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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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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

(DGJ32/J14-2005)

实 施 指 南

(送审稿)

江苏省电力公司 二○○五年十二月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电气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电气主接线 3.3 变压器 3.4 所用电源 3.5 操作电源 3.6 自备应急电源 3.7 电测量仪表装置 3.8 中性点接地方式 3.9 电缆 4 无功补偿装置 5 电能质量和谐波管理 6 电气设备选择 6.1 污秽等级 6.2 变压器 6.3 高压开关柜 6.4 高压电力电缆

6.5 低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 6.6 高压电缆分支箱 6.7 互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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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高压熔断器 6.9 低压设备 7 电能计量装置 8 负荷管理终端装置 8.1 一般规定 8.2 二次回路 8.3 电源 8.4 其他要求

9 继电保护﹑控制及自动装置 9.1 保护配置

9.2 继电保护﹑控制装置及布置方式 9.3 二次回路 9.4 自动装置 10 变电所的布置 10.1 一般规定 10.2 变电所的型式 10.3 配电装置的布置 11 电缆敷设 12 通讯和远动 13 防雷和接地 14 土建 14.1 一般规定 14.2 荷载 14.3 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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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通风和照明 15 施工及验收 15.1 施工 15.2 竣工验收 附录:A 参考文献

B 供电方案主要内容

C 应提供设计文件和资料内容 D 变电所工程竣工报告的主要内容 E 常用电气主接线 F 变电所电气捕鼠装置图 G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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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由江苏省电力公司主编的江苏省《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是国内第一部有关35kV及以下客户变电所的建设标准。本标准参照现行的有关变电所设计、运行、安装验收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各地多年来在客户变电所建设中的经验以及新设备﹑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对现行的国家标准中尚未涉及的部分进行了补充、完善。《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的颁布,有利于提升供电企业为客户优质服务的水平;有利于统一全省客户变电所建设标准;有利于提高设计工作效率;有利于降低客户变电所建设和运行费用;加快了客户变电所建设速度。

《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规定了客户工程项目在规划、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以及有非线性用电设备的新(扩)建变电所工程,进行供电方案研究和确定,在供电方案确定后才能进行变电所的设计,避免了客户未办理申请用电手续,未就供电的可能性、供电条件和配套工程的建设与供电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后,就委托设计院进行变电所设计、安装。保证了供电企业正常的营业管理工作。

而且,将《供电方案主要内容》做为附录列入,也为设计单位进行客户变电所的设计提供了依据和服务,避免了设计单位由于不了解供电企业对客户供电的具体要求,而造成设计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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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有冲击性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性负荷的用户”的规定,明确了从工程立项设计——消谐装置安装验收——非线性设备投运的三个阶段要求。即:

首先在项目立项或设计阶段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科研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经供电企业评审;

其次对消谐装置竣工要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允许投运接电; 再者,即使消谐装置验收合格,接电后还要进行谐波实测,实测不合格也不允许非线性设备接入电网运行。

这对于谐波治理,提高供电质量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 规范了客户变电所主接线的型式,并对目前各地区常用的10kV简化电气接线应用做了明确的规定。

4 规定了对电气设备选型的基本要求。应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电气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产品。

规定了,变压器应选用10型及以上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在居住区的住宅用电和单相负荷集中时,应选用单相变压器(非晶合金变压器﹑卷铁芯变压器)。在配套的《典型设计图集》中已有杆上悬挂式单相变压器和组合式单相变压器(箱变)的设计图纸可供选择使用。

对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使用做了明确的规定。

5 规定了电能计量和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具体要求。对采用移开式结构的电能计量柜规定了三种接线方式。在设计阶段满足了电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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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和负荷管理终端二次接线的要求。

这三种接线方式,保证了电压互感器的二次连接导线的完整性,避免了二次连接导线经过手车的插件引至电能表的状况。提高了电能计量的准确性。

6 对客户变电所的工程造价的确定做了原则规定。 7 适度超前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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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促进客户端变电所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各地区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说明:本标准制订的目的是:适应全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而制定。

建设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具体是要确保电力系统和用户变电所自身的安全;

二﹑科学先进,适度超前,适应全省各地的情况。江苏省是经济发达地区,建设标准要适度超前,符合江苏经济情况及发展。本标准考虑了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三﹑本标准的制订与现行的国家标准相协调;

四﹑本标准的制订,还考虑到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与现行的技术水平相适应。也兼顾了全省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性。

1.0.2 本标准规定了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说明:本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是:客户端变电所的建设应与全省电力系统的发展相适应,提出了从规划﹑立项阶段到设计﹑施工﹑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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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技术要求和内容。同时也兼顾了全省各地的实际情况。

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已包括20kV。因此, 20kV也应执行本标准。

1.0.3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改建、扩建的客户端变电所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带并网自备电厂的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除外。

说明:本标准适用范围,即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带并网自备电厂的变电所,涉及到保护的配置及通讯﹑远动和调度等。因此,本标准不完全适用,相关部分可参照执行。

1.0.4 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立项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同时进行供电方案研究和确定。供电方案确定后方可进行变电所设计。变电所设计文件应按规定报审。报审文件应包括附录C中的内容。

说明: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3条以及原电力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16﹑18﹑39条对此都做了明确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立项或可行性研究阶段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客户端变电所均应预先与供电企业联系,就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及配套工程的建设等达成原则协议。这是,为了保证用户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能及时得到电力供应以及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而做的规定。

明确规定了“按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变电所的设计”。规范用户变电所的建设必须按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而且,也是对受电装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依据之一。有此规定可以避免了一些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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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申请用电手续,没有就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及配套工程的建设等达成原则协议或没有供电方案,就盲目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电所设计﹑订货﹑施工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这也是对设计单位承揽设计任务做出了规范。

受电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在建设前送交当地供电企业及有关部门审查,也是保证电力系统和用户变电所的安全运行的需要。

审图部门应“一次性提出书面意见”。因为审核用户的电气装置设计图纸是一件严肃认真的工作,它关系到电力系统和用户的安全。因此,要求审图部门应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审核的责任心,统一审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的提出,从而避免变电所建设多次返工。

1.0.5 有非线性用电设备的新(扩)建变电所工程,应当进行供电方案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供电方进行验算复核。

说明:本条参照《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SJ 126-84第1.4条和江苏省电力公司《江苏省0.4kV~220kV电网建设技术导则》第2.5.2条的规定编写。

明确规定,有非线性用电设备的用户,在立项阶段就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和科研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供电企业验算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工程初步设计。

此规定,避免有非线性用电设备的建设单位,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就进行建设,形成既成事实。因此,在受理客户用电申请时务必要注意是否有非线性用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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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有特别重要负荷的在一级负荷中应装设应急电源。供受电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供电方案。

说明:本条规定了用户装设自备应急电源,也应预先向供电企业申请。目的是确保供用双方的安全。

1.0.7 变电所的设计,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优先选用典型设计方案。

说明:本条规定了变电所的设计的原则是:,规范化、标准化。优先选用省公司主编的《典型设计图集》是加快建设速度,简化设计、施工,保证质量﹑统一图纸审查标准,确保安全和便于运行维护。

1.0.8 变电所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电气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说明:本条规定了变电所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即根据国家有关技术经济,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适度超前、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成套电气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主要的淘汰电气产品:

1 变压器。中小型变压器SJ﹑SJ1﹑SJ2﹑SJ3﹑SJ4﹑SJ5﹑SJL﹑SJL1﹑S﹑S1﹑SZ﹑SL﹑SLZ﹑SL1﹑SLZ1﹑SL7-30/10~ SL7-1600/10﹑S7-30/10~ S7-1600/10系列。

2 高压断路器。LN1-27.5﹑CN1-6﹑CN2-10﹑ZN2-10﹑QW1-10﹑QW35。

3 户内(外)高压负荷开关。FN1-10﹑FW3-10

4 户内(外)高压隔离开关。GN1-6﹑GN1-10﹑GN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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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4-10﹑GN6-10﹑GN7-10﹑GN8-10﹑GN9-10﹑GN11-15﹑GL4-20﹑GN13-35﹑GN15-35﹑GN16-35﹑GN17-10﹑GN18-10﹑GW3.

5 高压熔断器。RW1-35﹑RW2-35﹑RW1-60﹑RW1-10。 6 户内(外)少(多)油断路器。SN1﹑SN2﹑SN3﹑SN5﹑SN6﹑SN7﹑SN8﹑SN9﹑SN12﹑SW3-35﹑DN1-10﹑DN2-6﹑DN3-10。

7 低压断路器。DZ10系列﹑DZ6系列﹑DZ8系列﹑DW5系列﹑DW10系列。

8 低压交流接触器。CJ10系列﹑CJ8系列﹑CJ0系列。 9 全纸高(低)压并联电容器。低压BY系列﹑高压BW系列。 10 刀开关。HD3系列﹑HD6系列﹑HD9系列。 11 封闭式负荷开关。HH2系列。 12 BSL低压开关柜。

1.0.9 变电所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按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 本条规定了概(预)算编制的原则。35kV输变电工程执行电力行业规定;10kV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具体项目和取费标准,按省电力公司苏电多〔2005〕536号文《关于对客户工程制订统一取费项目和取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1.0.10 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的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规定。

说明: 本条说明了本标准中没有涉及的内容,应按照现行的国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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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标准执行。今后若有新颁布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应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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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说明:本章明确了本标准相关名词术语定义。参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名词术语的定义,视外延和内涵不同,本标准对其作了部分修订。

2.0.1 供电方式

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企业向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电源特性﹑类型及其管理关系的统称。 2.0.2 变电所

指35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电气装置及其配套建筑物。

说明:本条为变电所的定义,参照《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中的附录编写。变电所型式较多,有式,包括全户内式、半露天式、露天式;外附式;建筑物(楼宇)内户内式等。本标准中变电所是以上几种型式的泛称。

2.0.3 主变压器

与电网直接联系的客户端受电变压器。简称主变压器。

说明:对“主变压器”专家们在讨论本术语时,明确规定了与电网直接联系的客户端受电变压器,称为主变压器。

2.0.4 预装箱式变电站

指由高压开关设备、电力变压器、低压开关设备、电能计量设备、无功补偿设备、辅助设备和联结件组成的成套配电设备,这些元件中工厂内预先组装在一个或几个箱壳内,用来从高压系统向低压系统输送电能。俗称欧式箱变。

说明:引自《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DL/T 537-2002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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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条。

2.0.5 组合式变压器

将变压器器身﹑开关设备﹑熔断器﹑分接开关及相应辅助设备进行组合的变压器。俗称美式箱变。

说明:引自《组合式变压器》JB/T 10217-2000 第3.1条。

2.0.6 电能计量装置

为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包括电能表和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等)。

说明:引自《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 825-2002 第3.1条。

2.0.7 负荷管理终端装置

利用现代微型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等,对电力需求侧的用电负荷,进行有效管理的装置,称为负荷管理装置。装设在需求侧的称为负荷管理终端装置。俗称负控装置。

说明: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以计算机应用技术﹑现代通信技术﹑电力自动控制技术为基础的信息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系统。由系统主站﹑客户端负荷管理终端和主站与终端间的通信信道组成。

负荷管理终端对客户端的配电开关实施控制,实现用电负荷就地闭环控制,接受主站的遥控命令完成遥控操作等功能。

负荷管理终端为客户提供电网供应﹑电能使用﹑负荷管理等信息服务。

2.0.8 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一种组合电器,它包括一组三极负荷开关及三个带撞击器的熔断器,任何一个撞击器动作,应使负荷开关三极全部自动分闸。

说明:引自《交流高压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GB 1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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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第4.1.1条。

组合电器的主要元件是交流高压负荷开关和限流熔断器。装设熔断器是为了扩大组合电器的短路额定值,并使其超过单独用负荷开关的短路额定值。安装撞击器,既为了依靠熔断器的动作使负荷开关的三极自动分开,又可在故障电流小于熔断器最小开断电流时正确操作。除熔断器的撞击器外,组合电器还可安装过流脱扣器或者并联脱扣器。

2.0.9 信号装置

变电所内用于发出事故和预告信号的公用装置。

说明:引自《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定》DL/T 5136-2001 第3.1.13条。

2.0.10 充气式开关柜

由高压断路器﹑负荷开关﹑高压熔断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互感器,以 及控制﹑测量﹑保护﹑调节装置及内部连接件﹑辅件﹑外壳和支持件组成的成套配电装置,其内充SF6气体作为绝缘介质的空间。

说明:引自《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DL/T 791-2001 第4.1.条。

充气式开关柜,国内已有生产。应在工程中应用。配套的《典型设计图集》也有充气式负荷开关柜的应用案例,可供各地选用。

2.0.11 谐波源

向公用电网注入谐波电流或在公用电网中产生谐波电压的电气设备。

说明:引自《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1993 第3.9条。

2.0.12 总谐波畸变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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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性交流量中的谐波含量的方均根值与其基波分量的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说明:引自《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1993 第3.。

2.0.13 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

继电保护装置是反映电力系统故障或不正常运行状态,动作于跳开断路器或发报警信号的自动装置。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就是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实现计算、执行等环节,并采用先进算法的新型保护装置。

说明:本条术语是指不带测控功能的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

2.0.14 微机型测控保护装置

微机型测控保护装置就是集测控功能和保护功能于一体的微机自动装置。

说明:本条术语是指带有通讯功能,集测控功能和保护功能于一体的微机自动装置。

2.0.15 微机型综合自动化系统

微机型综合自动化装置就是利用现代微型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等,实现电力系统测量、保护、控制、监视、通信、事件记录、故障录波等功能的自动装置,是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的组成部分。

说明:本条术语是指采用微机测控保护装置和现场总线,集中采集实时信息,汇总预处理后向当地后台和各级调度部门转发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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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气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供电方式按以下分类:

1 单电源供电。 2 双电源供电。

1) 两路35(10)kV供电。

2) 一路35(10)kV供电;另一路10(0.38)kV供电。 3 多电源供电。

应根据批准的供电方案,参照双电源供电方式确定。

说明:供电方式有:

1)按电压分为高压和低压供电方式; 2)按电源相数分为单相和三相供电方式; 3)按电源数量分为单电源与多电源供电方式; 4)按供电回路数分为单路与多路供电方式;

供电方式的确定,往往以确定供电的电压等级和电源的数量最为重要。因为它涉及到电网的发展﹑供电的可靠性﹑用电的分类和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等。

本条明确了三种供电方式。对双电源供电有二种方式:一是,两回由同级电压供电;二是,一回高压供电﹑另一回低压供电。第二种供电方式系指,备用(保安)电源容量较小(250kW以下),且比取得同等电压等级的第二电源合理时采用。第二种供电方式主要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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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县。

多电源(多回路)系指在三回及以上供电。由于供电方式较多,有的是多电源进入同一个变电所内;有的是分别进入两个(多个)变电所,因此在本标准中难以明确规定。但基本上在双电源供电方式上的演变。因此规定应根据批准的供电方案,参照双电源供电方式执行。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1992 第3.2.1.“对供电电压为35kV且负荷小而集中的用电单位,如没有高压用电设备,发展可能性小且面积受到,在取得供电部门同意后,可采用35/0.4kV直降配电变压器”也作了规定。这主要在郊县以及旅游建筑,往往远离城区,附近没有10kV电源,只有35kV电源,采用35/0.4kV直降配电变压器,既可简化供配电系统,又能节约投资,提高供电质量。

0.4kV双电源供电,本标准没有写入。是因为,只有一﹑二级负荷的用户,才符合双电源供电的条件。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解决低压双电源供电,对已经形成的配电网需要进行调整时,涉及到路径以及配电变压器设置布点的城市建设规划,同时又要不能影响现有用户(特别是双电源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因此,比较难以实施。而且,低压双电源用户的可靠性,还受到其他较多的低压用户安全用电的影响。所以,在本标准中不考虑低压双电源的供电方式。

3.1.2 双电源用户有以下两种受电方式:

1 两路电源同时受电。

1)两路电源同时受电,互为备用。当一路电源失电后,分段开关自动投入; 适用于允许极短时间中断供电的一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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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路电源同时受电,互为备用。当一路电源失电后,分段开关经操作后投入。

适用于允许稍长时间(手动投入时间)中断供电的一﹑二级负荷。 2 一路正常主供,另一路作备用。 1)主供电源失电后,备用电源自动投入; 适用于允许极短时间中断供电的一级负荷。 2)主供电源失电后,备用电源经操作投入。

适用于允许稍长时间(手动投入时间)中断供电的一﹑二级负荷。

说明:本条规定了,目前全省范围内常用的受电和运行方式及其适用范围。

但本条没有规定,是高压侧互为备用还是低压侧互为备用。这是因为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区“备自投”是不允许设在高压(一次)侧,只允许在低压(二次)侧设置。因为,如高压电源取自两个不同的电力系统变电站,在高压侧设“备自投”,一旦出现在两路高压电源没有停电的情况下,由于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分段开关误投,将形成两个电源(系统)并列运行所产生的环流,对电力系统和用户变电所的安全运行带来威胁,。所以,一般情况下,“备自投”不宜设在高压(一次)侧。 根据客户用电负荷的重要性,经过供电公司批准同意,也可以高压(一次侧)设置“备自投”。

对分段开关的设置和是否允许自动投入,应在供电方案中明确并经市供电公司批准,方可进行设计。

3.1.3 采用架空或电缆线路进户时,应在变电所的室内靠近进线点处,装设便于操作维护的电源隔离装置。

说明: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电源进户方式的设计。这是满足安全规程“电气设备应有明显断开点”的要求,参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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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52-1995 第6.0.10条的规定以及省内大多数地区35kV及以下用户变电所的接线和运行经验,做出的规定。

架空进线进户有以下两种方式:

1 采用在户内墙上装设隔离开关。此方式具有断开点明显直观、减少投资的优点,有些地区采用。进线母线可装设带观察窗(观察隔离开关)的封闭式母线桥。

2 装设电源隔离开关柜。

省内有些地区采用装设电源隔离开关柜。此方式具有成套性,安装方便的特点。

电缆线路进户有以下几种方式: 1 引至电源隔离开关柜;

2 引至电缆小室,在小室内装设隔离开关;

3 引至变电所穿墙套管户外侧。在室内装设隔离开关。 4 引至变压器室内墙上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高供低计)

1)直接接至负荷开关;

2)接至高压小母线转接至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以上几种方式均可以采用。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电源进户方式的设计。

3.1.4 变压器台数应根据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行进行选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1 具有一级或二级负荷; 2 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 3 集中负荷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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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条引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1994,第3.3.1条的规定。

第一款是考虑变压器在故障和检修时,保证一﹑二级负荷的供电可靠性。

第二款是当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时,投入变压器的台数可根据实际负荷而定。同时在正常运行时,可以暂停一台变压器的使用,做到经济运行,节约电能。

第三款是指集中负荷较大或者有冲击性负荷,应单设一台变压器供电。以保证其它正常用电设备的电压质量不受影响。

3.1.5 用户计量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电变压器容量在630kVA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应采用高供高计方式。 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 500kVA电力用户宜采用高供高计方式。 2 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下的电力用户应采用高供低计方式。 3 单电源装设二台及以上变压器的电力用户应采用高供高计方式。

说明: 本条是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经贸委2000年颁布的《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而做的规定。

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500kVA电力用户宜采用高供高计方式”的规定,是根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第3.3条5)的条文解释:“对高压供电的用户,应在高压侧计量。但对于10kV公用配电网供电,容量在500kVA及以下的或35kV供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下的可在低压侧计量,即采用高供低计的方式”。因此对受电变压器容量为315~500kVA的,应根据受电电压,可采用高供低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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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高供高计的计量方式,用户的实际使用的无功电力在高压侧电能表中记录。以电能表的示数计算功率因数。

因此规定了“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 500kVA电力用户宜采用高供高计方式”其目的是为客户考虑,虽然建设初期增加了投资,但今后每月减少运行费用,降低了生产成本。

采用高供低计的计量方式,在对客户用电的功率因数进行考核时,按国家规定要另行加收变压器的损耗。如果,用户变压器容量装设过大,每月使用的有功电量较少,即使无功补偿较好,但在计算功率因数时,由于加收了变压器有功和无功损耗,往往计算的功率因数达不到考核标准,而加收电费。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建议客户减少变压器容量或改为高压计量。

在实际应用中,计量方式的确定应以批准的供电方案为准。

3.1.6 用电容量在100kVA及以上的用户应装设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

说明:本条是根据省经贸委《关于扩大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推广应用范围的通知》(苏经贸电力[2005]155号)的规定。应严格执行。

3.1.7 负荷分级﹑供电电源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说明:《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 第2.0.1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版)第9.1.1条均规定了负荷分级的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对高层民用建筑按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分为两类:一类高层建筑;二类高层建筑。因此,在“负荷分级”中增加了对“一类高层建筑﹑二类高层建筑﹑超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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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供电的要求。

一﹑ 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 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讯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4) 一类高层建筑。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的特别重要负荷: 1)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2) 超高层建筑。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 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讯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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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 二类高层建筑

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二﹑ 对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要求,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 第2.0.2条已做明确规定。

对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即两个电源不能同时损坏,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此处双电源是指来自不同变电站(配电所、变电所)或同一变电站(配电所、变电所)的不同高(低)压母线。

规定了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近年来供电系统的运行实践经验证明,从电力网引接两回路电源进线加备用自投的供电方式,虽然能满足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对供电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但有时会发生客户变电所全部停电事故。究其原因,有的是由用户内部故障引起,有的是电力网自身故障引起,但大多数是外部破坏原因(建筑施工工地﹑汽车撞杆等)引起电力网故障。因此,电力网的各种故障,可能引起全部电源进线同时失去电源,造成停电事故。当有自备电站时,虽可利用低周解列措施,提高供电的可靠性,但运行经验证明,仍不能完全避免全部停电的事故发生。由于内部故障或继电保护的误动作交织在一起,造成自备电站电源和电网电源均不能向负荷供电,低周解列装置无法完全解决这个问题。因此,正常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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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并列运行的自备电站,一般不宜作为应急电源使用。所以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要由与电网不并列的﹑的应急电源供电。

禁止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是保证特别重要负荷的用电需要。

三﹑ 对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 第2.0.6条已做明确规定。

对二级负荷的供电方式,因其停电影响还是比较大的,故应由两回线路供电,供电变压器亦应有两台。只有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才允许由一回10kV及以上的专用架空线供电。这点主要考虑电缆发生故障后有时检查故障点和修复时间较长,而一般架空线路修复方便。当线路自变(配)电所引出采用电缆线路时,必须要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电缆线路,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到二级负荷为100%,且互为热备用。

在实际工作中,采用电力电缆专线对二级负荷用户供电时往往是忽视“必须要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电缆线路”。

四﹑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当单条电源线路容量不满足用电负荷开放时,应合理增加回路,采用多回路供电。当三级负荷的计算容量较大时,为提高供电可靠性也应合理增加供电回路数。

3.1.8 高压导体和电器的动热稳定以及电器开断电流,应进行短路电流校验。

说明:高压电器和导体进行短路电流校验,是保证变电所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

35kV按25kA校验;10kV按20kA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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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颁发的《0.4kV~220kV电网建设技术导则》第4.5条规定“在大型变电所附近的配电设备应满足20kA短路电流动热稳定的要求”。

3.1.9 楼宇内变电所,应采用无油化电气设备。

说明:明确规定了楼宇内变电所,应采用无油化电气设备。是满足防火的需要。

3.1.10 当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时,干式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大于1250kVA;油浸式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大于630kVA;

本条见(III)变电所简化电气接线的说明。

3.1.1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要求,应符合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的规定。

说明: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要求,我省已有专门标准。因此,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应执行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

3.2 电气主接线

(I) 双电源供电

3.2.1 内桥接线。

应采用装设三台断路器的接线方式。(适用于35kV电压等级)

说明:本条参照《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9-1992 第3.2.3条“线路为两回及以下时,宜采用桥形……接线”规定编写。明确规定,桥开关采用断路器,即不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手车。

3.2.2 分段单母线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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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回路应采用装设进线断路器﹑分段断路器﹑变压器(出线)断路器的接线方式。

说明:本条参照《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9-1992 第3.2.5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1994 第3.2.1﹑3.2.2﹑3.2.4﹑3.2.5﹑3.2.7条的 “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的规定编写。

本条明确规定了分段采用断路器的接线方式。出线除采用断路器外,也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兼顾了部分地区的做法。(以下相关条文不再做说明)

3.2.3 单母线接线。

适用于双电源一供一备的变电所。

进、出线回路均装设断路器。高压母线宜装设不超过六回(变压器、出线)断路器的接线方式。

说明:省内部分地区,对双电源用户采用“单母线接线”。这种接线只能适用于“一供一备”的运行方式。

出线宜不超过六回是目前变电所设计中常用的出线回路数,参照省公司对系统变电所出线回路的规定,每段母线出线回路不宜超过六回。

3.2.4 线路变压器组接线。

1 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kVA及以上时,每回路均装设进线断路器的接线方式。

2 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400kVA及以下的户外式简易变电所,每回路宜装设隔离开关加高压限流式熔断器或跌落式熔断器的接线方式。

10kV供电的户内式高供低计变电所,宜采用进线处装设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的接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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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条规定了线路变压器组接线的两种方式。

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与计量方式的规定相适应。

第二款的规定,是考虑到在郊县偏僻地区以及兼顾到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县以下用户的实际情况。采用户外变电所型式,装置比较简单,可以装设油浸式变压器,这也是一种常用的接线,投资比较小。因此,对变压器容量做出。超过630kVA的油浸式变压器要装设瓦斯保护。用跌落式熔断器无法满足要求。

10kV供电的户内式高供低计变电所,全省有两种布置型式:一是,当变电所是式时,在变压器室的墙上装设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严禁采用装设隔离开关外加熔断器的接线方式)。此种布置方式,一般是采用油浸式变压器,能够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而且变电所投资也省。二是,装设在建筑物内,采用干式变压器,装设负荷开关柜。

3.2.5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10(6)kV时,有以下三种分段单母线接线方式。每段母线出线回路数不宜超过六回。

1 两段母线之间装设分段断路器。(适用于装设三台及以下主变压器)。 2 两段母线之间不装设分段断路器。

3 两组分段单母线(适合于装设四台主变压器,含预留)

说明:用户变电所采用35kV电压等级供电,一般地处郊县。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颁发的《0.4kV~220kV电网建设技术导则》第3.5.1条“用户报装容量超过30MVA时,宜采用110kV供电”的规定以及省公司对系统变电所出线回路的规定,每段母线出线回路不宜超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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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两段母线之间不装设分段断路器,是考虑到有些大用户是有冲击性负荷(如电炉炼钢等)且容量较大,一般是自成系统。与正常的动力用电不通过分段断路器联络。

3.2.6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38kV时, 应采用分段单母线。各段母线之间应装设分段空气断路器。

说明:参照《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1994 第3.2.16条“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采用低压断路器时,在总开关的出线侧及分段开关的两侧,宜装设刀开关或隔离触头”的规定编写。

3.2.7 35(10)kV主供, 10(0.38)kV为保安或备用的接线。

1 35(10)kV电源侧,宜采用以下接线方式: 1) 每回路均装设进线断路器。

2) 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400kVA及以下的户外简易变电所,每回路宜装设隔离开关加高压限流式熔断器或跌落式熔断器。

2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10(0.38)kV时,宜采用以下接线方式: 1) 单母线。

2) 分段单母线。两段母线之间应装设分段断路器。

说明:本条2,是考虑到保安或备用电源的容量较小。可以采用0.4kV做为保安备用电源。

(II)单电源供电

3.2.8 变电所装设二台及以上变压器时,采用以下的接线。

1 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kVA及以上时,应采用进线侧﹑变压器(出线)均装设断路器的接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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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400kVA及以下的户外简易变电所,进线侧宜装设隔离开关,并装设二组跌落式熔断器的接线方式。

2 变压器低压侧,应采用分段单母线。各段母线之间应装设分段断路器。

说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进(出)线均应装设断路器。是考虑到安全可靠运行。

对户外简易变电所不采用断路器,只适用于偏远地区。是兼顾到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县以下用户的实际情况。如果对此不作规定,对此类用户不仅初期投资较大。而且,年运行费用也较大。因此,对变压器容量做了。

当采用这种接线方式时,计量方式为高供高计。应采用在进线隔离开关后装设户外组合式(电流﹑电压互感器装于一体)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电流﹑电压二次回路连接导线,分别采用控制电缆引入电能计量柜。

3.2.9 变电所装设一台变压器时,采用以下接线。

1 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kVA及以上时,应采用进线(变压器)侧﹑装设断路器的接线方式。

2 当变压器容量为400kVA及以下的户外简易变电所,宜采用装设跌落式熔断器的接线方式。

10kV供电的户内式高供低计变电所,宜采用进线处装设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的接线方式。

说明:本条规定了规模较小的户外简易变电所的接线方式,兼顾了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需要。

10kV供电的户内式高供低计变电所,见3.2.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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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10kV变电所简化电气接线

说明:本节参照《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1994 第3.2.2﹑3.2.4﹑3.2.7条的“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引出线宜装设断路器。当满足继电保护和操作要求时,可装设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的规定以及近十几年来客户变电所采用简化电气接线的运行经验编写。规定了全省目前常用的简化电气主接线的形式。

10kV变电所采用简化电气接线,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没有涉及。1997年国家颁布了《交流高压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GB 16926-1997的国家标准,这对于在10kV变电所中的应用提供了依据。因此,在我省一些地区的居住区配电所和用户变电所中已经得到广泛应用。而且,今年四月十八日省电力公司以苏电生(2005)484号文颁发了《江苏省城市10kV及以下配网典型设计通用图》。配网典型设计通用图中的开闭所部分也采用了负荷开关-熔断器的接线;今年九月十五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第4.1.5条也规定了“变电所﹑配电所﹑环网柜应选用小型化负 荷开关,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

负荷开关按其灭弧原理可分为SF6﹑固体产气式﹑压气式和真空式四种。

带有撞击器脱扣联锁机构的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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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之一,是转移电流。在撞击器操作下,开断任务由熔断器转移到负荷开关时的电流。转移电流发生在第一相熔断器起弧后,负荷开关在该相熔断器的撞击器驱动下,在第二相熔断器熔断之前或与之同时断开,这是因为熔断器熔断时间存在着△T的时间差。熔断器应能单独处理变压器二次椿头直接短路的故障条件,折算成一次侧短路电流(变压器阻抗按4%计)。例:

变压器额定容量为:1250kVA I1 = 1250/10×1.732×4% = 1805A

根据GB16926-1997,A2·4“在转移点处,三相故障条件下,最快熔体熔化的首开相其撞击器开始使负荷开关分闸,其余两相将承载减少了的电流87%(熔断器触发的负荷开关分闸时间为0.05″)故其余两相负荷开关承载的转移电流为:

Iz = 1805A×87% = 1600A

压气式负荷开关的灭弧装置由绝缘气缸、活塞和喷嘴组成。当触头开断时,传动机构带动活塞在气缸内运动,压缩空气经嘴喷出,将电弧吹灭。

产气式负荷开关的灭弧装置由消弧头、消弧管及喷口等组成,分断负荷电流时,随着导电杆向外快速运动,电弧在消弧头和消弧管的窄缝间燃烧,消弧材料在电弧作用下产生大量气体,灭弧室内压力激增,气流由喷口高速喷出,使电弧熄灭。

一般压气式和产气式负荷开关的额定转移电流在1000A左右(额定转移电流由制造厂提供本产品数据)无法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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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制造厂提供的真空负荷开关转移电流在2000~3000A之间, SF6负荷开关转移电流≥1700A,可满足要求。但2000kVA变压器亦无法满足。故将变压器容量定为1250kVA及以下。SF6﹑真空负荷开关的分断能力已达25kA。因此,不宜采用产气式﹑压气式负荷开关。

据了解,虽然国内有些制造厂称其生产的压气式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转移电流已达到1300A。对此类产品应慎重选用。

由于目前先进的干式变压器及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得到广泛应用,并经十几年来的运行经验,已能满足安全运行的需要。因此,对于10kV变电所完全可以采用简化接线,不仅减少了建设投资,而且在目前建设用地紧张的情况下,更需如此。

国内已能生产35kV的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其干式变压器容量也不应超过1250kVA。但目前尚缺少运行经验。因此不宜全面推广。

根据近十几年来的运行经验,采用装设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的封闭式负荷开关柜或环网柜,不仅能够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而且降低了客户变电所的造价,减少了变电所的占地面积,加快了客户变电所的建设速度。所以,本标准增加专门一节,对接线方式﹑总容量等做了规定,供各地区选用。

3.2.10 每回路变压器总容量在2500kVA及以下﹑出线回路为两回及以下时,可

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的电气接线。

说明:当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的接线,由于进线是采用负荷开关,从安全运行经验,不宜满载运行,因此规定每回路总容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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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kVA;出线回路的是按每回路装设1250kVA变压器考虑而做的规定。

变压器总容量超过2500kVA时,进线可采用断路器。

3.2.11 电气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电源供电:

1)装设一台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一台630kVA及以下变压器。 2)装设一台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一台1250kVA及以下干式变压器。3)装设一台负荷开关﹑二台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二台1250kVA及 以下干式变压器或装设二台630kVA及以下油浸式变压器。

说明:本款规定了单电源供电的三种接线方式及对变压器容量的规定,63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既可选择油浸式;也可选择干式。(下同)

装设两台变压器的低压侧应设置分段开关,本标准已经明确,因此不再写上。

2 双电源供电:

1)每回路各装设一台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一台630kVA及以下变压器。低压联络。

2)每回路各装设一台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一台1250kVA及以下干式变压器。低压联络。

3)每回路各装设一台进线负荷开关﹑一台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一台1250kVA及以下干式变压器或装设一台630kVA及以下油浸式变压器。高压联络。

4)每回路各装设一台进线负荷开关﹑二台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二台1250kVA及以下干式变压器或装设二台630kVA及以下油浸式变压器。高压不联络。

说明:3)是指高压侧可联络。但运行方式为“一线带两变”时,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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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不超过2500kVA,与3.2.10的规定相一致。

4)是指高压侧不联络。每回路总容量不超过1250kVA。与3.2.10的规定相一致。

3 多电源供电:

应根据批准的供电方案,参照双电源接线方式确定。

说明:见3.1.1的说明

3.2.12 应采用SF6或真空式负荷开关。不宜采用产气式﹑压气式负荷开关。

说明:对于产气式﹑压气式这种系列的负荷开关,国家没有宣布淘汰。而只宣布某一种型号淘汰(如FN1-10﹑FW3-10)。由于产气式﹑压气式负荷开关额定转移电流值较低,虽然有些制造厂生产的负荷开关额定转移电流值已有提高,但从安全运行考虑,因此规定“不宜采用产气式﹑压气式负荷开关”。

3.2.13 宜采用体积小﹑免维护﹑具有三工位机构的SF6负荷开关柜。

说明:具有三工位机构的小型化SF6负荷开关柜体积小,减少了变电所的面积,宜优先采用。

3.2.14 当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时,严禁采用不带撞击器的组合电器。

说明:当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时,保护是依靠熔断器实现的。如果没有撞击器,熔丝熔断后负荷开关不跳闸,在熔丝熔断的瞬间故障电流转移到负荷开关上,将造成负荷开关的损坏而发生事故。

3.2.15 配电装置可采用高低压开关柜和干式变压器柜同室布置。高压负荷开关柜可靠墙安装。

说明:高低压开关柜和干式变压器同室布置,现行的国家设计规范没有涉及,因此,这是变电所设计的突破。运行经验证明,这种变电所的布置型式,能够满足变电所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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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变压器

3.3.1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其余变压器容量不宜小于总负荷的60%。

说明:本条参照《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1994,第3.3.2条及《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9-1992 第3.1.2条的规定编写。

一级和二级负荷突然停电后将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失,因此在考虑选择变压器容量和台数时,应满足退出1台变压器以后仍能保证对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供电。

目前在变电所内装设二台变压器,较为多数。选择二台主变压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可靠性,变电所接线简单。对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来说,应列为基本型式。

但选用二台及以上主变压器时,尚应计入增加的断路器﹑控制保护设备﹑配电装置和场地扩大﹑年运行费用等因素。因此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台数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考虑确定。

3.3.2 35kV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选用有载调压型变压器。

说明:本条参照《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1992 第3.1.5条的规定编写。

对35kV主变压器,考虑到此类用户一般用电负荷较大,便于用户对电压的调整,提高电压质量而做的规定。

对10kV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型变压器。对有载调压变压器的使用,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 第4.0.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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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规定。在具体工程中应按此规定执行。

3.3.3 变电所中,主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38kV时,其单台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说明:本条参照《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1994 第3.3.3条的规定。

目前,国内大容量﹑高分断能力的低压断路器已批量生产,分断能力已达50~80kA。因此变压器的容量可以比国家标准规定的容量界限适当提高。

规定1600kVA的容量界限,一是根据变压器产品的国家标准,10/0.4kV油浸式变压器容量系列最大为1600kVA;干式变压器容量系列最大为3150kVA。二是变压器容量大于1600kVA,其低压断路器的分断能力要在63kA以上,价格相差较大;三是不利于随用电负荷的变化调整变压器的运行方式。综合以上因素故推荐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超过1600kVA。

又规定“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即可以采用超过1600kVA的变压器,在高层(超高层)民用建筑中采用1600kVA以上干式变压器比较多。本条的规定是便于可操作性。

3.3.4 应根据变电所所处环境条件选用干式变压器或油浸式变压器。

说明:式或外附式变电所,在满足防火﹑防爆要求时,优先采用油浸式变压器。当变电所建在建筑物内或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场所时,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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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所用电源

3.4.1 变电所的所用电源,应根据其负荷级别及其重要性和操作电源的选用,确定所用变压器的装设。

重要或规模较大的变电所,宜在电源进线断路器之前装设所用变压器。当有两回路所用电源时,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说明:本条参照《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1994 第3.4.1条﹑《35kV~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1992 第3.3.1条的规定编写。

本条规定了,所用变压器装设的原则。又规定了在电源侧装设所用变及当有两回所用电源时,为了在故障时能尽快投入备用所用电源,应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3.5 操作电源

3.5.1 供一级负荷或规模较大的变电所,应采用220V或110V免维护蓄电池组作为合﹑分闸直流操作电源。不应采用硅整流电容储能作为变电所的操作电源。

说明:参照《35kV~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1992 第3.3.3条“重要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采用一组110V或220V固定铅酸蓄电池组……”的规定编写。

由于一级负荷用户用电的重要性,采用直流操作电源,可不受交流电源的影响,更为可靠。

规模较大系指,需用变压器容量在2000KVA以上的变电所。 硅整流储能直流电源,虽然简单,造价低。但存在由于维护不到位及储能电容器的损坏,当保护动作后,出现断路器拒动而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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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扩大。目前免维护电池得到广泛应用,完全可以取代。因此做此规定。

智能型高频开关直流电源柜,由于其采用高频开关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功率输出单元采用模块化(N + 1)冗余设计,监控单元可采用高性能PLC或微机,显示操作单元采用新型人机界面触摸屏,可带电热插拔等优点。具有“遥控﹑遥测﹑遥信﹑遥调”功能,是新型的高品质直流操作电源。

目前,智能型高频开关直流电源柜有柜式和壁挂式两种产品。已得到广泛应用。

小容量的直流电源宜采用壁挂式高频开关直流电源柜。

3.5.2 采用蓄电池作为操作电源时,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全所事故停电,一小时的放电容量; 2 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

小容量蓄电池装置中,蓄电池容量,应满足分闸﹑信号和继电保护的要求。

说明:本条引用《35kV~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1992 第3.3.4条的规定。

在重要变电所中,全所事故停电时,为满足查找故障和切换电源的需要,应对必要的信号及事故照明提供保证一定时间的所用电源,此时由蓄电池组供电。在事故放电末期,还应由蓄电池组提供合闸电源,以恢复交流供电。因而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事故停电期间的放电容量及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确定。

目前,小容量免维护蓄电池组已得到广泛应用。采用了壁挂式直流电源屏。它具有结构简单﹑安全可靠﹑体积较小的特点。应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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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3.5.3 变电所的直流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采用分段单母线时,蓄电池应能切换至任一母线。

说明:本条引用《35kV~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1992 第3.3.2条及《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 5044-95 第4.1.1条规定。

本条是根据变电所直流系统的运行经验,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较为清晰﹑简单﹑可靠。35kV变电所且容量较大时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

单母线适用于设有2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指每组蓄电池单母线接线自成系统,相互实现必要的联络。

3.5.4 10kV变电所内断路器总台数在三台及以下时,可采用交流操作电源。

说明: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简化二次回路接线和降低投资。过电流保护采用反时限继电器。规定断路器总台数在三台及以下,具有可操作性。

3.5.5 采用交流操作时,供操作﹑控制﹑保护﹑信号等所用电源,可引自电压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应装设在进线断路器之前。

说明:本条参照《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1994 第3.4.2条的规定编写。

电压互感器应装设在进线断路器之前规定。是保证进线断路器操作时需要;当变电所规模较大,电压互感器容量满足不了要求时,操作电源可引自所用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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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自备应急电源

3.6.1 下列用户变电所,应装设自备应急电源:

1 一级负荷中有特别重要负荷的;

2 一﹑二级负荷无法取得第二回供电电源的;

说明:说明:本条参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 第3.0.1条的规定编写。予以明确装设自备应急电源的范围。

3.6.2自备应急电源一般可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

1、自备发电机;

2、UPS不间断供电电源; 3、EPS不间断供电电源; 4、D-UPS不间断供电电源; 5、其它不间断供电电源。

一般的重要负荷可由自备发电机提供自备应急电源;需要不间断供电的小容量重要负荷可由UPS提供自备应急电源;需要不间断供电的大容量重要负荷则可由EPS或D- UPS来提供自备应急电源。

说明:本条规定了,取得自备应急电源的几种方式和装设原则。

3.6.3 装设自备发电机组或其他应急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的特别重要负荷,允许装设自启动装置。 启动回路应采用主断路器的辅助接点;不应采用继电器接点。 2 其他负荷,不允许装设自启动装置。

说明:本条明确了,应急电源装设“自启动装置”的规定

对启动回路的二次回路作了明确规定。一般自启动装置的启动回路采用主断路器的辅助接点和采用继电器接点的二种方式。从实际运行经验。继电器接点可靠性较差。因此,规定不应采用。

3.6.4 允许或不允许自启动的自备发电机组的电气接线,应在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装设防止向电网倒送电的电气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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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装设有明显断开点的双投四极刀开关; 2 装设双投四极带零位的低压负荷开关; 3 装设带控制器的四极双断路器。

说明:本条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1992第3.2.1.2条“应急电源和工作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和江苏省电力局《低压电气装置规程》的规定编写。这是根据血的教训的而做的规定。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某市的一个用户在高压电气设备检修时,由于发电机电源与市电在低压总开关柜只装设双投三极刀开关。当三相负荷不平衡时发电机中性线的电压通过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线向变压器高压侧倒送电。造成工作人员在变压器的高压侧触电死亡的重大事故。

但在江苏省电力局《低压电气装置规程》做出规定后,至今尚未发生此类触电伤亡事故。

3.7 电测量仪表装置

3.7.1 变电所内宜装设智能型多功能仪表。

说明:智能型多功能仪表,具有多种测量功能。装设后可以减少测量仪表的数量。而且,还可以根据工程的需要,扩展所需的功能。

3.7.2 35kV变电所,应在进线侧装设在线谐波监测装置。

说明:本条参照《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SJ 126-84第3.5条“在电网谐波量较高的地点,要逐步安装谐波报警指示器,以便进一步分析谐波情况,并采取措施”的规定和目前的实际状况,做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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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是对规模较大的变电所。虽然,在建设初期可能还没有非线性负荷,但随着企业的发展或者产品的更换,可能增加非线性负荷的设备。对这一部分用户,只要不涉及增加用电容量,一般不会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也只有在产生的谐波已影响到电力系统和其他用户安全运行时,才能发现。所以,对35kV供电的用户变电所在建设(扩﹑改建)时,就应装设谐波监测装置,便于对谐波的监测。

3.7.3 10(0.38)kV供电时,有谐波源的应在变电所进线侧装设谐波监测装置。

说明:产生谐波的低压设备也较多。如高层建筑的电梯装置,曾进行过实测,能达到14次谐波。因此,也应装设谐波监测装置。

3.8 中性点接地方式

3.8.1 6~35kV系统,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下列数值时,宜采用中性点不接地方式。

1 6~10kV钢筋混凝土或金属杆塔的架空线路构成的系统和所有35kV系统,10A;

2 6~10kV非钢筋混凝土或非金属杆塔的架空线路构成的系统,当电压为: 1)6kV时,30A; 2)10kV时,20A。

3 6~10kV电缆线路构成的系统,30A。

说明:本条引用《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1997 3.1.2条的规定。明确规定,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规定数值时,宜采用中性点不接地方式。

3.8.2 6~35 kV主要由电缆线路构成的送﹑配电系统,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较大时,可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但应考虑供电可靠性要求﹑故障时瞬态电压对电气设备的影响﹑对通信的影响和继电保护技术要求以及本地的运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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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条引用《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1997 3.1.4条的规定。

目前配电系统普遍采用电缆线路。因此,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也较大,必须予以重视。对于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超过规定值时,可采用中性点低阻接地方式。

3.8.3 6~10kV配电系统,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较小时,为防止谐振﹑间歇性电弧接地过电压等对设备的损害,可采用高电阻接地方式。

说明:本条引用《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1997 3.1.5条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为防止谐振﹑间歇性电弧接地产生过电压,可采用高电阻接地方式。

3.9 电缆

3.9.1 电缆绝缘水平应按系统接地型式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电力电缆U0 /U应选用26/35kV。雷电冲击耐受电压为250kV。 2 20kV电力电缆U0 /U应选用12/20kV 或18/20kV。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分别为125kV﹑170kV。

3 10kV电力电缆U0 /U应选用8.7/10kV 或8.7/15kV。雷电冲击耐受电压为95kV。

说明:本条根据《高压电缆选用导则》DL /T 401-2002的规定。

U0值的选择是确保电缆长期安全运行的关键之一。

10(20)kV电力电缆,U0系指电缆的每一导体与屏蔽或金属护套之间的工频电压。 是考虑到系统中的单相故障持续时间在1min到2h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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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规定10kV电力电缆U值有10kV和15kV两个数值可供选择。取15kV值是考虑到10kV系统中谐振过电压时的数值可能超过10kV。有些地区采用了15kV。同时又规定了20kV电力电缆两个数值可供选择。

3.9.2 电力电缆缆芯截面应按额定电流选择并进行热稳定校验。进线电力电缆的最小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为70mm2; 2 10kV为95mm2;

说明:由于电力系统系统的短路容量不断增大。电力电缆的缆芯截面的选择应考虑其满足热稳定的要求。因此,做此规定。

10kV进线电力电缆的最小截面,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颁布的《江苏省0.4kV~220kV电网建设导则》第4.6.1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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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无功补偿

4.0.1 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户在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 容量在100kVA及以上,供电电压在10kV及以上的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 其他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 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

说明:本条引用《供电营业规则》原电力部(96)8号令,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无功补偿的一般原则是:

1)无功电力就地平衡。应按电压等级进行逐级补偿,使电网输出的无功电力为最小,保证无功潮流分布经济合理。

2)分散补偿与集中补偿相结合,以分散补偿为主,以取得最大的节能和经济效益。

3)补偿的无功电源应做到随负荷变化进行调整的自动投切,以防止因过补偿造成无功倒送而降低节能效果。

4.0.2 电容器的安装容量,应根据用户的自然功率因数计算后确定。当不具备设计计算条件时,电容器安装容量:35kV变电所可按变压器容量的10%~30%确定;10kV变电所可按变压器容量的20%~30%确定。

说明:本条参照《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95 第3.0.2条的规定编写。

确定电容器安装容量的原则,是根据用户的自然功率因数计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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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为便于可操作性,对不具备计算条件时,对35(10)kV分别做出规定。

4.0.3 无功补偿装置应设置在变压器低压侧;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成套装置。

说明:无功补偿装置装设在变压器低压侧,一则可以补偿变压器的无功;二则从安全上考虑,电容器发生故障时,即使电容器保护装置由于某种原因拒动,上一级的后备保护还能起到作用。

4.0.4 10(6)kV侧每段母线的电容器装置,不宜装设在同一电容器室内。

说明:防火的需要。

4.0.5 0.38~ 10kV电容器应装设抑制谐波或涌流的装置。

说明:本条参照《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95 第4.2.2条对0.4kV的规定编写。

为了使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满足安全运行要求,配套元件应齐备。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低压电容器柜选型时,核对产品的配套元件是否齐全。在一定条件下,有的元器件可不装设,如:当交流接触器或电容器本身具备涌流的功能时,可不装设限流线圈;装设谐波超值保护时可不装热继电器。

4.0.6 0.38kV电容器应装设自动投切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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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能质量和谐波管理

5.0.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 35kV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态下 ,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用户功率因数达不到本标准第4.0.1条规定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

说明:本条引用《供电营业规则》原电力部(96)8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

5.0.2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的规定。 5.0.3 谐波电压限值如下:

表5.0.3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

电网标称电压 kV 0.38 6 10 35 电压总谐波畸变率 % 5.0 4.0 4.0 3.0 各次谐波电压含有率 奇 次 4.0 3.2 3.2 2.4 偶 次 2.0 1.6 1.6 0.8 说明:本条引用《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94-1993第4章。

5.0.4 谐波电流允许值

1 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超过下表的允许值。当公共连接点处的最小短路容量不同于基准短路容量时,下表中的谐波电流允许值得换算见《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 14549 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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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0.4 注入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流允许值

标称电压kV 0.38 6 10 35 110 基准短路容量 2 MVA 10 100 100 250 750 78 43 26 15 12 62 34 20 12 9.6 39 21 13 7.7 6.0 62 34 20 12 9.6 26 14 8.5 5.1 4.0 44 24 15 8.8 6.8 19 11 6.4 3.8 3.0 21 11 6.8 4.1 3.2 16 8.5 5.1 3.1 2.4 28 16 9.3 5.6 4.3 13 7.1 4.3 2.6 2.0 24 13 7.9 4.7 3.7 11 6.1 3.7 2.2 1.7 12 6.8 4.1 2.5 1.9 9.7 5.3 3.2 1.9 1.5 18 10 6.0 3.6 2.8 8.6 4.7 2.8 1.7 1.3 16 9.0 5.4 3.2 2.5 7.8 4.3 2.6 1.5 1.2 8.9 4.9 2.9 1.8 1.4 7.1 3.9 2.3 1.4 1.1 14 7.4 4.5 2.7 2.1 6.5 3.6 2.1 1.3 1.0 12 6.8 4.1 2.5 1.9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谐 波 次 数 及 谐 波 电 流 允 许 值, A

2 同一公共连接点的每个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按此用户在垓点的协议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的供电规划容量之比进行分配。分配的计算方法见《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 14549-1993 附录C。

说明:本条引用《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94-1993第5章。

5.0.5 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用户应采取措施消除。

说明:本条参照《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SJ 126-84第1.4条“如用户的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增加或改变了电网的谐波值及其分布,特别是使与电网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电流升高,用户必须采取措施,把谐波电流在允许多范围内,方能接入电网运行”的规定编写。

5.0.6 用户的冲击性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性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电网和其他用户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户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并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否则供电企业可中止其供电。

说明:本条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编写。而做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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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电质量有危害的负荷有:

1 冲击性负荷。它是由电弧炉﹑轧钢机﹑起重设备﹑弧焊设备﹑电气试验设备等在用电过程中产生的。冲击性负荷会引起电压的闪变﹑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等,是对供电电压质量有严重影响的一种负荷。

闪变是由用电负荷急剧的波动,造成配电系统产生瞬时电压升降,照度随之急剧变化,使人眼对灯闪感到不适,这种现象称为电压闪变。闪变对用电设备影响甚大,如照明闪烁,显像管图像变形,电动机转速不均,电子设备﹑自控设备或某些仪器工作不正常。其影响程度取决于供电设备的容量﹑用电设备对闪变的敏感性﹑供电方式和用户设备服务的对象等。

2 不对称负荷。它是由单相用电设备,如电气机车﹑单相电炉以及多相设备的不对称运行所产生的。不对称负荷会引起电网三相电压不平衡,造成电压偏移值增加与电压波形畸变。

3 非线性负荷。它是由阻抗为非线性特性的用电设备所产生的。硅和可控硅整流器﹑逆变器﹑变频器﹑感应加热器以及气体放电灯等在用电时都会产生非线性负荷。上述用电设备用电时将向电网注入谐波电流,引起供电电压正弦波形畸变。

目前有些地区,有谐波源的用户,由于没有采取措施,而造成对电网和其他用户变电所的安全运行已构成威胁和引起责任纠纷。

5.0.7 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前,对消谐装置应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允许接电。接电后,要进行谐波实测,如果实测谐波超过国家标准的规定时,不允许该非线性设备接入电网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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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条引自江苏省电力公司《江苏电网谐波管理实施细则》苏电生(2000)1616号第12条的规定。

非线性用电设备是指:凡用电时,当加上正弦电压而产生非正弦电流或通以正弦电流而在其上产生非正弦电压的用电设备。非线性用电设备在用电后是谐波源。

目前,已发生有些制造厂生产的非线性用电设备的消谐装置并不能将谐波电流注入值在国家标准的规定之内。

本条强调:1 消谐装置之接入电网前必须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允许接电;2 接电后必须进行谐波实测。因为,消谐装置验收是静态的,只有在非线性用电设备和消谐装置运行后,才能实际反映消谐装置是否满足要求。经实测合格后,非线性设备方能接入电网运行。实测不合格,非线性设备不能接入电网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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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气设备的选择

6.1 污秽等级

6.1.1 户外电力设备外绝缘应按所址污区等级选择。污秽等级不得小于II级。爬

电比距按最高电压核算。

说明:本条参照《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GB/T 134-1996 第4.1条规定编写。

运行经验主要考虑根据现有运行设备外绝缘的污闪跳闸和事故记录﹑地理会气象特点﹑采用的防污措施等情况考虑。

江苏省电力公司颁布的《江苏省0.4kV~220kV电网建设导则》第3.3.6条规定:

对新(改﹑扩)建的变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按污区分布图规定爬电比距进行配置并按省公司颁布的《江苏电网绝缘子选型导则》执行:

(1) 母线悬式绝缘子﹑支柱绝缘子(包括隔离开关支柱绝缘子)﹑变压器套管﹑穿墙套管﹑电缆终端套管外绝缘水平一般要求选择比当地污区等级高一级。

(2)其余设备可视其重要性,适当提高外绝缘水平。 (3)二级以下污秽区内通过的一级及以上公路﹑铁路两边50米范围内泄漏比距按2.8cm/kV考虑。按污秽分布图设计线路的绝缘水平,在个别污秽有可能增加地区应提高一级防污等级,重污秽线路难以停电的地区应采用防污性能好﹑伞形合适的绝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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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户内电力设备外绝缘的污秽等级应按II级确定,爬电比距为20mm/kV。爬电比距按最高电压核算。

说明:本条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颁发的《0.4kV~220kV电网建设技术导则》第3.3.6条

6.2 变压器

6.2.1 35kV主变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的电力变压器。 2 应选用10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 6.2.2 10kV变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应选用10型及以上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如非晶合金变压器、卷铁芯变压器等)。

2 接线组别为Dyn11。

3 根据环境的需要可采用干式变压器。楼宇内变电所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4 油浸式变压器宜采用免维护、全密封的节能型变压器。

5 与配电装置同室布置的干式变压器,应带有防护等级为IP40的外壳、温控、风机。

说明:本节规定了,变压器选择的原则,是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

规定配电变压器接线组别为D.yn11。此接线组别的特点: 一是三次及以上的高次谐波激磁电流在高压绕组接成三角形条件下,可在高压绕组环流,有利于抑制高次谐波电流;

二是D.yn11接线比Y.yn012接线的零序阻抗要小得多,即增大了相-零单相短路电流值,对提高单相短路电流动作断路器或熔断器的灵敏度有较大作用,有利于单相接地短路故障的切除。而Y.yn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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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变压器的零序阻抗较大,在变压器出线端的单相短路电流仅7000A左右(以1000kVA为例),因此要保证单相短路电流的灵敏度1.5~2,其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的整定电流就不宜大于3500~4500A,但整定电流在3500~4500A以下,就很难对空气断路器合理整定,上下级之间的配合很难达到合理的选择性动作。有利于单相接地短路故障的切除;

三是当三相负荷不平衡时,Y.yn012接线变压器规定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动25%,严重接用单相负荷的容量,影响变压器设备能力的充分利用。

单相变压器一般采用卷铁芯结构型式,这种结构,空载损耗低,噪音低,符合环保要求。卷铁芯变压器与叠铁芯变压器相比较,空载损耗降低40%左右。单相油浸式变压器的容量一般为10—160kVA;单相干式变压器的容量一般为10—250kVA。

单相变压器可直接安装在单相用电负荷中心,降低线损,节约电能。

目前采用三相四线制供电,而居住区和路灯的用电,基本上是单相负荷,难以均衡地分配到三相上,从而引起中性点漂移,出现三相电压不平衡,影响了供电质量。而单相变压器供电,将不存在中性点漂移,供电质量得到保证,变压器容量得以充分利用,节约了供电成本。

城市居住区、别墅区﹑路灯和农村等单相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中低压配电网的改造和增容应优先采用单相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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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区的居民用电,推荐采用单相箱式(干式)变压器。 防护等级IP40,是防止直径1.0mm的金属线不得进入壳内。

6.3 高压开关柜

6.3.1 高压开关柜内的电气设备应选用无油化的产品。

说明:本条规定了高压开关柜内电气设备选择的原则。

无油化断路器是指真空断路器和SF6断路器。 互感器应选用树脂浇注式互感器。 所用变应选用干式变压器。

6.3.2 高压开关柜应具有“五防”功能。

说明:本条参照《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 404-1997 第6.6条的规定编写。

高压开关柜“五防”系指,防止误分﹑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防止接地开关合上时(或带接地线)送电;防止带电合接地开关(或挂接地线);送电防止误入带电隔室。

6.3.3 高压开关柜的型式,应根据负荷级别及使用环境,采用以下几种型式:

1 固定式开关柜。 2 移开式(中置)开关柜。 3 充气式开关柜。

说明:本条规定了高压开关柜选用的几种型式。

固定式开关柜按其结构可分为:半封闭式开关柜;封闭式开关柜;充气式开关柜。

不采用半封闭式开关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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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气式开关国内已能生产,具有绝缘性能好,体积小的特点,可以在工程中选用。

6.3.4 高压负荷开关柜宜选用小型化负荷开关,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6.3.5 高压开关柜应装设带电显示器﹑加热器和接地开关。电源进线柜不宜装设接地开关。

说明:本条参照《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 404-1997 第7.和《高压带电显示装置技术条件》DL/T 538-1993 第1条的规定编写。

目前省内各地对电源进线柜是否装设接地开关规定不一。本条规定不宜装设是考虑到由于用户变电所的运行管理水平差距较大。一旦疏忽将影响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如在电源侧装设接地开关,为防止事故的发生,应由带电显示器闭锁接地开关的二次回路。

6.4 高压电力电缆

6.4.1 高压电缆宜采用三芯统包型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

说明:本条引用《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 第4.1.2条的规定。

本条为高压电缆的选型要求。为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高压电缆技术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电缆及附件生产厂商应具备同类设备的生产能力或比所选设备高一电压等级的生产资质,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水平,并且连续三年在国内未出现重大设备事故。

高压电缆的敷设方式主要有沟道敷设、排管敷设及直埋敷设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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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对处于地下水位较高环境、可能浸泡在水内的电缆,应采用防水外护套,进入高层建筑内的电缆,应选用阻燃型。电缆应具备低烟、无卤、阻燃等性能。

6.4.2 交联聚乙烯电缆金属屏蔽层截面的选择,应满足在单相接地故障或不同地点两相同时发生故障时短路容量要求,其最小截面宜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不小于35mm2。 2 6~10kV不小于25mm2。

说明:本条是《高压电缆选用导则》DL 401-2002 第6.3条的规定。最小截面是根据1991版第5.3.1条的规定。是考虑到系统在发生单相接地或不同地点两相接地时,故障电流流过金属屏蔽层而不至将其烧损。

引用此标准是考虑在设计中提出订货技术条件时做出明确规定。在有些制造厂,为节约成本而降低屏蔽层截面。

6.4.3 电缆终端宜采用冷收缩式、预制件装配式,户外电缆头不得采用绕包式。中间接头不宜采用冷收缩式、预制装配式。

说明:本条引用《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 第4.1.2条的规定。

电缆附件应具备低烟、无卤、阻燃等性能,电缆终端头应选用使用寿命长、安全可靠性高、安装方便的冷缩、预制式。地下水丰富的地区电缆头及电缆中间头宜采用热缩式。

6.5 低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

6.5.1 电力电缆缆芯数,应按低压系统的接地型式进行选择。

说明:低压系统的接地型式有TN﹑TT﹑IT。但为TN系统时有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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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N-C﹑TN-C-S三种。

明确规定,电力电缆缆芯数应按低压系统的接地型式进行选择,是避免出现在TN-S和TN-C-S中选用4芯电力电缆外加一根绝缘导线(电缆),这是规范所不允许的,因此做出规定。

6.5.2 电力电缆绝缘水平, U0 /U应按0.6/1kV选择。

6.5.3 宜选用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耐火型等。

说明:1 低烟无卤电线电缆:

低烟指电线电缆燃烧时产生的烟尘较少,即透光率较高;无卤指构成电线电缆材料不含卤数(氯、溴等),燃烧产物的腐蚀性较低。 由于低烟无卤电线电缆使用时给环境产生危害很小,一些地方称为清洁电缆或环保电缆;由于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该产品进行统一的命名规定,各生产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时对产品进行了不同型号表示。

2 阻燃电线电缆:

阻燃是指阻滞、延缓火焰沿着电线电缆的蔓延,使火灾不扩大,该类型电缆着火后具有自熄性能。

阻燃电缆按国家实验标准(GB12666-99)可分为三个等级:ZRA、ZRB、ZRC&nbsq;在一般产品命名中,ZRA通常用GZR表示,属称高阻燃电缆或隔氧层电缆或高阻燃隔氧层电缆。ZRC在一般阻燃产品中表示ZR。 3 耐火电线电缆:

耐火指在火焰燃烧情况下能保持一定时间的运行,即保持电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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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该类型电缆在火焰中具有一定时间的供电能力。

耐火电缆按国家实验标准(GB12666-99)可分为二个等级:NHA、

NHB;在一般产品命名中,NHA通常用GNH表示,属称高耐火电缆。NHB在一般耐火产品中表示为NH。

6.5.4 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控制电缆,应选用屏蔽型控制电缆。绝缘水平可采用0.45/0.75kV级。

说明:本条参照《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1994第3.6.5条和《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定》DL/T 5136-2001 第9.5.14条的规定编写。

弱电回路控制电缆与电力电缆在敷设时如果能拉开足够的距离,或敷设置钢管﹑钢制封闭式托盘,可能使外部干扰降至容许程度。否则,一般与电力电缆邻近并行敷设,或位于高压配电装置且近旁有接地干线时,干扰的幅值往往对无屏蔽的控制电缆所连接的低电平信号回路等,将产生误动或绝缘击穿。控制电缆含有金属屏蔽层能降低干扰的效果。

6.6 高压电缆分支箱

6.6.1 高压电缆分支箱应采用小容量插拔式或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的产品。

6.6.2 高压电缆分支箱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

说明:本节引用《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 第4.1.3条的规定。

本节为高压分支箱的选型要求。高压分支箱所带负荷电流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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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A时应采用小容量插拔式馈出结构,在断电或带电情况下均能方便地插拔,便于试验或寻找故障。电缆终端头与外界应完全绝缘。所带负荷电流超过 200A时应采用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 为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停电范围,高压分支箱馈出回路不宜超过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且配备带电显示器、接地和短路故障指示仪以便于运行维护。

6.7 互感器

6.7.1 电压互感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宜选用全绝缘结构型式的互感器。采用V/V接线;当采用Y/Y接线时,中性点应经消谐电阻接地或中性点不接地。

对小电阻接地系统,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方式。 2 准确级数应满足测量及保护要求。

3 主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10(6)kV时,宜采用Y。/Y。/

接线。

4 电能计量专用互感器的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七章的规定。

说明:本条为电压互感器选择的基本要求。

参照《电力用电压互感器订货技术条件》DL/T 726-2000规定,全绝缘结构的电压互感器称为“不接地电压互感器”,是指一次绕组的各部分(包括出线端在内)都是按额定绝缘水平对地绝缘的电压互感器;“接地电压互感器”,是指一次绕组的一端准备直接接地的单相电压互感器,或一次绕组的星形连接点准备直接接地的三相电压互感器。

第1款,是参照《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1997 4.1.5条d)款“除电源侧电压互感器高压绕组中性点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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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其他电压互感器中性点尽可能不接地”的规定编写。

10(35)kV为小电流接地系统。当连有中性点接地的电磁式电压互感器的空载母线,因合闸充电或在运行时接地故障等原因地激发,使电压互感器过饱和则可能产生铁磁谐振过电压,此类事故是有教训的。再者,如用户处装设带开口三角绕组,当线路发生单相接地时,用户处也会发出单相接地信号。使运行人员不易判断。

有些采用交流操作时考虑电压互感器的容量,电压互感器采用Y/Y接线,因此规定采用全绝缘结构的互感器。 35kV电压等级油浸式组合三相互感器,中性点不是采用全绝缘结构,这时不接地将影响安全运行。

第3款,主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10(6)kV时,宜采用Y。/Y。/

接线的规定,是装设接地监视的需要。

6.7.2 电流互感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比及准确级数应满足测量及保护要求。

2 电能计量专用互感器的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七章的规定。

说明:电流互感器选择的基本要求。

6.8 高压熔断器

6.8.1 应选用高分断能力熔断器。

说明:近十几年来,高分断能力熔断器已经广泛应用,因此做此规定。

6.8.2 10kV跌落式熔断器的开断短路电流能力不应小于12.5kA。

说明:本条引用江苏省电力公司颁布的《江苏省0.4kV~220kV电网建设导则》第4.1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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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而过去常用的跌落式熔断器的分断能力为6.3~8kA,随着电网短路容量不断增大,跌落式熔断器分断能力过低将影响安全运行。目前国内生产的跌落式熔断器额定开断电流只能达到12.5kA。因此,做此规定。

6.8.3 保护电力电容器的高压熔断器的选择,应符合《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第5.4节的规定。

说明:《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GB 50227-95 第5.4.3条规定,电容器保护使用的熔断器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额定电流的1.43倍,并不宜大于额定电流动1.55倍。

6.9 低压设备

6.9.1 低压开关柜的分断能力,应根据短路电流计算后确定。但不应小于30kA。

说明:本条明确了低压开关柜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30kA。在目前使用的I型PGL开关柜型满足不了30kA要求;II型能够满足30kA要求。在实际工程中,应予注意。

规定“应根据短路电流计算后确定”,这是低压开关柜选型的基本原则,特别对大容量变压器更应不能忽视。

6.9.2 智能化建筑及采用集中控制的低压开关柜,宜选用带通讯接口的智能化产品。

说明:明确国内已生产带通讯接口的低压开关。在智能化建筑和采用集中控制时,应采用带通讯接口的低压开关。在实际应用中,如高(低)压开关柜的通讯规约不一致时,一是单独装设微机型规约转换装置;二是有的微机型保护可不装设微机型转换装置,而采用在编程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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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因此,在设计时应予考虑采用不需装设转换装置的微机型保护装置。

6.9.3 低压无功补偿柜,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功能。

说明:本条引用《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 第4.2.4条的规定。

本条为低压无功补偿箱的选型要求。为实现无功的就地补偿,提高电能质量,配变低压侧应装设无功补偿装置(低压无功补偿箱一般设置于变电所低压开关柜内)。低压无功补偿的容量配置一般应不少于配变容量的15%。建议采用晶闸管—交流接触器复合投切电容器型式实现循环投切控制、分相补偿;投切时不产生瞬变,切换时间小于1个周波,不会产生谐波;采用微处理器的测量、控制系统。防护等级不低于IP23要求。

电容器应优先采用干式、自愈式阻燃型电容器,电容允许偏差-5%+10%,最大过载电压达135%额定电压,允许最高环境温度+55℃。,按变压器额定容量的30%左右作一次性配置分组。

全部电容器组应采用低压塑壳式断路器保护,分组电容器应设置熔断器保护。

6.9.4 电能计量柜(屏)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电能计量柜》GB/T 16934-1997的规定。其辅助电路,应满足本标准第七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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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电能计量装置

7.0.1 电能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线供电的用户,除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装设计量装置外,还应在变配电所装设电能计量装置,作为用户变电所运行管理的需要。

说明:第1款是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第5.4条a)的规定编写。

专线供电的用户电能计量装置,一般装设在电力系统的变电站内。这种方式,虽然符合了国家“装设在产权分界处”的规定,但对用户而言,不能及时掌握和了解本单位的实际实时的用电水平,满足不了企业内部核算的需要以及给用户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带来不便。因此,做此规定。

2 电能计量装置宜装设在进线断路器之前。

说明:我省多数地区,电能计量装置装设在进线断路器之前。

电能计量用互感器装在进线断路器之前,如发生故障是靠上一级保护切除。因此,应加强对电能计量柜的预防性试验。

7.0.2 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电能计量柜或专用计量(电能表)屏。

说明:国家标准《电能计量柜》GB/T 16934-1997适用于“户内,交流50Hz﹑额定电压0.38~35kV﹑额定电流20~1000A与电力用户供电线路配合使用相同金属结构型式的高﹑低压整体式电能计量柜和0.38~220kV高﹑低压分体式电能计量柜(如计量互感器柜﹑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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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柜)”。

2 采用移开式结构的专用电能计量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流﹑电压互感器和电能表,均装设在手车上。

2)电流﹑电压互感器固定式安装,电压互感器熔丝装设在手车上,电能表装设在仪表室。

3)移开式(抽出式)成套配电装置也可以采用固定式电能计量柜。

说明:第2款是参照《电能计量柜》GB/T 16934-1997 第3.2.1条的规定和全省各地十几年来的运行经验而作的规定。

1) “移开式结构电能计量柜”属于“整体式电能计量柜”范畴。它是将计量单元及辅助单元等所有电气设备及部件,装设在一个(或几个并列构成一体的)金属封闭柜(箱)体内的计量柜。

在过去实际应用中的移开式计量柜,存在着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导线通过辅助开关和插件过渡,引至仪表室的情况。由于连接点较多且接点接触不良,造成电能计量误差很大。为避免发生这类故障,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都会对电压回路进行改接。不仅极不规范,而且改接后影响安全运行。因此,必须予以规范。

2) 本条的规定是各地的经验总结。将二次连接导线直接从互感器引至试验专用接线盒,不经过辅助开关或插件过渡。符合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 825-2002 的规定。

3) 本条规定了采用移开式结构的电能计量柜的三种结构型式,适应各种接线的需要,供各地选用。

① “电流﹑电压互感器和电能表,均装设在手车上”的电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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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柜,可以兼作电源隔离柜。采用这种接线,一是电能计量装置均装设在手车上,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最短;二是可以减少一面电源进线隔离柜;三是需停电更换电压互感器熔丝。

② “电流﹑电压互感器固定式安装,电压互感器熔丝装设在手车上,电能表装设在仪表室”的电能计量柜。采用这种接线,是一电流﹑电压互感器固定安装,二次回路连接导线直接引至仪表室;二是可以在供电回路不停电的情况下,更换电压互感器熔丝。

③ “采用固定式电能计量柜”。一是电流﹑电压互感器固定安装,二次回路连接导线直接引至仪表室;二是需停电更换电压互感器熔丝;三是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二次回路不需经过插件过渡引至仪表室。

3 应采用计量专用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1)电压互感器应采用电磁式。准确等级为0.2级;额定二次绕组容量不小于30VA。

2)电流互感器不宜采用套管式。准确等级为0.2S级;额定二次绕组容量:户内式不小于10VA;户外式不小于25VA。

3)电流互感器的变比,应按供电方案进行配置。

4)户内式互感器,应采用干式全密封互感器,并装设在同一的计量柜内。

说明:第3款引用江苏省电力公司苏电营〔2005〕767号《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客户电能计量装置配置规范》的有关规定。

1)采用专用计量互感器。

对互感器的准确等级及二次绕组容量的配置要求,做了规定。 规定采用S级的电流互感器。S级电流互感器比普通电流互感器在20%及以下同一比差和相位差的条件下,误差限值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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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可以接入电能计量回路的有:监视电能计量回路电压的电压表;电压失压计时器;负荷管理终端二次回路;预付费电能表跳闸回路。除此之外的其它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不得接入。

3)户内式电流和电压互感器,应采用干式全密封结构。不得采用油浸式结构的互感器。

4)户内电能计量用电流和电压互感器应装设在同一的计量柜。 过去有的户内变电所的设计,将电能计量电流﹑电压互感器分别装设在两个开关柜内。这种接线极易发生电能计量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

4 互感器二次回路的连接导线应采用铜质分色(黄、绿、红、黑色线,接地线为黄与绿双色线)单芯绝缘线。其截面积不小于4mm2。电流互感器二次与电能表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分相回路的接线方式。由互感器接线端子直接接至计量柜内的联合接线盒,中间不得有任何辅助接点。

说明:第4款,是引用江苏省电力公司苏电营〔2005〕767号《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客户电能计量装置配置规范》的有关规定。

早在1980年,华东电管局颁布的电能计量接线图集,规定了电能计量二次连接导线应分相分色,规范了计量二次回路的接线。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二次连接导线不分色以及截面不符合要求的不规范行为。

二次连接导线分相分色,便于电能表接线的安装施工和接线的核对,避免错接线的发生。

5 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低压三相四线多功能电能表,其电压引线应单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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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不得与电流线共用,电压引线的另一端应接在电流互感器的一次电源侧母线上,电压引线与电流互感器一次电源应同时切合。

6 电能计量柜﹑总开关柜应装设供预付费电能表跳闸回路用的四档端子排。

7.0.3 双回路供电的电力客户应分别安装电能计量。

说明:规定了双回路供电的电力客户应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是营业管理的需要和便于线损指标的考核

7.0.4 对于低供低计电能表,其接入线路电流大于60A时,应采用经互感器接入式电能表。

说明:引用江苏省电力公司苏电营〔2005〕767号《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客户电能计量装置配置规范》的有关规定。

实践证明,由于电能表的质量问题,直接接入式电能表的额定最大电流超过60A时,接线端子易过热受损。因此,规定“其接入线路电流大于60A时,宜采用经互感器接入式电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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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负荷管理终端装置

8.1 一般规定

8.1.1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应与变(配)电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及验收。

说明:目前,在用户变电所的设计中,对负控终端装置的二次回路设计无相应国家标准规范作为依据。因此,在用户变电所的二次回路的设计中,往往给忽略了。造成在变电所接电前,对涉及负控终端的二次回路进行改接的极不规范的状况。因此,有必要做出规定。负荷管理终端装置,应与变(配)电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及验收。

8.1.2 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结构,宜采用立柜式或壁挂式。

说明: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结构有立柜式和壁挂式两种。一般新建变电所宜采用立柜式结构。

8.1.3 负荷管理终端装置应尽量靠近计量柜(屏),并兼顾与被控开关的距离。

说明: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减少二次回路的长度。

8.2 二次回路

8.2.1 计量柜上的二次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量柜(屏)(包括分计量)上应装设负控专用八档端子排组,并可铅封。 2 移开(抽出)式计量柜的负荷管理专用端子排组应设两组。一组装于手车上计量表计附近,另一组装于柜体仪表室,两组端子二次接线通过手车转接插头转接。

3 负控使用的转接插头端子专用,不得接有与负控无关的二次接线,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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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接地。

4 计量引出的弱电信号二次接线,为避免干扰,转接时应与强电部分至少 隔开一档空端子。

说明:本条规定了负荷管理终端装置对计量柜上的二次回路的要求。

8.2.2 断路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线断路器及100A及以上的低压出线断路器,必须具备电气分闸功能。 2 进线断路器及100A及以上的低压出线断路器,应至少有一副空的辅助接 点供负荷管理专用,若有位置继电器的空接点亦可代替。装设六档专用端子排组。

3 开关柜采用移开式(抽出式)时,应将电动分闸接点通过转接插头引至开 关柜体仪表室。

4 为避免因绝缘击穿造成误跳开关及强电对弱电的干扰,应采取隔开一档空 空端子。

说明:本条规定了负荷管理终端装置对断路器的配置要求。100A及以上的低压断路器必须具备电气分闸功能以及要有一副空的辅助接点,供负荷管理终端跳闸使用。

8.3 电源

8.3.1 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工作电压为交流220V。

8.3.2 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电源取向原则为:只要该户有电,终端即不应失电。一般可取电源侧TV柜100/230V中间变压器﹑所用变压器﹑低压总断路器电源侧。

说明:本节规定了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电源的具体要求。高供高计的电源取自电源侧的TV或所用变压器;高供低计的电源取自低压总断路器的电源侧。即:固定柜取自电源侧刀开关的上椿头;抽出柜取自电源侧隔离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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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对其他专业的要求

8.4.1 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下方应留有沟﹑洞,并与计量柜(屏)﹑电源柜(屏) ﹑开关柜﹑TV柜或信号屏等相通,预埋钢管直径不小于100mm。

说明:设计或审查图纸时,不应忽略。

8.4.2 对于高压侧有计量点的用户,其高低压室之间应留有电缆通道,预埋钢管直径不小于100mm。

说明:设计或审查图纸时,不应忽略。

8.4.3 天线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建设计时,应包括负控天线支架及馈线电缆通道(预埋管)。

2 天线支架一般装设在变(配)电所房顶上。高层建筑宜装设在裙楼的顶部。 3 支架上部应有一根长度不小于800mm,外径不小于25mm的镀锌钢管, 以固定天线。钢管与支架底部应焊接牢固。

4 支架本身高度不低于2m(含上部钢管高度)。 5 支架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500mm。 6 支架应与接地网可靠连接。

7支架的过电压保护,应在变(配)电工程中一并考虑。 8 馈线电缆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00m。

说明:在变电所土建设计或审查图纸时,不应忽略。

8.4.4 采用预装(组合)箱式变电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欧式箱变结构:宜采用有负荷管理终端装置室设计的箱变。二次回路应符合第8.2节的规定。

2 美式箱变结构:应在箱变外,设置装设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不锈钢保护柜 (800×550×190)。柜底应有基础并留有通往箱变的电缆通道。预埋管直径不小于100mm。

3 箱式变电站顶部应装设负荷管理天线支架的固定装置,并符合第8.4.3条的规定。

4 箱式变电站应预留负控天线固定装置与负荷管理终端装置安装处的馈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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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通道,其预埋管直径不小于50mm。

本条规定了采用预装式(箱式)变电站,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要求。以往箱式变电站的设计,往往忽略了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规定,存在箱变在安装后,负荷管理终端装置无法安装。因此,不仅设计单位要考虑,在审图时也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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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继电保护﹑二次回路及自动装置

9.1 保护配置

9.1.1 进线保护(一线带多变)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进线装设延时速断及过电流保护;

2 10kV进线装设速断或延时速断﹑过电流及失压保护。对小电阻接地系统,宜装设零序保护。

说明:明确规定,进线装设过流保护。也是营业工作中对客户用电容量的管理。一般应按批准的用电容量计算过流保护定值。

装设失压保护(一般是在断路器的操作机构上装设失压脱扣器)是变电所安全运行的需要。一旦变电所内部发生事故,由于某种原因(保护或断路器故障)断路器不跳闸,故障点没切除,系统变电站的出线保护动作跳闸,经重合闸动作后,再次合闸到故障点后跳闸造成事故的扩大,危及了电力系统和其他用户的安全运行。装设失压保护后,即使继电保护不动作,失压保护作为其他保护的后备,使断路器跳闸将故障点切除。即使系统变电站跳闸,经重合闸动作后,线路重合成功也保证了电力系统和其他用户的安全。

9.1.2 35kV主变压器应设置下列保护:

1 过负荷;

2 过电流(包括复合电压﹑低电压起动的过电流保护); 3 速断或差动;

4 瓦斯(包括有载调压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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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温度; 6 压力释放。

说明:有载调压开关装有瓦斯继电器保护以及变压器本体装有压力释放装置,因此在保护设置时不能忽略。

9.1.3 10kV变压器应设置下列保护:

1 过电流; 2 速断; 3 瓦斯; 4 温度; 5 压力释放。

9.1.4 分段开关宜设置充电保护。

说明:分段开关的充电保护的功能,是在合上分段开关时保护投入,合闸后保护退出。防止在合上另一段母线时如发生故障,充电保护动作跳闸。合闸后充电保护退出是减少一级保护,利于保护的配合。

9.1.5 6~10kV线路保护应设置下列保护:

1 过电流; 2 速断; 3 零序。

9.1.6 电力电容器应设置下列保护:

1 过电流; 2 速断;

3 中性点不平衡电压或不平衡电流; 4 过电压﹑低电压保护。

9.2 继电保护﹑控制装置配置及布置方式。

9.2.1 35kV变电所保护装置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采用微机型综合自动化装置,设置后台。35kV微机型保护测控装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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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室集中组屏。6(10)kV出线微机型保护测控装置,采用分布在开关柜上布置。

2 采用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不设后台。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采用分布在开关柜上布置。装设信号装置。

3 采用微机型综合自动化装置,设置后台。微机型综合保护测控装置,在控制室集中组屏。

说明:本条规定了35kV变电所均应采用微机型保护装置。并根据不同的用户也规定了装设微机型保护装置配置的几种方式。目的是不一定全部采用集中组屏方式,以节省客户变电所投资。

9.2.2 10kV变电所保护装置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不设后台。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采用分布在开关柜上布置。装设信号装置。

2 采用微机型综合自动化装置,设置后台。微机型保护测控装置采用分布在开关柜上布置。

3 当断路器总台数在三台及以下﹑变压器总容量在1260kVA及以下,可采用去分流分闸的全交流操作。装设信号装置。

说明:本条在现行的设计规范中没有做出规定,而是根据各地的实践经验做了规定。

一是规定了 10kV变电所微机型的保护装置配置采用分布式布置方式,以节省客户变电所投资。

二是由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淘汰电磁型继电器。而且,在省内的一些地区还在采用。所以,规定了只限于在用电容量较小时,宜采用电磁型反时限保护。

三是便于可操作性。

9.2.3 变电所控制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kV变电所应采用在开关柜就地控制。当采用微机型综合自动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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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在就地及后台控制。

2 35kV露天变电所,在控制室设置35kV控制﹑保护装置。

3 35kV户内(半户内)变电所,35kV断路器及低压侧总断路器﹑分段断路器宜采用集中控制。当变压器总容量在6300kVA及以下时,可采用开关柜就地控制。

4 10(6)kV断路器宜采用开关柜就地控制。

5 变电所采用微机型综合自动化系统时,宜将监控系统引至控制室或生产调度室。

说明:本条参照《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定》DL/T 5136-2001 第5.0.的规定及目前在用户变电所中较为普遍采用的方式而做的规定。

目的是节省用户变电所的投资。

9.2.4 断路器采用集中控制方式时,应在开关柜上装设合﹑分闸控制及指示装置。

说明:本条规定是便于工作人员在断路器检修时操作的便利。因此予以规范。

9.3 二次回路

9.3.1 35kV内桥接线的二次回路应采用“和电流”接线。

说明:内桥接线的二次回路采用“和电流接线”是常用的成熟的接线方式。具有保护配置简单的特点。

9.3.2 当变压器采用有载分接开关时,应在有载分接开关控制回路中加装电流闭锁装置。

说明:本条在现行的设计规范中没有做出规定,而是参照电力行业标准做出的规定。装设电流闭锁装置,是防止在变电所发生事故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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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载调压开关进行操作,而造成有载调压开关的损坏。

目前,在用户变电所建设中,往往忽略。因此,应作出规定。

9.3.3 10kV 双电源变电所0.4kV侧的进线﹑分段断路器二次回路应设置具有故障闭锁合闸回路的功能。

说明:本条在现行的设计规范中没有做出规定。双电源用户的有些变电所在设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时,往往没有考虑“故障闭锁”。因此,当发生低压侧永久性短路事故时造成全所失电,此类事故已有发生。因此作出规定。

9.3.4 双电源变电所应具有防止倒送电的电气机械闭锁回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线断路器控制回路中,应具有在合闸前,断开分段断路器或另一进线断路器合闸回路的功能。

2 断路器应装设闭锁控制开关,并应具有将操作把手取出的功能;

说明:本条在现行的设计规范中没有做出规定。目前,全省双电源用户向电网倒送电事故,还时有发生。已经危及到人身安全。综其原因,就是,在变电所的设计中,对防止倒送电的二次回路没有规范可依。因此,必须作出规定。

在进线断路器控制回路中,应具有在合闸前,断开分段或另一进线断路器合闸回路的功能和装设可将操作把手取出的闭锁控制开关的二次回路。不仅在控制回路中,杜绝了向电网倒送电的可能,而且,还能适用于双电源变电所各种运行方式的需要。实践中,在采用这种设计的双电源变电所,没有发生过倒送电事故。

对于采用微机综合自动化系统的变电所防误操作,本标准中没有涉及。主要是有的采用微机型防误装置;有的采用编码锁;还有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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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软件中编写程序解决。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在设计时考虑,但必须采取防止倒送电的措施。

9.3.5 电气防误操作的二次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变电所在各种运行方式情况下的防误操作功能。

说明:用户变电所的有以下几种运行方式:一供一备;两路同供;两路同供,互为备用。

如,以35kV内桥接线为例。桥开关,一般是不允许在两台进线断路器运行的情况下,合上桥开关。因此,在二次回路设计中要考虑,任一进线断路器断开时,桥开关才能合上。有时,电力调度由于系统运行方式需要用户两路同时供电的变电所改变运行方式,停用一回线路而用户又不能停电切换电源,就需要先合上桥开关,然后再停进线断路器。因此,在二次回路设计上不考虑这个因素,将会直接影响用户的正常生产。

2 移开式隔离柜﹑电能计量柜,应装设具有位置接点的电气元件。

说明:在实际的设计工作中,往往忽略的。因此,做出明确规定。

3 固定式安装的隔离开关,应装设与操作手柄联动的辅助开关。

说明:防止带负荷操作隔离开关。

4 电源侧接地开关,应具有带电显示器闭锁的功能。

说明:防止带电误合接地开关。

9.4 自动装置

9.4.1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用户,应在变压器低压侧的分段开关处,装设自动投入装置。其它负荷性质用户,不应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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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具有保护动作闭锁的功能。 3 35(10)kV侧进线断路器处,不宜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说明:双电源用户的有些变电所在设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时,往往没有考虑“故障闭锁”回路。因此,当发生事故时造成事故的扩大。 装设了“故障闭锁”回路,一旦有一回路发生事故,在保护动作后,只有本回路失电。而另一回路,还能继续供电,防止了全所失电的情况。确保了安全运行。

9.4.2 35(10)kV变电所0.38kV侧,应具有故障闭锁及带零位的“ATS”功能。

说明:目前“ATS”装置,已有应用。本条规定在设置“ATS”装置时,应具备“故障闭锁”功能。

9.4.3 0.38kV侧,采用具有故障闭锁的 “自投不自复”﹑ “手投手复”的切换方式。不采用“自投自复”的切换方式。

说明:在有“自投自复”回路的变电所中,由于其回路只考虑了总开关和分段(母联)开关的回路,而没有考虑在自投时应切除其他不重要的回路,发生切换电源时全所失电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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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变电所的布置型式

10.1 一般规定

10.1.1 变电所的布置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宜设全户内式变电所或半户内变电所。当受条件时, 也可设附设式变电所。

2 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应设户内变电所; 3 偏僻地区可设露天变电所。

4 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kVA及以下时,也可装箱式变电站。

5 居住区变电所的设置应符合我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的规定。

说明: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设置户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电所, 已能满足安全运行的需要。从降低投资,应作出规定。

偏僻地区系指县以下,宜设露天变电所,是考虑到全省范围的需 要。

用电容量为500kVA及以下,采用预装式(箱式)变电站。也是 从降低投资,加快建设速度考虑。

10.1.2 变电所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巡视, 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说明:变电所布置的基本要求。

10.1.3 应合理安排变电所内各功能单元房间的位置。其各功能单元宜符合下列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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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低压配电室应靠近变压器室;

2 35kV主变压器室宜靠近10(6)kV配电室;

3 控制室﹑值班室和辅助房间的位置便于运行人员工作和管理。

说明:本条强调合理安排变电所内各功能单元房间的位置。并做了具 体规定,便于可操作性。

10.1.4 变电所尽量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变压器室和电容器室尽量避免西 晒,控制室尽可能朝南布置。

说明:变电所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是变电所设计时首先要考虑 的。

变压器和电容器产品设计时的环境温度是按+40℃考虑的。因 此,在运行时的环境温度不宜超过+40℃,因此规定变压器室和电容 器室尽量避免西晒,以降低环境温度。

客户变电所的控制室一般兼做值班室,朝南布置也是节能的需 要。

10.1.5 高﹑低压配电装置及电力电容器装置均采用成套装置。高压配电装置不 得采用组装(间隔)式。

说明:国内35kV及以下各种型号的高﹑低压配电设备均有成套装置。 因此,规定不采用组装(间隔)式,以加快变电所的建设速度。

10.2 变电所的型式

本节规定了变电所的型式。可供在变电所设计时,根据负荷性质及场地情况进行选用。

城市地下变电所(全地下﹑半地下变电所)的建设要求,本标准没有完全涉及。只是在“楼宇内变电所”中对所址的选择﹑配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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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布置﹑通道以及通风﹑防水做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规划及占地等原因在地面上变电所无法建设时才采用的特殊变电所建设形式。电力行业标准《35~220kV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定》DL / T-2005对此做了详细规定。

10.2.1 全户内变电所

1 楼层布置时,变压器高压侧配电装置宜设置在二层并应留有设备吊装孔﹑吊装平台。

变压器低压侧配电装置﹑高压电容器室﹑值班(控制)室宜设置在一层。 2 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时,变压器室应设置在一层。

说明:本条是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1992 第4.5.7条的规定编写。民用建筑由于受场地,变电所一般采用两层布置。

低压侧配电装置布置在一层,主要是因为低压侧出线回路较多,便于电缆敷设。

油浸式变压器和高压电容器布置在一层,是考虑防火的要求。一旦发生火灾,便于消防部门施救;二是如设置在二层及以上,将对结构楼板的荷载及吊装﹑运输带来不利影响。

值班(控制)室设置在一层,便于变电所的管理。

3 单层布置

1)高(中)压配电装置宜单独设置高压开关室。

当6~10kV开关柜在9面及以下时,可与低压开关柜设置在同一房间

内;

2)35kV变压器应单独设置变压器室。 3)低压配电装置宜单独设置低压开关室; 4)6~10kV电容器室应单独设置;

5)低压电容器应根据电容器柜的面数及变电所的布置也可设置电容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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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由于目前一般是采用无油化断路器,中压开关柜与低压开关柜同室布置的台数,可以超过《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94 第4.1.2条 6面的规定。

9面是按双电源变电所装设两台变压器时的常规接线考虑。适用性较普遍。如分段装设隔离柜,10面开关柜也可与低压柜同室布置。

同室布置只限于其配电装置只供本变电所使用。如有出线,应单独设置高压开关室。

10.2.2 全户内附设式

1 楼宇内变电所 1) 所址:

① 变电所不宜设置在楼宇地下最底层。若必须设置在地下最底层时,变电所地坪应高于同层地面300mm以上;

② 置于地下层及楼层内的变电所,应留有设备搬运﹑安装﹑检修的通道及吊装孔;

③ 变电所严禁设在卫生间﹑浴室﹑水箱﹑水池及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其贴邻。

④ 当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变电所应作屏蔽措施。

说明:楼宇内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室时,由于在楼宇土建设计时没有考虑到变电所的高度要求,往往采取在地下室的局部地方向下开挖。带来的后果是变电所积水严重,影响了安全运行。此方法应禁止采用。

有些工程由于没有考虑留有设备搬运﹑安装﹑检修的通道及吊装孔,因此电气设备无法从地面搬运到变电所。这点,在设计或审图时应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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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变电所应作屏蔽措施”是引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第8.3.1条的规定。是防止电磁污染的措施。

2) 布置

① 应根据土建结构的柱网设置,合理布置各功能单元。但操作﹑维护通道应避开立柱。

说明:规定了操作、维护通道应避开立柱。

② 35kV高压配电装置宜单独设置高压开关室。

③ 6~10kV配电装置宜单独设置高压开关室,当开关柜在6面及以下时,可与低压开关柜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说明:楼宇内变电所由于建筑物结构的,规定了中压开关柜在6面及以下时,可与低压开关柜同室布置。超过6面应设置高压开关室。

④ 干式变压器的布置应根据变压器容量及土建结构既可单独设置,也可与配电装置相邻布置。无论采用何种布置,干式变压器外壳防护等级应为IP40。

2 外附式变电所

1) 配电装置设在主建筑物内, 外附变压器室。

① 高低压配电装置在主建筑物内既可楼层布置,也可单层布置。 ② 外附变压器室既可装设油浸式变压器;也可装设干式变压器。 2) 变电所依附在主建筑外。

① 高低压配电装置在主建筑物外。既可楼层布置,也可单层布置。 ② 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时,变压器室应设置在一层; ③ 6~10kV电容器室宜设置在一层; ④ 值班(控制)室,宜设置在一层。

⑤ 低压电容器应根据电容器柜的面数及变电所的布置也可设置电容器室;

说明:外附式变电所布置的两种型式。在工业企业的变电所应用较多。

10.2.3 变压器室布置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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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油浸式变压器容量在800kVA及以上时,宜采用高式布置方式; 2 油浸式变压器容量在630kVA及以下时,宜采用低式布置方式。 3 干式变压器容量在2000kVA及以下时,可以和配电装置同室布置。

采用箱体结构时,根据工程可设有进风口及排风管,排风宜采用轴

流风机。

说明:变压器室采用高式布置,可以提高通风和散热效果。根据运行经验,变压器室进﹑出风窗的面积之比宜为2:1。

运行经验证明,干式变压器采用箱体结构,装设有进风口及排风管,对降低变电所的环境温度的效果明显。而且环境温度降低后,有利于提高变压器的负载能力。

10.2.4 半户内变电所(变压器露天布置)

1 楼层布置

1)高﹑中(低)压配电装置宜设置在二层;中(低)压宜设置在一层; 2)高(中)压配电装置设在二层时,应留有吊装设备的吊装孔﹑吊装平台; 3)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时,变压器露天布置; 4)6~10kV电容器室宜设置在一层; 5)值班(控制)室,宜设置在一层。 2 单层布置

1) 35kV配电装置应单独设置高压开关室。

2) 6~10kV配电装置宜单独设置高压开关室,当开关柜在9面及以下时,可与低压开关柜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3) 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时,变压器露天布置。 4) 低压配电装置宜单独设置低压开关室。 5) 6~10kV电容器宜单独设置电容器室。

低压电容器应根据电容器柜的面数及变电所的布置也可设置电容器室。

说明:本条规定了半户内变电所的两种布置型式。

半户内的型式,是指变压器设置在室外,配电装置设在室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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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型式如装设两台油浸式变压器,变压器之间防火间距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对于35kV不小于5m。如果达不到防火间距要求,应在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设置防火墙。

10.2.5 箱式变电站

1 分体式

1) 10(6)~35kV配电装置设置在箱体内,变压器在户外。 ① 35kV侧:采用断路器。

② 10(6)kV侧:采用中压开关、负荷开关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③ 采用分布式微机保护装置,设置控制室。

2) 6~10kV配电装置及油浸(干式)变压器装设在箱式变电站内,低压配电装置装设在户内。

① 10(6)kV侧:采用中压断路器、负荷开关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② 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或干式变压器。 2 预装式

1)35kV侧:采用断路器;10(6)kV侧:采用断路器、负荷开关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2)0.38kV侧采用空气断路器。

说明:箱式变电站有两种型式:一是分体式结构;二是预装式结构。

分体式变电站,将高(中)压配电装置分别装设在各自的箱体内。箱体内设有控制室,继电保护装置装设在开关柜上。当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时,变压器装设在户外;采用干式变压器时,变压器装设在箱体内。由于是工厂化生产,现场安装施工的工作量就很少,加快了变电所的建设速度。这种型式的变电所,外省应用比较多,我省个别地区也开始使用。它的特点是降低了投资和加快建设速度。

10.2.6 户内组合式成套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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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10kV侧装设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2 装设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应超过1250kVA的干式变压器。

3 变压器柜的高度应与配电装置的高度相一致;宽度尺寸不宜小于2300mm。

说明:户内组合式变电站,应用较多。当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时,变压器容量不超过1250kVA。如采用断路器时,变压器容量可以扩大。

干式变压器柜的宽度尺寸是按1250kVA变压器确定的。是考虑到用户在初始变压器容量小于1250kVA,而要增加用电容量需要换大变压器时,只需更换变压器即可,而不需要将外壳一同更换。更主要的是土建基础也不需要重新设计施工。

10.3 配电装置的布置

10.3.1 变配电所应按下列功能单元设置:

1 高(中)压配电装置室; 2 低压配电装置室; 3 电力电容器室; 4 变压器室; 5 值班(控制)室。 6 辅助用房。

10.3.2 配电装置的排列,有下列几种型式:

1 单列布置; 2 双列布置:

3 0.38kV配电装置其他排列形式 1)“L”型布置。 2)“∏”型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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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双列布置时,母线桥推荐采用密集型母线。“L”、 “∏”型布置,适用于场地狭窄的场所。

10.3.3 变压器﹑接地变压器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置于的变压器室内。 1)变压器宽面推进。 2)变压器窄面推进。

2 干式变压器室与配电装置组合的型式。 3 干式变压器可与配电装置同室布置。 4 油浸式变压器应设在底层(一层)。

说明:本条规定了变压器室布置的四种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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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电缆敷设

11.0.1 电力电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低压侧,宜采用母线连接方式;

2 电力电缆宜在变压器室的墙体上安装;不应将电力电缆安装在变压器室的大门位置;

3 进﹑出线电缆及电缆头,不应直接靠在变压器外壳上安装;

说明:变压器二次侧电流比较大,如出线采用电力电缆,不仅会有多根电缆,而且在电力电缆发生故障时,恢复供电的时间较长。

电力电缆在变压器室靠墙安装是标准的安装方式,有建设部颁布的国家标准图集可供设计安装参考。它具有在变压器检修或更换时,不会影响到电缆的特点。

电力电缆安装在变压器室的大门位置,不利于变压器检修更换。 进﹑出线电缆及电缆头,不应直接靠在变压器外壳上安装,是引用江苏省电力工业局颁发的《高压电气装置规程》第5.2.11条的规定。

11.0.2 电缆沟在进入或引出建筑物外时,应设保护管。保护管应超出散水坡100mm外。

说明:本条是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1992 第7.3.2.6条的规定编写。

“建筑物”包含变电所和其他建筑。电缆沟在进入(引出)建筑物时,应设保护管。保护管应和土建同时施工预埋并留有备用管,以保证防水的质量。有些地区变电所的电缆沟引出墙体不装设保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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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采用在电缆敷设完工后再进行封堵,这种方式不利于防水封堵。

电缆保护管超出散水坡是考虑到电缆在施工时的便利,不致于损坏。

11.0.3 电缆沟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其底部应做坡度不小于0.5%的排水沟。积水可直接排入排水沟道或积水坑用泵排出。

说明:本条是参照《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23-94 第6.2.7条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1992 第7.3.3.6条的规定编写。

为了防止电缆浸水后造成事故和变电所湿度太大,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因为电缆沟很可能位于无渗透性潮湿土壤中或地下水位以下,所以要求有可靠的防水层,并将电缆沟底做坡度及时排出积水,以保证电缆线路在良好环境条件下运行。

室内电缆沟积水比较常见,应予重视。特别是布置在高层建筑地下室的变电所,更不能忽视。

11.0.4 电缆沟在进入或引出建筑物外时,应采取防火封堵。

说明:本条是参照《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1994 第7.0.2.1条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1992 第7.3.3.的规定编写。

电缆火灾的发生,有电缆过热﹑短路﹑绝缘老化或绝缘性变坏等内因,也有可燃物着火的外因,统计显示内﹑外因几乎各占一半。因此,在变电所建设时就考虑完善电缆沟防火措施,对于防止电缆火灾事故的发生有着积极意义。

电缆着火后的蔓延程度,并非一律。明敷电缆数量较少时可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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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延燃自熄;密集敷设电缆由其在沟道内,火势发展迅猛,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为事故扩大,且考虑到投资增加有限,作为防火的必要措施,应以作出规定。

省电力公司苏电保(2000)822号文颁发的《江苏省电缆防火封堵标准》对电缆防火封堵方式做了详细规定,应遵照执行。

11.0.5 在电力电缆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零序电流互感器及由电缆头至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外壳和接地线应与地绝缘。

说明:对于电缆线路的单相接地保护,一般采用零序电流互感器保护。在正常运行及三相对称短路时,在零序电流互感器二次侧由三相电流产生的三相磁通向量之和为零,即在电流互感器中没有感应出零序电流,继电保护不动作。当发生单相接地时,就有接地电容电流通过,此电流在二次侧感应出零序电流,使继电保护动作并发出信号。应强调指出:电缆头的接地引线必须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再接地;电缆头必须与固定的支持件绝缘,否则,保护装置不起作用。

在实践中,存在接地线不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和零序电流互感器与地不绝缘。造成,零序保护起不到作用。因此,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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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通讯和远动

12.0. 1 35(10)kV双电源变电所,应敷设市话(或企业内部通讯)﹑调度二对

通讯电缆。

12.0. 2 35(10)kV单电源变电所,应敷设市话(或企业内部通讯)电缆。 12.0. 3 35(10)kV变电所,应预留远动装置及通讯接口的安装位置。 12.0.4 35(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宜装设遥信﹑遥测﹑遥控﹑遥调装置。

说明:本章提出了通讯和运动的原则要求。通讯设施是否完善,关系到变电所的安全运行。因此,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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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防雷保护和接地

13.0. 1 过电压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进线(电源)侧应装设避雷器保护。

2 35kV架空进线的母线避雷器与主变压器及其它被保护设备的电气距离按架空线进线段保护(架空地线)校核。

3 35kV户外配电装置应设避雷针保护。

4 全户内变电所按年雷击次数确定防雷等级,设置相应的防雷装置。 5 35/0.38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装设避雷器保护。 6 10(6)架空出线处装设避雷器。

说明:第1款。明确了新建变电站35kV进线应安装线路避雷器,运行变电站有条件的也应安装。应选择免维护(成熟的带脱离器的或可拆卸的)避雷器,并且每相避雷器应安装不带泄漏电流表的放电计数器,并注意做好接地。

第2款.母线避雷器与主变压器的保护的电气距离,虽然国家设计规范有明确规定。当采用架空进线时,由于架空线路是供电公司设计,而变电所又是另一设计单位设计,由于不知道架空线路的避雷线(架空地线)是采用全线保护还是只设计为进线段保护,因此在变电所的设计时,往往没有能够对避雷器的保护距离进行校核,存在着母线避雷器与变压器之间的电气距离满足不了规范的要求。为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因此本标准规定按进线段保护(进线长度为1kM)校核,即按避雷器与变压器之间的电气距离不超过25m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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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是是引用《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620-1997 第7.1.1的规定。

第4款.是规定了“全户内变电所按年雷击次数确定防雷等级”的要求。

第5款.是引用《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620-1997 第8.3的规定。以防止反变换波和低压侧侵入波击穿高压侧绝缘。但在实际工作中,会忽视这个问题,因此作出规定。

对厂区内10kV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是否装设避雷器可根据运行经验确定。

第6款的规定是防止在雷雨期间,由于变电所出线断路器在断开而架空线路在运行时,侵入波的侵入造成的反击过电压造成隔离开关或穿墙套管的损坏而做出的规定。

13.0.2 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变电所设置人工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2 户外变电所避雷针应设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与接地网的距离不小于3m。

3 35kV变电所采用垂直接地极和以水平接地极为主的人工接地网。 4 10(20)kV变电所,当采用建筑物的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又满足规定值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

5 楼宇内变电所,宜利用建筑物基础与建筑物防雷和建筑物内部强﹑弱电接地组成公用(总)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满足最小接地电阻的要求。

6 10(20)kV小电阻接地系统,工作接地与保护接地应分别设置接地网。两接地系统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m。

说明:

第2款,是引用《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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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97 第7.1.6的规定。

第5款,是参照《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621-1997 第3.2条﹑第6.4.2条﹑第7.2.的规定编写。楼宇内变电所,利用建筑物基础与建筑物防雷和建筑物内部强﹑弱电接地组成公用(总)接地装置,已得到广泛应用。因此明确规定接地电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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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土建部分

14.1 一般规定

说明: 变电所设计时,电气专业人员应向建筑专业人员提供土建设计条件图。

14.1.1 电力设施建筑物的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框架﹑抗震墙高度确定,并按《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执行。 14.1.2 变电所宜采用简洁的现代工业建筑造型。应与周围建筑物造型及环境相一致。

说明:建筑物造型风格,应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14.1.3 变电所建筑物应满足防雨雪﹑防汛﹑防火﹑防小动物﹑通风良好(简称四防一通)的要求。并应装设门禁措施。

说明:本条参照《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 第6.2.4条的规定编写。

变电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但对通风﹑采光均必须采取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除门窗需要防止小动物进入措施外,还应对管沟等采取措施。因为小动物进入室内会造成电气设备短路事故。小动物是指麻雀﹑蝙蝠﹑老鼠﹑猫﹑蛇等,也包括能引起电气设备事故的比较大的飞虫。

另外,雨雪飘入变电所内造成的事故还时有发生。虽然,目前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对防雨雪有一定的好处,但仍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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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荷载

14.2.1 变电所内的地面及楼面的承载力应满足电气设备动﹑静荷载的要求。

说明:土建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14.3 建筑物

14.3.1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变电所,应设设备运输的通道,并应满足最大电气设备体积的运输要求。

14.3.2 (外附)式变电所,其屋面防水标准,宜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屋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50,并有组织排水。屋面不宜设置女儿墙

说明:本条参照《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第4.3.3条及江苏省电力工业局《高压电气装置规程》第3.17.1条的规定编写。

变电所屋面渗水时有发生。运行经验证明,变电所设置女儿墙,极易造成屋面与女儿墙的连接处积水,影响变电所的安全运行。

14.3.3 变电所采光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高窗。 2 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并配纱窗。 3 配电室临街道一面不宜开窗。

14.3.4 变电所配电室的出(入)口处,应装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电气装置。

说明:用户变电所小动物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到用户变电所得安全运行。虽然,采取了捕鼠器或电猫等措施,由于安装方式不一,捕鼠效果不佳。运行经验证明,按照附录F的“捕鼠装置图”在配电室的出(入)口处,装设防止小动物的电气装置,基本上不会发生小动物事故。

14.3.5 变电所的防火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防汛应满足当地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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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通风和照明

14.4. 1 变电所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宇内变电所通风与楼宇的通风同步考虑。并应设置除湿装置。 2 带有防护罩的干式变压器柜宜设置的强迫排风通道。 3 变电所内使用SF6气体绝缘设备时,宜装设低位排气装置。

说明:楼宇内变电站通风与楼宇的通风同步考虑,是避免在建筑施工完成后的二次返工。

运行经验证明,干式变压器柜设置的强迫排风通道,对降低变电所和变压器的温度效果较好。

SF6开关柜(变压器)应用广泛。由于SF6气体比重大,因此应装设低位排气装置,利于SF6气体的排除。本款是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4.10.24条的规定编写。

14.4.2 变电所内电气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灯具不应设置在配电装置的正上方。

2 在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设置供电时间不小于1h的事故照明。

说明:照明灯具不应设置在配电装置的正上方,是考虑灯具维护方便而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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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施工及验收

15.1 施工

15.1.1 变电所施工应按经过审查的施工图文件进行。施工中如需变更,应按设计变更程序办理。

说明:用户受电装置与电力系统是直接联系的,其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和电力行业的规定,直接影响到电力系统和用户变电所的安全运行。因此变电所的设计应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如果受电装置道设计未经供电企业审核或供用电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就进行施工,将会造成返工。

土建图纸应送交当地建设部门审核。

15.1.2 变电所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

说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5)6号令颁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1 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kV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试验业务。

2 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kV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试验业务。 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不得施工。

15.1.3 变电所施工过程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接受中间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更改。

说明:本条参照《供电营业规则》原电力部(96)8号令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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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编写。

隐蔽工程在完工后,是无法检查的。因此,应通知供电企业派员对其进行中间检查。

15.2 竣工验收

15.2.1 变电所施工﹑安装完工后,应当进行土建和电气装置竣工验收,编写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的内容应符合附录D的要求。

说明:本条参照《供电营业规则》原电力部(96)8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编写。

15.2.2 竣工验收后,供电企业应对受电装置的继电保护整定值进行计算和整定。

说明:本规定是保证在用户变电所发生事故时,继电保护能正确动作,确保电力系统和用户变电所的安全运行而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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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提示性附录) 参考文献

一﹑国家标准

1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9-1992 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1992 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1994 4 继电保护装置设计技术规范 GB50062-1992 5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50227-1995 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1995 7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1995

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2001年版) 9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1年版) 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1994(2000年版) 11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 14549-1993 二﹑行业标准

1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615-1997 2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621-1997 3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36-2001 4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DL/T 825-2002 5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448-2000 6 高压电缆选用导则 DL 401-2002 7 导体与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 DL/T 5222-2005 8 电力系统谐波管理规定 SD 126-1984 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 16-1992 三﹑江苏省的标准(规定)

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J11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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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压电气装置规程(省电力局颁布)

3 0.4~220kV电网建设导则(省电力公司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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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供电方案的主要内容

1 供电电源:××变电站﹑××开闭所﹑××线路供电。 2 供电电压:35kV﹑10kV﹑0.38kV供电 3 电源进线方式:电缆﹑架空线。

4 负荷性质:一级负荷(特别重要负荷)﹑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

5 供电方式:单电源﹑双电源﹑多电源

6 电气主接线方式:内桥﹑单母线﹑分段单母线带联络﹑分段单母线不带

联络﹑线路变压器组﹑一高一低。

7 双电源运行方式:二路同供﹑一供一备(冷备用﹑热备用)﹑二路同供

互为备用(不允许自投,手动操作﹑允许自投,“ATS”装设位置)。

8 双电源运行的闭锁方式:机械、电气。

9 批准需用(装接)变压器容量﹑保安(备用)容量;变压器的类型(干式、油浸式)。

10 变压器运行方式:同时使用﹑一供一备。 11 电能计量方式:高供高计﹑高供低计﹑低供低计。 12 总表TA变比﹑分(套)表变比或电能表容量。 13 电能计量用TA、TV准确等级及二次绕组容量 14 谐波源及消谐装置的设置。

15 保安措施:自备发电机组(允许自启动﹑不允许自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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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应提供设计文件和资料内容

1 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 2 用电负荷分布图;

3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 4 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5 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6 节能篇及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7 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 8 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方式; 9 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 10 隐蔽工程设计资料; 11 配电网络布置图; 12 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

13 供电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低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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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D

受电工程竣工报告的主要内容

D.0.1 工程竣工图纸及说明;

D.0.2 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 D.0.3 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D.0.4 隐蔽工程度施工及试验记录;

D.0.5 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以及“典型操作票”; D.0.6 取得进网作业资格的值班人员名单; D.0.7 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 附 录 E 常用电气主接线 附 录 F

变电所电气捕鼠装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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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G

本标准用词说明

G..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 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做,但硬性规定这样做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G..0.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它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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