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阁下):
广东通律师事务所接受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就阁下逾期偿还借款一事,特致函阁下:
根据科技公司反映并有相关的《借款协议》等证据资料显示,阁下与科技公司于x年2月24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由科技公司向阁下提供人民币460000元借款,借款期限为60天,约定阁下于x年4月25日前如数归还借款,逾期则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并阁下愿意提供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协议签订后,科技公司向阁下出借了款项人民币460000元,但阁下并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虽经科技公司多次催讨,但至今阁下仍未清偿借款本息。
本律师认为,商者应以诚原则信为本,阁下未依约偿还借款,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不但有违商业往来中诚实信用,而且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债务应当清偿”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据此,科技公司有权依法追究阁下的一切法律责任。
鉴于上述事由,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经授权,特致函阁下:阁下务必于 x年6月23日前清偿借款人民币4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给科技公司,否则,本律师将坚决协助委托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人民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届时阁下不但须如数清偿借款,而且尚须支付逾期偿还借款的相应利息及诉讼费等费用。阁下也会因诉讼而造成银行帐号被查封,或财产被查封。还将会对阁下的商业信誉产生重大的影响。
望阁下权衡利弊,早日作出明智抉择。如有不明之处,请速与科技公司或本律师联系。
此致
广东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
xx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