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以上的人民审理。最高人民、高级人民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再审。这表明,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其审理有三种情况:
(一)上一级人民提审。这是一般原则。
(二)指令原审再审。这作为一种辅助方式而存在。
(三)指令其他再审。这同样也作为一种辅助方式存在。
二、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根据这一规定,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案件,其审理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提审。
(二)指令原审再审。
(三)自行再审。
三、抗诉而裁定再审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规定,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再审。根据该条规定,因抗诉而提起再审,其审理的确定由如下两种方式:
(一)由接受抗诉的审理。
(二)由接受抗诉的交下一级人民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