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金额,出票人签章(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可有出票人授权补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