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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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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两种主要形式,有其共同点和不同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两家公司在成立条件和筹集资金方面存在差异。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相对宽松,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相对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筹集,不能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这两家公司的股份转让难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更多,更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更自由,不像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困难。

(3)这两家公司的股权转让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转让程度不能以股东的形式反映出资证明、股东的流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较少,召开股东大会更方便,因此股东大会的权限较大,董事往往由股东自己负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很难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因此股东大会的权限有限,董事会的权限较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也较高。

(5)两家公司财务状况的披露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规定期限交付给各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难以分类,因此会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报告,并存档,以便股东自行查阅。股东还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公司财务报告设立的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规以及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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