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农村敬老院院户挂钩协议书甲方:乙方:签订日期:月日甲方:(敬老院)乙方:(五保对象)乙方:(五保对象所在村委会)丙方:(县民局或乡民政所)为了更好地保障四方地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乙丙四方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因疾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入院供养或暂时无入院意愿,经本人申请,可以采取院户挂钩的供养方式。
二、甲方负责为乙方进行每年一次的身体检查,并由甲方为乙方建立健康档案。甲方为乙方提供上门服务,解决乙方在生活上的困难,每月不少于次。
三、乙方负责落实乙方吃、穿、住、医、学等方面的基本物质保障,承担乙方去世后的丧葬费用,并多关心问候乙方的生活起居。
四、如乙方生活不能自理,甲方可委托丙方为乙方的扶养人,代为照看。丙方的服务费每年元由乙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分担。
五、乙方如符合入院条件,可随时提出申请入院供养,或者临时入院供养。入院供养期间乙方所得的各种补助款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承担乙方入院供养期间相应的供养费用,或者乙方按院内供养对象的生活标准交费。
六、乙方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乙方可以继续使用,除日常生活用品外,不得自行处理。乙方去世后,乙方遗产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离开居住地应事先与乙方(或丙方)联系,在乙方(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外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乙、丙无涉。
八、本协议经四(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份,甲乙乙丙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约定:甲方(盖章)乙方:乙方院长(签字):五保对象(签字)村主任(签字)丙方(签字):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