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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的案件怎样确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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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的案件怎样确定核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核准,有些案件的核准权依法经最高人民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行使。由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的案件:

(1)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也不抗诉的。对这种情况中级人民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进行复核。高级人民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作出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定,然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直接进行提审或者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提审后改判的案件是最终的判决,不能上诉或者抗诉;提审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仍然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如果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还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2)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中级人民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进行审理,高级人民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3)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也不抗诉的,高级人民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4)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应当将案件移交最高人民进行审理。由最高人民授权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的案件: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可以依法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行使核准权。需要报请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也不抗诉的,中级人民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法定期限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核准。

(2)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起抗诉的,中级人民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进行审理,高级人民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同时也是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对于报请最高人民或者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或者高级人民应当对案件全面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判决、裁定: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核准死刑,并由最高人民院长或者高级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同时由原审人民发布执行死刑的布告;

(2)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或者第二审人民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或者第二审人民重新审判。2.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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