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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留置时间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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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留置被调查人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机关配合。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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