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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应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以什么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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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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