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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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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 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 污水处理站废气、 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 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保障人体健康, 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 名 称如下:

GB18466- 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 实施之日 起, 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78-1996) 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 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

附件: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医疗机构污水、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 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 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 取样与 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 于医疗机构污水、 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 医疗机构的办公区、 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 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 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 统的医疗机构, 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 GB78 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 5、 表 6 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 用 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当 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 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 下列定义。

3. 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 治疗活动的医院、 卫生院、 疗养院、门诊部、 诊所、 卫生急救站等。

3. 2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 病房、 手术室、 各类检验室、 病理解剖室、 放射室、 洗衣房、 太平间等处排出 的诊疗、 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 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 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 3 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 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 4 废气 waste 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

4. 1 污水排放要求

4. 1. 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4. 1. 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 20 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2 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 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 执行预处理标准。

4. 1. 3 县级以下或 20 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 1. 4 禁止向 GB3838I、 II 类水域和 III 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 GB3097 一、 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 1. 5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 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 传染病房的污水、 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4. 1. 6 采用 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 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 应进行脱氯处理, 使总余氯小于0. 5mg/L。

表 1 传染病、 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日 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粪大肠菌群数( 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9

6 化学需氧量( COD) 浓度 (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 荷( g/床位) 60 60

7 生化需氧量( BOD) 浓度 (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 荷( g/床位) 20 20

8 悬浮物( SS) 浓度 (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 荷( g/床位) 20 20

9 氨氮( mg/L) 15

10 动植物油( mg/L) 5

11 石油类( mg/L) 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mg/L) 5

13 色度( 稀释倍数) 30

14 挥发酚( mg/L) 0. 5

15 总氰化物( mg/L) 0. 5

16 总汞( mg/L) 0. 05

17 总镉( mg/L) 0. 1

18 总铬( mg/L) 1. 5

19 六价铬( mg/L) 0. 5

20 总砷( mg/L) 0. 5

21 总铅( mg/L) 1. 0

22 总银( mg/L) 0. 5

23 总 A(Bq/L) 1

24 总 B(Bq/L) 10

25 总余氯 1)2( mg/L)( 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0. 5

注: 1) 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 1. 5h, 接触池出口 总余氯 6. 5-10 mg/L。

2) 采用 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表 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 日 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放标准 预处理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 MPN/L) 500 50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pH 6-9 6-9

5 化学需氧量( COD) 浓度 (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床位) 60 60 250 250

6 生化需氧量( BOD) 浓度 (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床位) 20 20 100 100

7 悬浮物( SS) 浓度 (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床位) 20 20 60 60

8 氨氮( mg/L) 15

9 动植物油( mg/L) 5 20

10 石油类( mg/L) 5 20

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mg/L) 5 10

12 色度( 稀释倍数) 30

13 挥发 酚( mg/L) 0. 5 1. 0

14 总氰化物( mg/L) 0. 5 0. 5

15 总汞( mg/L) 0. 05 0. 05

16 总镉( mg/L) 0. 1 0. 1

17 总铬( mg/L) 1. 5 1. 5

18 六价 铬( mg/L) 0. 5 0. 5

19 总砷( mg/L) 0. 5 0. 5

20 总铅( mg/L) 1. 0 1. 0

21 总银( mg/L) 0. 5 0. 5

22 总 A(Bq/L) 1 1

23 总 B(Bq/L) 10 10

24 总余氯 1) 2) ( mg/L) 0. 5

注: 1) 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一级标准: 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 1h, 接触池出口 总余氯 3-10 mg/L。

二级标准: 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 1h, 接触池出口 总余氯 2-8 mg/L。

2) 采用 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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