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