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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应当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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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应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和人民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自治区副、副、副州长、副、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自治区、、州长、、区长和人民院长、人民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人民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自治区、、州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秘书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组织法和人民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自治区副、副、副州长、副、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院长,人民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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