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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调查管理制度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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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为规范本厂事故、事件报告管理,使在本厂范围发生的事故、事件能够达到快速、准确的逐级上报,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主要内容与适用

  本制度适用于采厂各部门。

  3、引用标准和规定

  3.1 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3.2 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3 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3.4国家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3.5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定义

  4.1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违背人们意愿,可能导致人员的伤亡或物质的损失的意外事件,称为事故。

  4.2事件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事故、事件类别

  5.1人身伤害事故、事件

  5.2职业病

  5.3设备事故、事件

  5.4火灾

  5.5交通事故、事件

  5.6未遂、违章

  5.7相关方投诉

  6、报告范围

  发生在本厂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中的一切事故、事件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安全科上报。

  7、报告时间规定

  7.1事故上报时间规定:

  7.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安全科,班组安全员或生产负责人应立即向采厂安全科和厂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7.2 属上报部门的`事故,本厂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上报县安全监督局、镇安监站、派出所。

  7.3发生事故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个人或班组应及时向采厂安全科进行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8、事件上报规定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性事件,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在采取控制措施的同时向安全科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理情况实行逐级上报。生活中发生的非生产性事件,现场人员要先进行调解,在无法调解或可能发生难以控制的情况下,必须向安全科或镇派出所报告。

  9、事故、事件的响应程序规定 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对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

  10、事故的登记和报告:

  10.1厂里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立即报告厂长、安全科,厂领导必须在1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工种、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直接原因等用电话或其他方法迅速报告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

  10.2厂里发生轻伤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厂安全科。

  10.3事故现场必须保护。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指定专人(两名以上)画出草图或拍照。如无特殊原因,轻伤事故现场需安全科同意,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死亡事故需经市劳动局同意方可拆除。

  11、其它要求

  11.1事故、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11.2保护好事故、事件现场,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和单位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

  11.3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4安全科要建立事故、事件报告登记台帐,并对较大的事故事件造册登记、存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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