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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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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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