种额外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退休后保留警衔,但不得配带警衔标志。1992实施警衔条例时,尚没有警衔津贴一项,警衔津贴是从1995年实施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警衔津贴的实行范围规定: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安全、监狱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人民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同时在第五条其他规定中明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在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已从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上述规定明确表明,对于不保留警衔的原人民,取消警衔津贴,退休人员的警衔津贴应计入退休工资折算。这是退休享受警衔津贴的法律依据。

二、退休人民为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不应当将退休与否作为是否享受警衔津贴的依据,否则会严重伤害退休人民的感情。每一位工作到退休年龄的人民,都曾在岗位上辛勤奉献,尤其是国家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来,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顾不上家庭、子女,在待遇较低时他们没有半句怨言,没有怠慢任何工作,当国家有条件有能力来提高待遇时,他们却退休了,如果因为他们退休而将无法享受警衔津贴,这代表了什么?他们不曾存在过?国家通常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都会做出相应的调整提高,难道退休的人民不应该享受这一权利?

三、本次警衔工资调整,基数和级差都较大,与原来享受的警衔津贴有很大的差别,退休民警若无法享受到调整后的利益,造成的社会心理影响会很大。1993年至1994年初次实行警衔津贴时,每个级别都是每月54元,1995年开始按警衔级别发放,共13级,最高123元,最低元。2006年再次调整,级数没变,最高313元,最低155元。前两次调整,基数低,级差小,完全是象征性的补贴,因此也很难显示出不同警衔之间的津贴差别。本次调整,警衔津贴已改为警衔工资,虽然级为13级,但基数与级差已经非常明显,最高总警监为2250元,最低二级警员为560元,相差1690元。同级别中,以二级警督为例,2007年调整后的津贴为223元,此次调整后为1100元,提高了827元,增加了原警衔津贴的3.7倍。如此幅度的调整,对一个退休来讲,不可谓利益不大。这么大的利益,却因为退休而无法享受,对大多数退休人民来讲,都会是一种难言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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