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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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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展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办理离婚手续流程是什么

办理离婚手续流程是:

1、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必须由夫妻亲自前往当事人常住地址户口所在地区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民政局人员审核材料无误,将结婚证收回。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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