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李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的儿子,男,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王某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的儿子委托代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的儿子及其委托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他是经王某委托购买名贵药材价值1500,归国后虽然王某死亡,但该药是经王某委托而购买,王某的儿子作为王某的继承人理应收下药材。
被告王某的儿子辩称,这药本来就是给父亲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并且该委托是自己父亲与李某所建立和自己及无关,请李某自己处理,自己不承担购买此药的费用。
本案双方当事人经庭审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对下列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且二人为此签书面合同一份。当李某考察归来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时,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
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某家都应该收下。原告李某主张要王家收下该药,并支付1500元价款;被告王某的儿子主张由李某自己承担责任,原告李某的拒绝,为此引起纠份,诉至本院。 原告李某提供以下证据证实:
1、王某委托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所订立的书面合同一份; 2、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王某与王某的儿子系父子关系的证明; 3、某医院证明证实:王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病故。
对双方争议的被告王某的儿子是否承担购买药材的责任及李某的代理是否有效,本院查明:
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李某代理王某买药,被代理人王某对代理人李某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当被代理人王某死亡后,代理人李某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王某死亡而购买药材的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李某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王某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其继承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代理行为有效,被告王某的儿子应该承受原告李某购买药材的法律后果。依照《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王某的儿子收下药材并支付李某1500元。
案件诉讼费用被告王某的儿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 审判长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