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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更换成员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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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更换成员的程序及条件,以及清算组的成立和组成。根据法律规定,人民可以根据申请或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如有违法行为、丧失能力或严重损害利益等情形。清算组由人民指定成立,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成员可以来自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法律分析

一、清算组更换成员如何进行?

人民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规的行为;

(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清算组的成立及组成

清算组,又称“破产清算人”。破产宣告后,由人民指定成立并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外国破产程序中,与清算组相对应的机关是破产管理人。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应予受理。

人民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结语

清算组的更换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若清算组成员存在违法行为、丧失能力或严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等情形,人民可根据债权人或股东的申请,或依职权更换成员。清算组是由人民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破产企业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工作。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自行清算。若公司解散逾期未成立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时,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可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可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的人员担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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