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应按规定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拆除违建和超期临建不补偿;补偿方式可为货币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根据房屋评估价格确定;非公益房屋附属物货币补偿;公益房屋重建或货币补偿;租赁房屋解除租赁关系或安置补偿;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安置房;产权不明确的提出补偿方案;抵押房屋依法执行;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停产停业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分析
1、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5、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6、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7、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8、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9、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0、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1、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2、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结语
拆迁人依法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违章建筑和超期临建不予补偿,未超期临建应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为货币或房产调换,货币补偿根据房屋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公益事业房应重建或货币补偿,非公益房附属物货币补偿。租赁房解除租赁关系或安置需补偿。拆迁人应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安置房。产权不明确的房屋需提出补偿方案并办理证据保全。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执行相关法律。搬迁补助费应支付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根据情况支付。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若延期责任在拆迁人,应增加相应补偿费用。停产、停业由拆迁非住宅房屋引起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