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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房产离婚的分割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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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及海外房产分割需当事人在当地提起诉讼或变卖后归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有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离婚时可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根据情况判决。海外房产需当事人自行约定或去当地处理。

法律分析

一、离婚涉及海外的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涉及海外的房产是不能直接分割的,因为只能对夫妻财产中属于中国的部分进行分割,当事人可以在当地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将房产变卖折现后再归国以中国法律进行分割。

1,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分配的,按约定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系的恶化而导致夫妻直接离婚的情况下就需要对他们名下所有的资产和房产都进行适当地清理,如果是共有的部分就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进行分割,而如果这些房产是在国外就不能直接让中国的来介入而是当事人自己约定或者去国外进行处理。

结语

离婚涉及海外房产分割,需考虑中国只能分割国内财产。当事人可在当地提起诉讼或变卖房产后归国分割。根据民法典,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双方可书面约定处理方式。婚前财产、特定财产属各自所有。如无约定,适用法律规定。离婚时,共同财产可协议处理或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保护土地承包等权益。离婚导致的资产清理需结合当地法律进行分割,海外房产需当事人自行约定或在当地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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