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14年10月1日起和营业税起征点提到月销售额3万元;根据常务会议决定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二条 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