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破产受理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一、法律规定
新《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了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与某些相关程序的并行和启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