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一、基本规定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4>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做主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7>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一)材料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
检验。
<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6>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7>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10>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二)施工
1、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
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9、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10、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高度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12、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二、抹灰工程
(一)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2>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2.1>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2.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4>施工记录。
<3>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4>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4.1>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 <4.2>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5.1>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1000m²应划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²也应划为一个检验批。
<5.2>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m²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1>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6.2>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²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²。 <7>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8>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9>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10>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11>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12>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二)一般抹灰工程
1、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2、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3、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4、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5、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6、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7、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8、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9、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10、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三)装饰抹灰工程
1、本节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2、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3、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4、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5、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
裂缝。
6、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2)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7、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
8、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政治课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三、门窗工程
(一)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安装、金属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2>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2.1>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2.3>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2.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3>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3.1>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3.2>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4>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4.1>预埋件和锚固件。
<4.2>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5.1>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2>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1>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6.2>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7>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8>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9>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设置防潮层;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
<10>当金属窗或塑料窗组合时,其拼樘料的尺寸、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11>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12>物种门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1、本节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2、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122)的规定。
4、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5、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制品,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品一致。
6、门窗框和厚度大于50mm的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并应用胶楔加紧。
7、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8、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9、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10、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11、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12、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13、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14、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15、木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寒冷地区外门窗(或门窗框)与砌体间的空隙应填充保温材料。
16、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三)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1>本节适用于钢门窗、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等金属门窗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2>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门窗的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3>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5>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6>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
<7>铝合金门窗推拉门窗扇开关力应不大于100N。
<8>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9>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10>有排水孔的金属门窗,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特种门安装工程
1、特种门的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特种门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3、带有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特种门,其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4、特种门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
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特种门的配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特种门的各项性能要求。
6、特种门的表面装饰应符合设计要求。 7、特种门的表面应洁净,无划痕、碰伤。
(五)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1>本节适用于平板、吸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压花玻璃等玻璃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2>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单块玻璃大于1.5m²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3>门窗玻璃裁割尺寸应正确。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 <4>玻璃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应保证玻璃安装牢固。
<5>镶钉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平齐。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与裁口边缘紧贴,割角应整齐。
<6>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密封胶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
<7>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封条必须与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压条接缝应不大于0.5mm。
<8>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
<9>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朝向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10>腻子应填抹饱满、粘结牢固;腻子边缘与裁口应平齐。固定玻璃的卡子不应在腻子表面显露。
四、吊顶工程
(一)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2>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2.1>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2.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4>施工记录。
<3>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4>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4.1>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4.2>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4.3>预埋件或拉结筋。 <4.4>吊杆安装。 <4.5>龙骨安装。 <4.6>填充材料的设置。
<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吊顶面积30m²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7>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8>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9>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10>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11>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大于300mm时,应增加吊杆。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12>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二)暗龙骨吊顶工程
1、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板、塑料板或格栅等为饰面材料的暗龙骨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2、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3、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4、暗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
5、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木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6、石膏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7、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8、饰面板上的灯具、、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9、金属吊杆、龙平的接缝应均匀一致,角缝应吻合,表面应平整,无翘曲、锤印。木质吊杆、龙平应顺直,无劈裂、变形。
10、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三)明龙骨吊顶工程
1、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塑料板、玻璃板或格栅等饰面材料的明龙骨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2、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3、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饰面材料的安装应稳固严密。饰面材料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
5、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木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6、明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和龙骨安装必须牢固。
7、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饰面板与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8、饰面板上的灯具、、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9、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平整、吻合、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擦伤等表面缺陷。木质龙骨应平整、顺直,无劈裂。
10、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五、轻质隔墙工程
(一)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2>轻质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2.1>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2.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4>施工记录。
<3>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4>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4.1>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4.2>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4.3>预埋件或拉结筋。 <4.4>龙骨安装。 <4.5>填充材料的设置。
<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轻质隔墙的墙面30m²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7>民用建筑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规定。
(二)板材隔墙工程
1、本节适用于复合轻质墙板、石膏空心板、预制或现制的钢丝网水泥板等板材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2、板材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3、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板材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4、安装隔墙板材所需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5、隔墙板材安装必须牢固。现制钢丝网水泥隔墙与周边墙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连接牢固。
6、隔墙板材所用接缝材料的品种及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7、隔墙板材安装应垂直、平整、位置正确,板材不应有裂缝或缺损。 8、板材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接缝应均匀、顺直。 9、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三)骨架隔墙工程
1、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水泥纤维板等为墙面板的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2、骨架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3、骨架隔墙所用龙骨、配件、墙面板、填充材料及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4、骨架隔墙工程边框龙骨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平整、垂直、位置正确。
5、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和构造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骨架内设备管线的安装、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龙骨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填充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木龙骨及木墙面板的防火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骨架隔墙的墙面板应安装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及缺损。 8、墙面板所用接缝材料的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9、骨架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无裂缝,接缝应均匀、顺直。 10、骨架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11、骨架隔墙内的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应密实、均匀、无下坠。检验方法:轻敲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活动隔墙工程
1、本节适用于各种活动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2、活动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
3、活动隔墙所用墙板、配件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阻燃、防潮等特性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4、活动隔墙轨道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位置正确。
5、活动隔墙用于组装、推拉和制动的构配件必须安装牢固、位置正确,推拉必须安全、平稳、灵活。
6、活动隔墙制作方法、组合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7、活动隔墙表面色泽一致、平整光滑、洁净,线条应顺直、清晰。 8、活动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9、活动隔墙推拉应无噪声。
(五)玻璃隔墙工程
1、本节适用于玻璃砖、玻璃板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2、玻璃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
3、玻璃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4、玻璃砖隔墙的砌筑或玻璃板隔墙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
5、玻璃砖隔墙砌筑中埋设的拉结筋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位置正确。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玻璃板隔墙的安装必须牢固。玻璃隔墙胶垫的安装应正确。检验方法:观察;手推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玻璃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平整洁净、清晰美观。检验方法:观察。 8、玻璃隔墙接缝应横平竖直,玻璃应无裂痕、缺损和划痕。检验方法:观察。 9、玻璃板隔墙嵌缝及玻璃砖隔墙勾缝应密实平整、均匀顺直、深浅一致。检验方法:观察。
六、饰面板(砖)工程
(一)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2、饰面板(砖)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饰面板(砖)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4)外墙饰面砖样板件的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施工记录。
3、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2)粘贴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 (3)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
(4)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面砖的抗冻性。
4、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连接节点。 (3)防水层。
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砖)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m²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板(砖)工程每500—1000m²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²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 m²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m²。 7、外墙饰面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并对样板件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其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定。
8、饰面板(砖)工程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二)饰面板安装工程
<1>本节适用于内墙饰面板安装工程和高度不大于24 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7度的外墙饰面板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2>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龙骨、木饰面板和塑料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3>饰面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拉拔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石材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检验方法:观察。
<6>饰面板嵌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嵌填材料色泽应一致。检验方法:观察;尺理检查。
<7>采用湿作业法施工的饰面板工程,石材应进行了碱背涂处理。饰面板与基体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饰面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检验方法:观察。
(三)饰面砖粘贴工程
1、本节适用于风墙饰面砖粘贴工程和高度不大于10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采用满粘法施工的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的质量验收。
2、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3、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复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检验方法:检查样板件粘结强度检测报告和施工记录。 5、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裂缝。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6、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检验方法:观察。 7、阴阳角处搭接方式、非整砖使用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 8、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墙裙、贴脸突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顺直,流水坡向应正确,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用水平尺检查。
七、涂饰工程
(一)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水性涂料涂饰、溶剂型涂料涂饰、美术涂饰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2、涂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涂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3)施工记录。
(4)涂饰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涂料,其各项性能应符合下述产品标准的技术指标。 1)《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JG/T24 2)《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GB/T9755 3)《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GB/T9756 4)《溶剂型外墙涂料》GB/T9757 5)《复层建筑涂料》GB/T9779 6)《外墙无机建筑涂料》JG/T25
7)《饰面型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标准》GB12441 8)《水泥地板用漆》HG/T2004 9)《水溶性内墙涂料》JC/T423 10)《多彩内墙涂料》JG/T003 11)《聚氨酯清漆》HG2454 12)《聚氨酯磁漆》HG/T2660
3、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室外涂饰工程每一栋楼的同类涂料涂饰的墙面每500—1000m²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²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室内涂饰工程同类涂料涂饰墙面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涂饰面积30m²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涂饰工程每100m²应至少检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²。
(2)室内涂饰工程每个检验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5、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层基层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旧墙面在涂饰涂料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内墙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的规定。
(5)厨房、卫生间墙面必须使用耐水腻子。
6、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在5—35℃之间。 7、涂饰工程应在涂层养护期满后进行质量验收。
(二)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1>本节适用于乳液型涂料、无机涂料、水溶性涂料等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2>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所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 <4>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三)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1、本节适用于丙烯酸酯涂料、聚氨酯丙烯酸涂料、有机硅丙烯酸涂料等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2、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所选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3、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光泽、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 4、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反锈。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5、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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