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需另案处理;若仲裁庭在开庭前确定举证期限,申请人必须在期限内增加或变更请求,否则另案处理;若仲裁庭要求开庭时交换证据,申请人可在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增加或变更,仲裁庭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法律分析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前确定了举证期限或者交换证据的日期,那么申请人就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或者交换证据之前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否则将另案处理。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在仲裁开庭时交换证据的,申请人可以在陈述仲裁请求的流程中向仲裁庭申请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如果仲裁庭同意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会视具体情况在庭下给予被申请人额外的时间答辩和准备证据,并组织质证;如果仲裁庭不同意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则应当另案处理。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请求变更和时机审查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请求变更和时机审查是指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一方申请变更原先的请求或者审查请求的时机。劳动仲裁请求的变更可能发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根据案件的发展或者新的证据出现而希望修改原先的请求。而时机审查则是指劳动仲裁机构对请求变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允许变更请求以及变更的时间点。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请求变更和时机审查对于确保公平公正的劳动争议解决至关重要,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结语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请求变更和时机审查对于确保公平公正的劳动争议解决至关重要。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将面临另案处理的后果。劳动仲裁机构会对请求变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一程序的目的在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实现公正公平的劳动争议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