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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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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行为。即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这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2、财产权利损害的事实。这种事实,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即加害人的违约行为实际上已经给对方造成财务的减少、灭失、毁损或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违约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必须是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且必须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违约行为的直接影响所及范围,超出该范围,不认为是间接损失。

3、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属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它解决的是责任能否构成的问题。

一、如何计算合同中的实际损失吗

(一)、实际损失:

实际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1、直接损失: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2、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二)、实际损失又如何确定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类型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如下:

(一)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四)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五)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六)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七)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能请求赔偿的,应为履行利益,即合同如成立中被害人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亦称积极利益;另一种诊断应系信赖利益。现在普遍的观点,赔偿范围应指信赖利益。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赖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损害”德国民法典作此同样的规定。我国学者叶安民、王利明均持同样观点。所谓依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通常有如下几项:

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的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的费或受领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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