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需把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肯定的.食品卫生学问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学问。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需进行健康检查,新参与工作和临时参与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需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与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消失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马上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解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需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淌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相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学问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需进行食品卫生学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