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采购、加工、销售腐烂变质、假冒伪劣、不经检疫、有毒的食品。
2、禁止购进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3、禁止采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货。
5、购进货物,根据用量情况,坚持适量、勤购、保持新鲜。
6、食品由专人按需采购,专人验收食物的质和量,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坚决退换。
7、食品验收后入库,专人保管。
8、如有发现以上问题从严处罚并追究经营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并由其承担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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